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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24, Vol. 24Issue (1): 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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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王鹿萍, 孙奎立. 我国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研究:回顾与展望[J].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24, 24(1): 36-44.
WANG Luping, SUN Kuili. Review and Prospect of the Research about Integ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arity and Social Work in China[J]. Social Work and Management, 2024, 24(1): 36-44.

作者简介

王鹿萍(1999— ),女,汉族,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益慈善,社会工作.

通讯作者

孙奎立(1972— ),男,汉族,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人口经济学,人口社会学,社会工作;Email:skl517@126.com.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2023-05-13
我国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研究:回顾与展望
王鹿萍 1, 孙奎立 2     
1.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250000;
2.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 泰安,271016
摘要: 伴随《慈善法》的出台,关于慈善与社会工作关系的研究日益成为学界讨论的重点。已有成果研究了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在历史同根、价值共享、实践服务方面融合的可行性;在助人理念、伦理体系、专业性、系统性、资源运作、制度建设方面融合的必要性;在文化基础、理论模式、管理体制、领域方面、目标链接方面的的未来融合路径。既有成果主要存在理论框架缺少、研究议题浅层次、本土化探索不足以及研究视野狭窄问题。因此,文章从拓展学科领域、转变侧重方向、结合本土实践、开拓国际视野四个方面提出该研究领域可能的未来指向。
关键词: 慈善事业    社会工作    融合发展    
Review and Prospect of the Research about Integ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arity and Social Work in China
WANG Luping 1, SUN Kuili 2     
1.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Shandong, 250000, China;
2. School of Medical Management, Shandong First Medical University, Taian, Shandong, 271016,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harity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arity and social work has become thefocus of academic discussion. By reviewing the previous research results,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sorted out the feasibility of integrating charity and social work considering their shared roots of history, values, and practice. This paper also examines the necessity of such integration in terms of the concept of helping others and the systems of ethics, profession, resources, and institutions. Further to that, we explore the possible pathways of such integration in the fields of cultural foundations, theoretical models, institutions of management, and goals. However, current research lacks a theoretical framework, and there is a limited exploration of localized research topics. Therefore, this research offers insights for future study by suggesting expanding research scopes beyond disciplinary boundaries, shifting research focuses, and combining local practice with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Key words: charity    social work    integrated development    

在民生保障方面,慈善事业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在打赢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而社会工作则凭借其专业的工作方法在振兴乡村中作出突出贡献,两者均在保障基本民生以及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在财富积累方面,共同富裕要求整合政府、市场以及社会的三重力量,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在推动强化政府服务属性、发挥市场主动性以及促进社会力量的道德属性回归等方面彰显综合优势。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最大社会效益,实现“1+1>2”的发展效果,同时为国家进一步采取惠民生、暖民心等举措奠定重要前提。两者在社会建设中的融合发展是推进我国共同富裕、提升文明程度、促进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慈善事业的发展源远流长,后来因专业化体系化的发展需要,社会工作逐渐从慈善事业中分化出来。社会工作在1917年里士满出版《社会诊断》一书之后成为正式专业,早期对两者进行关系探讨的文献大多为外文文献。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均涉及民生问题,两者关系的研究应成为学术界讨论的重点议题。但纵观已有研究,国内学术界对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融合研究起步较晚,关注度较低,研究成果较少。近年来,由于相关政策倡导和制度体系建设,关于慈善社会工作的研究日益增多。笔者将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设置为主题词,搜索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发现,截至2023年11月17日共有460篇相关中文文献。其中,谈及两者融合关系的文献仅有寥寥几篇,并且尚未进行深入分析,而专门研究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关系的中文文献2006年才开始出现。[1]此后,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便得到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关于两者关系的中文文献逐渐增多。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借助《慈善法》实施的有利条件,对我国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相关成果进行梳理与归纳,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探讨未来的研究指向,对促进我国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我国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研究的主要进展

