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抽样调查显示,2010年末我国智障人口数约为568万人,占残疾人总人数的9.5%,其中一半为成年群体。[1]成年智障人群普遍面临的“双老困境”(即智障成人的“老化问题”及其父母的“老年问题”)已成为我国残疾社会服务的新焦点和难点。随着年龄增长,他们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身心机能退化,如何应对随之而来的疾病和日益增长的照顾需求,是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同时,当其父母因年迈而无力继续提供照料时,谁能取而代之承担相关的家庭责任,俨然是严峻的现实困境。在此情形下,其他重要家庭成员如智障人士的健全同胞在家庭照顾中是否能发挥作用将变得至关重要。
同胞关系是多数人一生中持续时间最长的亲密关系,也是决定家庭功能稳定性的亲缘子系统。不少学者指出,同胞相处对于个人贯穿生命历程的整体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阿德勒认为,同胞关系可以提供社会经验学习和人格修正的机会;[2]鲍比尔提出,同胞互动具有安全依附的作用,这种情感上的联结有助于依恋感的获得;[3]米纽庆则强调了同胞冲突与家庭功能失调的密切联系[4]。对于残疾群体而言,亲密、友善的同胞相处是支持他们获得身心康复与发展的家庭力量与保障。由于我国在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之前已在原来的独生子女政策中特别允许农村家庭或第一胎育有残疾子女的家庭生育第二胎,使得当前智障人群中非独生子女的情况较为普遍。他们的健全兄弟姐妹往往在同胞关系中扮演了情感支持、关怀与陪伴的角色,部分人甚至在父母离世后成为监护人,肩负起照顾其智障同胞生活的责任。可见,研究成年智障群体的同胞关系,尤其是分析健全同胞在这种亲缘互动中的表现和心理动因对于拓展残疾家庭服务思路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另外,当代社会工作立足于生态系统视角,秉持以“家庭为本”的信念和取向,致力于增进家庭支持、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和重视家庭成员的需求满足。受此理念影响,对智障人士同胞关系进行研究既反映了社会伦理发展需求,也符合专业价值取向,具有推动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双重作用。
虽然同胞关系对于残疾家庭极其重要,但遗憾的是,中国残疾社会工作领域对此却关注甚少。相关的家庭研究和服务实践主要围绕残疾人自身或其父母开展,致使健全同胞成为家庭康复和支援系统中被“遗忘”的成员。而环顾世界,探讨残疾同胞关系已逐渐成为西方和亚洲一些地区社会工作学术领域的新热点。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健全同胞在残疾人群身心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双方成年后在同胞关系中的互动情况,由此探讨残疾家庭支持服务发展的更多可能性。
在智障成人的同胞关系中,健全同胞的参与意愿和积极性对该关系的亲密程度、相处质量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社会心理学不同流派的动机理论均指出,人类行为的产生受其动机驱使,这种驱动力致使人们朝着目标采取特定的行动。也就是说,在成年人的同胞相处中,彼此的互动情况往往由其相处动机所决定。Lee, Mancini和Maxwell证实,同胞的联络行为受到两种不同类型的互动驱动力所影响,即由内在驱动因素主导的自愿动机和外在驱动因素主导的责任动机。他们认为,自愿动机是指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认为维持同胞关系是基于自身愿望或期待,而责任动机则是探究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认为维持同胞关系是基于多系统环境因素所诱导产生的责任或使命。[5]西方研究表明,一般人在成年时期维持同胞关系更多是基于彼此的共同语言和兴趣,以及相处中的愉悦感受,并由此产生关系维护的意愿和选择。可见普通同胞关系的维持主要取决于个人意愿和自由。[6-8]鉴于我国讨论成人同胞关系的文献较少,暂无法确认该研究结论在华人文化背景下是否同样适用。事实上,对于许多中国人而言,“家和万事兴”“手足情深”等强调家庭合睦、家人团结的传统儒家思想对其家庭观的形成具有深刻影响。这些观念可能会导致成年健全同胞在与其智障兄弟/姐妹相处时涉及更多家庭责任的考量。同时,智障人士健康情况和照顾需求的特殊性也可成为健全同胞产生照顾责任感的催化剂。因此,在文化因素和智障同胞身心特点的共同影响下,中国健全同胞维持该亲缘关系的心理动机是怎么样的?自愿动机和责任动机是否与实际联络行为的发生具有关联?哪一种动机的影响力更显著?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来作答。