我国对于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关系的研究大致遵循历史经验—当代实践的研究思路。关于两者在理论层面融合的可行性研究已相当丰富,而关于两者融合的必要性研究多是从社会工作的视角论述慈善事业的发展,即将侧重点放在社会工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介入空间上,而涉及以慈善事业之优势弥补社会工作之劣势的研究较少,以慈善事业的视角分析社会工作发展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仅有少量研究从《慈善法》的角度探讨其对社会工作的意义。

(一) 融合发展的可行性

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可行性即两者为何能够实现融合发展。本文通过梳理国内相关研究,大致将其归纳为历史同源性、价值共享性以及实践相似性三大特性。

1. 历史同源性

19世纪60年代,西方慈善事业从对个人治疗的服务原则转向兼顾社会变革的双重使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慈善事业向大众化方向迈进,进而促进了慈善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发展。20世纪10年代,现代慈善制度初具雏形,传统慈善逐渐实现向现代慈善转变。在其转变过程中,社会工作制度逐渐萌芽。19世纪末,纽约慈善组织协会开办的暑期学校,初次设置社会工作课程,这被视为社会工作教育的历史开端。1915年,美国高等教育界先驱亚伯拉罕•费雷克斯纳发表了题为“社会工作是一门专业吗”的著名演讲,引起学界对社会工作专业的热议,使社会工作逐渐走向大众视野。1917年,里士满出版《社会诊断》一书,标志着社会工作正式脱离慈善事业,开启了自身的专业化与职业化过程。由此可见,社会工作脱胎于慈善事业,直至今日甚至发展成为比慈善事业更为专业化的职业。历史同源性决定了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具有融合发展的可行性条件。

2. 价值共享性

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同样是深受价值驱动的专业或事业。相比于慈善事业,社会工作的专业化程度较高,国内学界对于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持有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社会工作的服务宗旨是助人自助[2],以及具有人文主义精神和人本主义的价值理念[3]。而关于慈善事业价值观念的研究呈现观点不一的现象。有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现代慈善价值观念应与法治思维相契合,因此慈善的面向主体应向“制度慈善”、“公民慈善”以及“全民慈善”转变。[4]有学者认为,以人为本、平等公正的理性价值观念才是慈善事业的基本价值理念[5],而慈善理念的终极目标在于从社会层面弘扬人文精神以及促进社会和谐。[6]综上可知,虽然学者对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在总体原则方面依然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和共享性。

3. 实践相似性

首先,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在服务对象上具有重合性,两者都以社会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救赈济灾、救济孤苦以及在其他应急事件中帮助救助对象摆脱困境,给予物质帮助以及精神支持,激发自身潜能以实现更好的长远目标。[7]其次,在实践过程中具有相似性。虽然当前慈善事业的专业化发展程度较低,但其自身依旧具有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都是根据具体问题,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以系统地解决问题。[2]最后,两者都是通过对资源的重新整合与再分配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8-9]

综上可知,关于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在融合发展的可行性方面,既有研究已形成较为丰富的成果,并且两者确实存在融合发展的可行性。在理论层面对两者融合发展的论述为之后的融合实践奠定了一定的研究基础。

(二) 融合发展的必要性

鉴于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同根、同源关系,国内学界大多将焦点放置于两者的关系研究,即融合发展上。两者融合的必要性主要有两个维度。一是两者的亲缘性特征[10],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在助人理念方面具有相似性,其融合发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二是两者在伦理体系、专业发展、理论指导方面具有互补性特征,其融合发展的必要性日益凸显,具体如下。

1. 助人理念

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均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而两者在助人与自助的侧重点、受助对象的救助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从而使两者的融合发展将助人功能发挥最大。[11-12]例如,张宇莲从救助理念展开详细阐述,指出可以通过社会工作对接受方的尊重和理解来改变慈善事业供给方与接受方的不平等地位。[13]大多数研究均提及了两者的基本内涵[14-16],例如郭伟和指出,两者皆具有人道主义以及人文主义的情怀。[17]较多研究则侧重于社会工作在慈善事业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作用[18-19],社会工作至少可以在非营利组织管理以及一线社会工作服务两个领域提升慈善事业的服务水准。[20-22]此外,有学者从经济学社会财富的分配角度分析两者融合的必要性。[1, 23]但两者的最终目标皆为解决社会分化、缩小社会差距,因此在实现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2. 伦理体系

郑伟主张从慈善工作伦理体系的指导原则、价值基础等方面对慈善事业的伦理体系进行伦理建构。社会工作实务是慈善事业伦理体系发展的实践源泉,只有吸收和借鉴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在伦理体系建设和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方面的经验,才能推动中国慈善工作伦理体系建构的进展。[24]吴春香认为,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在价值信念以及价值目标方面均呈现出利他性,因此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价值,引导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发展。[25]

3. 专业性与系统性

社会工作在持续性、理论性、高效性以及独立性方面对慈善事业有所启发,两者相互借鉴、相辅相成。[2]由于两者初始发展的侧重点不同,慈善事业主要依靠实践经验,强调服务的提供与服务对象的需求精准对接,但专业性有待提高;社会工作以高校教育为起点,注重服务提供的专业性、系统化训练,但实践经验缺乏,不能适应市场需要。因此,从优势互补角度出发,将慈善事业的实务经验与社会工作理论知识相融合是十分必要且可能的。[26]慈善事业的规模化、体系化发展为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救贫济困的实践案例,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可在慈善事业资金管理、方法技巧方面提供专业化理论指导。[2, 4, 27]不仅有学者将这两者的融合聚焦于中观层面和宏观层面的理论结合[28],亦有学者将社会工作微观具体领域与慈善事业进行交叉探讨[1],但当前关于两者交叉性探讨的研究屈指可数。

4. 资源运作

我国学者在慈善事业研究中的理论运用多是通过分析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探究慈善资源的筹措与运作。李博认为,可以对企业的捐赠行为加入社会工作的需求评估以及结果评估等要素,并让社会工作介入一般慈善企业中存在的资源配置以及信息透明度问题。[29]汪卉雪从社会结构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角度进行探讨,建议对慈善救助对象、企业员工以及企业自身,采用社会工作工作方法、工作技巧,正面促进慈善行为。[30]社会工作不仅可以筹集、增值慈善资源,同样可以依靠慈善资源实现更好的发展。在对社会工作机构发展最为重要的资金筹措方面,通过慈善事业的多渠道筹资,可以减少社会工作机构对政府的依附性,增强其自身的主体性,并凭借多渠道资金服务于以往被忽略的人群。[1]另外,有学者将焦点放置于社会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认为更多的资金投入可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福利待遇,解决其薪酬问题,从而有效应对人才流失问题。[31]

5. 制度建设

这主要体现在以《慈善法》为代表的顶层设计为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带来了充分条件,指明了发展方向。在服务的专业化上,《慈善法》放宽了社会工作机构的准入机制,机构数量的增加会促进服务的专业化以及高质量发展。[2]在监督管理上,政府的监督从组织转至活动,《慈善法》提出的“作坊监督”的方式能够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质量,并对其不正当行为进行更加全面有效的管理。[32]在专业认可度上,我国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体系尚不完善,社会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以及制度化程度有待提高。而《慈善法》填补了社会工作组织领域的空白,并在社会工作的宏观制度建设方面具有正向作用。[33]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梳理不难发现,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必要性研究多是以社会工作的优势弥补慈善事业之不足。以慈善事业为主体的研究多从助人理念、伦理体系以及专业性系统等方面进行阐述,以社会工作为主体的研究多从资金来源、专业认可度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论述。

(三) 融合发展的路径

以社会工作的专业性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以慈善事业的公益资源助推社会工作的成长,实现两者的合作共生与融合发展,既是慈善事业专业化的应势之举,也是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应有之义。两者的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4]在分析完两者融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后,有学者进而提出文化理念、理论模式、具体组织、目标链接等多种模式的融合发展路径,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阐释。