在研究同胞关系时,分析联络行为的表现状况有助于对该关系的质量作评估。西方文献检验智障成人同胞关系的联络情况主要包括调查同胞间见面、打电话或发信息等几种联络方式的频繁程度和时长。有学者认为,健全同胞和智障人士在成年后依然保持频繁的联络行为[9]。Rossiter和Sharpe指出,智障成人的同胞互动甚至比普通同胞互动更密切。[10]Hodapp, Urbano 和Burke则发现,52.4%的健全同胞每个月与其残疾同胞在一起的时间不少于5个小时,另有71.8%的人每周都会和残疾同胞联络,[11]相比之下,中国智障成人同胞关系的联络行为现状仍未被当前研究充分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同胞之间的互动机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是一个多系统、多维度共同作用的过程,对其进行研究不能仅停留在个体内因层面。也就是说,除了需关注健全同胞的相处动机和联络行为外,还应考虑现实生活环境所带来的复杂影响。行为主义的观点认为,人类对外做出反应的内驱力和具体行为需要通过一定的刺激来实现,而这种刺激可能来源于自身,也可能产生于外部环境。[12]系统生态理论视角也揭示了不同层次环境因素对人类认识世界和产生行为的影响。因此,在智障成人的同胞关系中,健全同胞的参与情况在多数现实情境下不仅涉及相处动机和联络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还可能涉及多重个人和社会因素在该内部机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即不同内、外在因素分别对相处动机、联络行为的直接影响,以及它们透过相处动机对联络行为所产生的间接影响。中介效应检验能有效解释内、外在刺激如何影响个人或群体的心理,进而改变其行为,如不同个人和社会原因如何激发健全同胞产生与智障兄弟/姐妹进行互动的动机,进而诱发实际的联络行为。为更好地识别该关系中的心理动因机制发生过程、厘清多个“刺激—内驱力—行为”因果链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进一步验证相处动机的类型特征(侧重于自愿动机还是责任动机),可透过中介效应分析对健全同胞的相处动机进行深入研究,以此填补当前中外学界在该领域的研究空白。相关发现将有利于从事残障领域服务的社会工作根据中介效应的方向和强弱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实务干预方案。
如前所述,智障成人同胞关系的维持和发展可能与多方面因素存在关联。西方文献研究发现,健全同胞的年龄和性别、智障同胞的残疾程度、家庭的居住安排均对该关系的相处具有显著影响,但由于文献数量不多,研究结论仍未能统一。[13-16]此外,健全同胞的婚姻状况、子女数目和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虽已被证明对普通人群的同胞互动存在影响,却鲜有被用于讨论智障群体的同胞相处情况,相关研究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
透过上述文献回顾可知,现存残疾研究中关于智障群体同胞关系的分析整体较为缺乏。为此,本研究旨在以健全同胞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中国智障成人同胞关系的互动机制形成过程(包括相处动机、联络行为和影响因素),检验相处动机在该过程中的中介作用,对该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社会工作实务建议。本文按照实证研究中介检验的一般流程,首先测试健全同胞相处动机与联络行为的关联,然后调查联络行为的表现情况、不同因素分别对相处动机和联络行为的作用,最后进一步检验相处动机的中介效应情况和两种动机(自愿动机、责任动机)在各因果链中的影响力。