1. 融合的文化基础

罗竖元从慈善文化的弘扬层面分析社会工作者在慈善事业发展领域的介入空间。[34]陈涛、武琪提出,社会工作要警惕过度专业化问题,不应以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面对服务对象,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的共同目标都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因此社会工作需回归社会属性,注重自身专业使命。[35]丁建中指出,两者有机关系的建立离不开经济发展奠定的物质基础、社会和谐提供的政治保障、学术自由提供的思想氛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2]张燕认为,现代公益慈善不仅需要筹集善款,更需要善于管理,以专业服务方式将慈善资源和服务传递到有需要的人手中,而社会工作的关键在于以个别化的方式让他人接纳,以实现融合理念。[26]

2. 融合的理论与模式

在融合理论方面,李丽从社会工作理论视角,包括生态视角、社会发展视角、存在主义视角、标签理论、认知行为理论、赋权视角、优势视角等七大理论或视角探讨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28]徐道稳试图用慈善事业共同体和慈善事业链的概念阐释融合发展的理论基础,并以社会创新为切入口论述融合发展的创新形式和支持体系。[11]张燕、王志中以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的加强与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为契机,提出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可以借用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充分利用宏观背景下的制度保障。[26]发展模式方面,多将“社会工作”“慈善事业”与“公益”“志愿”等词语相连接,构成多种融合发展的理论模式。[4, 17, 36]由此可见,两者融合的理论与模式研究多是以社会工作理论的角度介入慈善事业的发展,或是简单以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相结合组成融合模式,既忽略了社会工作的主体性,也无法提出具有足够解释新力的理论框架。

3. 融合的具体管理体制

有许多学者从现有的管理部门——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1(以下简称慈善社工司)出发,对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进行探究,分析了慈善社工司的主要职责、重要意义、未来发展,指出慈善社工司将原来分散的行政力量整合起来,优化了管理体制以及组织结构的系统性、整体性。[37-39]另外,随着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有学者将“互联网+”概念引入两者的融合发展,服务对象利用微信圈与微信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经过社会工作者及其机构核实之后,再由“乐捐”模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帮助服务对象。[25]由此可见,既有研究不仅关注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在理论方面的契合性,还将研究延伸至具体的管理部门或组织形式,试图做到实务与理论并肩发展。

4. 融合的领域和方向

有学者对社会工作融入慈善事业发展的具体项目或者详细案例进行分析。[40-42]夏健以广州慈善社会工作事业为例,分析如何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慈善事业”工作机制,以助力社区居家养老等民生保障工作,不断丰富和深化社区服务的内容和形式。[43]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融合领域既可以在横向上根据自身优势在不同领域进行精确分工,也可以在纵向上从同一领域的不同服务环节协同合作。

5. 融合的目标链接

“社会工作”“慈善事业”这两个关键词无论是从历史发展脉络来看,还是从现有制度体系建设来看,两者都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共同富裕,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学界也对两者融合发展的作用机制展开较为丰富的探讨。[44-45]社会工作通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发展,增强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正义性,促使共同富裕走向综合性、高质量发展,通过开展专业化的慈善服务,助力第三次分配过程。[46]在市场、政府、社会整合性分配视域下,社会工作联合公益慈善力量,将人道主义、社会道德等价值观念嵌入市场发展当中,引导其重回社会性、道德性,促使初次分配从原有以单一效率为主的发展模式中跳脱出来。[47]

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相关研究大多将社会工作视为一个客体嵌入慈善体系,忽视社会工作的主体地位,最终形成了以慈善事业为核心的慈善社会工作体系。但通过前文分析可知,两者是互为主体的关系模式,而不是主导与附属的关系模式,两者的发展取向是嵌合,而非嵌入。因此,无论在之后的学术研究还是实践操作层面,都应促进慈善事业的单极主体性向两者融合的交互主体性发展。

二、我国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明确的理论框架

正如前文所述,当前仅有少数学者提出指导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理论框架或模式。理论框架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针对宏观背景提出的理论框架,因为较少从微观或者宏观与微观结合的方面进行探索,所以该框架提出的理论模式略显空洞。例如,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26]此种指导理论较为宏观,难以顾及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在具体融入方面遇到的问题。二是以社会工作理论直接分析两者的融合发展。[48-50]该理论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发挥指导作用,但社会工作理论是针对社会工作的服务过程而提出的,其理论范式来源于对社会学、心理学知识的借鉴与自身实践经验的总结,有自身的发展逻辑。在增加慈善事业这一主体以及两者融合发展的新问题之后,社会工作理论的适用性尚待讨论。三是融合发展指导模式。该模式涉及“慈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关键词[20, 51-52],但尚未指出具体的发展模式,并且此类模式大多是在具体案例或项目的基础上提出的,缺乏普遍性与代表性。纵观以往研究,仅有少量文献分析慈善事业的理论问题,且多是针对企业捐赠进行理论探讨,所采用的理论是社会结构理论或社会发展视角等社会工作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等经济学理论[29, 53],尚未建立融合发展的理论框架或指导模式。

(二) 关于两者融合发展的相关议题有待深化

纵观已有研究成果发现,关于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研究已涉及众多议题,例如两者的历史合理性、理论证成性和现实可能性等。[11]而有些新的议题或领域尚未深化或拓展,例如仅有少数研究涉及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切入口,即具体可操作化途径。[54]有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进行比较性分析,以及对不同阶段的历时性维度分析两个面向对两者关系进行探析。[1, 55]另外,大多数研究在宏观层面进行探讨,缺乏系统的微观层面的实证研究。少数研究试图就某一地方性的项目或案例对两者的融合发展进行个案性总结[51, 56],但仍局限于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本身融合发展的可行性以及可操作性,并未就地方的个案融合特征进行深入阐释,地方性应用特征凸显不足。有研究认为,可以通过政策性的规范引导,解决两者在融合发展中的评估、监督等问题。[39, 57]但关于评估监督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需要制定何种详细政策,如何利用政策来引导两者的融合发展等问题,尚未给出明确、详细的解答。总体而言,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研究仍囿于问题—对策视角,侧重于现有问题的解决与既有经验的推广,较少涉及底层逻辑的分析。

(三) 对两者融合发展实践的本土化探索不足

既有研究仅阐述在促进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方面需要对两者的优缺点进行互嵌性发展,但却忽略了融合发展的社会背景与中国特色。社会工作本土化发展仍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与难点,而如何使两者的融合发展呈现出中国特色,更是一个亟待关注的问题。总体而言,学界对于社会工作本土化的研究已有一定的成果,加之我国拥有源远流长的慈善救助传统,因此,之后的研究需要对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如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融合发展进行深入探索。我国慈善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案例研究尚显不足,并未总结出现有服务模式的共性特征。同时,对不同地区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针对性也不强,在具体场域中对个性化特征的关注还不足,各地区未必能在普遍规律中找到自身的实践定位。一方面,缺乏对外来模式的本土化应用,未能在深入中国现实社会的基础上探索两者融合发展的路径;另一方面,缺乏对本土经验的理论升华,忽略了对丰富实践经验宝库的构建。

(四) 缺乏国际视野

既有研究较少联系国外的发展经验来探讨我国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国外既有研究关注到两者微观层面融合发展的交叉场域,将企业作为融合发展的切入点,并针对社会工作在企业慈善项目评估中的不足提出对策建议,从而实现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58-60]而我国对两者的融合发展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双方的关系,并未注重挖掘可以作为中间桥梁的第三方主体。另外,国外部分学者已经关注到两者融合发展的中观与宏观层面,在慈善事业中引入社会工作,强调慈善活动所提供的团结服务精神。[61-62]而我国的研究尚未关注到中国传统文化对两者融合发展的作用,并且关于从宏观层面倡导形成社会慈善文化氛围的相关研究亦有待增补。总之,我国关于两者融合发展的研究视角仅局限于国内,重视国内经验总结,而缺乏面向世界的国际视野,导致本土研究与国际研究脱节。

三、我国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研究的未来指向

国内学界现有关于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为将来进一步深入探讨奠定了基础。接下来,应当立足于新的基础、采用新的视角以探究更加深层的问题,这样才能发展出新的理论框架,指导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未来创新性的融合发展。

(一) 拓展多学科领域,形成新的理论框架

对于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为何具有融合发展的可行性以及从何种角度探究两者的融合发展问题,已有研究局限于社会工作视域。实际上,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是牵涉面很广的综合性课题。其既要注重社会工作的研究视角,又要注意两者融合发展在现代化宏观背景下的政治学意涵,还要自觉引入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信息科技等学科理论视角进行探讨,以此形成从中国本土生发的新的理论框架。

从现有法律看,在募捐资质问题方面,只有在民政部注册的取得募捐资格的慈善机构才可以接受慈善捐赠,而社会工作机构没有募捐资格,只有在被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由慈善机构募集的资源。从经济学来看,如何界定第二次分配与第三次分配的界限,如何综合利用市场与社会调节机制,是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必须讨论的问题。从管理学来看,应科学界定两者融合后新生组织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晋升机制、组织目标设计、活动及项目运作、管理人才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应明确两者的分工,协调双方的合作关系,以避免出现项目交叉或空白地带。从传播学来看,社会工作的社会认可度过低,慈善事业又存在信任危机,两者的融合发展能否树立新的公关形象,能否加深社会认知,如何利用新闻媒介引导公众对机构组织有一个正确积极的认知和定位,提高其专业辨识度与社会认可度,亦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唯有采用多学科视角探讨两者融合的具体发展,才能拓展该问题的理论深度,形成该领域的理论自觉,建构新的理论框架。

(二) 转变侧重方向,深化融合发展研究

关于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的既有研究,整体基调过于乐观,将社会工作的理论方法技巧视作解决慈善问题的良药,认为两者的融合发展可以顺利实现。但优势的互补性并不意味着融合过程一定顺利,事实证明,在长期的现实发展中,两者并没有自发产生融合,而是首先作为政策议题提出,因此必然需要外力推进并解决融合过程中的诸多障碍。

首先,正如前文所述,社会工作不认可慈善的世俗化、经验性、非正规性,而慈善事业在一定程度上亦对社会工作介入具有情感上的排斥,两者在融合时可能会出现相互排斥、不愿接纳等问题。其次,社会工作一直被认为是联结政府与服务对象的中间环节,扮演服务传递者的角色。但除了专业的工作方法外,社会工作与其他服务传递载体的优势区别是否明显,是否是慈善事业融合发展的唯一选择,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再次,要将研究重点从事前的融合可能性转向事后的融合过程,从两者“为什么要融合”“为什么可以融合”转移到“如何实现融合”,并对阻碍融合的影响机制进行探讨。对于两者融合的限度、融合的主体以及融合后各自的定位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各自可以共享共融的优势和不能改变的核心因素,增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最后,吸收国外经验,不仅将研究焦点放置于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个人治疗的微观层面,更应将研究重点转向社会使命的中观与宏观层面,而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如何在中观、宏观层面更好地实现理论发展以指导实践工作,此问题更是有待探讨。

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具有同根、同源性,两者的发展在客观上具有互补性。本研究并不否认两者融合发展的可行性以及必要性,但太过于侧重两者融合发展融洽状态会容易忽略两者的融合困境。事实上,关于两者融合研究内容的侧重点有待拓展,需要转变研究侧重的方向,不断深化两者融合发展的相关研究。

(三) 结合本土化实践,实现嵌合共生发展

两者融合发展研究必须摆脱潜在的“嵌入”视角,即默认慈善事业是融合发展的主体,将社会工作视为融合发展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而是应当发展“嵌合”视角,即强调社会工作的主体性,发展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互为主体的深度嵌合,即以社会工作改善慈善事业,也利用慈善事业实现社会工作的创新发展。对于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关系的研究多主张社会工作在慈善事业中的嵌入,将社会工作视为客体,更多的是讨论如何利用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优势来促进慈善事业的专业化发展。换句话说,社会工作是以一种附加的价值角色服务于慈善事业,或者说在研究两者的融合关系时仅有少量文献谈及《慈善法》对社会工作的意义。因此,既有研究更多地是默认在融合发展关系当中,社会工作处于一种“嵌入”的状态,即将其角色定位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协助性角色,而忽视了社会工作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双方发展的交互主体性。而实现两者融合发展的前提是尊重并承认双方的主体性地位。

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嵌合发展的主要路径包括制度嵌合、结构嵌合与业务嵌合。其一,制度嵌合。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对资源捐赠、服务提供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但该法规是从慈善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国家尚未出台关于两者融合发展的专门法律,因此应出台专门的政策法规,为两者嵌合式融合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其二,结构嵌合。慈善组织属于民间组织,正如前文所述,社会工作由于财政资金的限制而呈现行政化的特征,所以社会工作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倡导从社区中联合筹集资源[63],依托慈善事业在筹集企业资源方面的组织优势,拓宽资源渠道[64],重新将自身定位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逐步摆脱行政依赖,强化自身话语权,使得社会工作回归社会性的本质属性。其三,业务嵌合。慈善事业更侧重于根据传统经验为服务为对象提供直接的物质或经济救助,而社会工作更侧重于为服务对象提供深层次的服务救助,强调助人自助。因此,在之后的研究中可侧重于两者在此方面的具体融合发展策略。

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融合发展有两个维度。一是结合本国实践,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平等的嵌合性主体地位,发展横向本土化慈善社会工作。二是从纵向角度,立足于中国国情,构建“中国式慈善社会工作”。我国慈善事业的思想源头可追溯至传统文化的“慈爱”与“仁爱”等观念。中国传统文化可以为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本土化融合发展提供借鉴。但是,学界关于传统文化、慈善事业、社会工作三者结合的研究并不多见。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在学派思想领域一直颇有建树,例如儒家思想、道家思想、法家思想等到现在依旧广为流传的学派。如何将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以构建出适应中国国情的慈善社会工作,对此问题的探讨不仅是促进两者融合发展的需要,更是促进两者本土化发展的需要。

(四) 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开拓国际化视野

有关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双重使命的经验借鉴以及资源筹集,已在上文论述,在此不再赘述。而国外有益经验的另一个启示在于,我们需要采用分层分类的视角对两者的融合发展进行研究。应注重慈善事业的领域分支、社会工作的具体方向以及两者在细分领域的交叉结合,从而寻找两者在共同利益方面的切入点,以实现两者更好地融合发展。例如,侧重于宣传正面形象的慈善职能部门更适合于采用社会工作的社区工作方法,通过加强基层群众工作,开展社区动员与社区教育,引导社区居民参与慈善活动,使其了解慈善意涵,学习慈善知识,形成慈善传统。对于社会工作服务对象中的弱势群体,例如对于缺乏自我价值感的老年人,可以采用优势视角,让其担任慈善组织的志愿者,使其在救助他人的过程中提升自我价值感,巧妙融合资源动员与服务过程。对于需要遵循“交叉任职”原则的管理部门,同一层级应安排慈善工作人员与社会工作人员同时任职,以营造平等合作的工作氛围。同时,应关注对不同职能的慈善部门或慈善机构的分类,促进其与社会工作具体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

四、结束语

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具有同根、同源性,价值信念的一致是两者得以融合发展的文化理念基础,后天的发展过程使得促进两者互补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现有政策法规为两者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两者的融合发展符合我国实现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定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慈善事业提升到建立健全第三次分配经济制度的高度,将其放置于现代化治理以及共同富裕的宏观背景下,因此学界应将两者的融合发展放置于其承担新的社会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多学科综合研究,关注的重点是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融合时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融合困境。研究视角应采用分层分类式视角,从整体性研究转变为不同方向、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细化研究。通过两者的制度嵌合、结构嵌合以及业务嵌合三个面向,促使两者融合发展的研究从“嵌入”的单向角度分析到“嵌合”的主体交互性角度分析。学界关于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发展的融合研究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指导实践的需要。《慈善法》的出台和“两个十五年”阶段性目标的建立,为服务于边缘群体的慈善事业与社会工作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契机,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将被赋予更多实践意义。

注释

1 2019年2月,民政部组建了“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司”(简称慈善社工司)。2023年11月,“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司”更名为“慈善事业促进司”,原制定社会工作政策、发展社会工作人才的职责从民政部划分给了新组建的中央社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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