二、研究方法(一) 研究被试
以居住在广东的成年智障人士的同胞为被试人群。被纳入的对象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年满18岁,二是身体健全、没有残疾,三是有一位年满18岁的智障同胞。本研究在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助下,透过系统分层抽样的方法于2018年9月在广东21个地级市的康复机构、社区中心共收集1298份问卷,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5.4%。
(二) 研究工具
1. 同胞关系动机量表
采用由梁露尹改编的同胞关系动机量表[17]对健全同胞在该关系中的相处动机进行检验。量表最初由Lee, Mancini和Maxwell编制,经梁露尹重新翻译、修订后已应用于检验中国智障成人同胞关系,并取得良好的信度和效度。[5]该量表把相处动机分为自愿动机和责任动机两个维度,每种动机的检验各包含7道题目。该量表采用6点计分制,分值越高,代表自愿动机或责任动机越强烈。本研究关于测量自愿动机的α系数为0.92,检验责任动机的α系数为0.91,可见量表的信度情况较理想。
2. 同胞关系联络行为检验
参照Lee, Mancini 和 Maxwell的研究设计,采用两道问题来检验健全同胞在同胞关系中与智障兄弟/姐妹的联络行为状况,题目分别为:“你大概一个月会与智障同胞见面多长时间?” “你大概一个月会与智障同胞通多少次电话?”被试对象需要填上符合实际情况的数值,数值越高,说明联络行为发生越频繁。
3. 同胞关系影响因素检验
参照西方现存文献的研究设计并结合中国智障成人的实际家庭情况,本研究从个体因素和家庭结构因素两部分对同胞关系的影响因素进行检验。个体因素的检验指标包括健全同胞的年龄、性别以及智障同胞的残疾程度。其中,根据国家对残疾人的分类和分级标准,把智障同胞的残疾水平分为“轻度” “中度” “重度” “极重度”。家庭结构因素的检验内容包括健全同胞的婚姻状况、他们的子女数量、居住安排及家庭经济情况。把婚姻状况的调查分为“单身” “已婚” “分居” “离异” “丧偶” “其他”六个类型。关于居住安排的分析主要是了解健全同胞是否和智障兄弟/姐妹同住。家庭经济情况则以家庭月收入水平为划分标准,包括“500元或以下” “501—1000元” “1001—2500”元 “2501—4000元” “4001—5500元” “5501—7000元” “7001—8500元” “高于8500元” “不清楚”。
(三) 数据分析
运用SPSS 24对各因素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具体统计方法包括描述性分析、相关分析、T检验和Kruskal Wallis检验。基于SPSS的结果,本研究继续采用AMOS 21对中介模型进行路径分析,通过检验总效应、间接效应和直接效应验证相处动机在多个影响因素作用于联络行为的关系中是否存在中介作用,Bootstrap抽样次数为 2 000次。通过观察Bias-Corrected 95% CI和Percentile 95% CI的区间范围内是否存在“0”来决定总效应、间接效应和直接效应的显著性,如两个区间范围均不包含“0”,则效应显著存在。Sobel检验的Z值作为补充参考值,当Z值的绝对值大于1.96(p<0.05)时,则效应显著存在。[18]当总效应显著和间接效应显著时,说明中介作用存在。本研究的相处动机包含责任动机和自愿动机两个因子,当他们的中介效应存在时,进一步运用由MacKinnon等人设计的PRODCLIN程序检验双中介(责任动机和自愿动机)中哪一个动机的中介效应更突出。[19]通过观察MacKinnon PRODCLIN 95% 的区间范围,如其中不包含“0”,则具体中介效应存在,并继续计算具体效应值,效应值越大,说明中介效应越显著。
三、研究结果分析(一) 同胞关系中健全同胞相处动机与其联络行为的关联
对健全同胞的相处动机与联络行为进行相关分析后发现,其责任动机(r=0.29, p<0.05)和自愿动机(r=0.26, p<0.05)分别与联络行为存在正向显著关联(见表1)。也就是说,健全同胞的责任动机或自愿动机越强烈,其联络行为的发生率会越高。
(二) 同胞关系中健全同胞联络行为现状
表2显示了同胞关系中健全同胞的联络行为情况。受访健全同胞与其智障兄弟/姐妹每月见面的时间最少为0小时,最多为720个小时,平均小时数是125小时。而每月通话的最低次数是0次,最高次数为100次(相当于平均每天约3次通话),月平均通话次数为11次。
(三) 不同个体、家庭因素对同胞关系中健全同胞相处动机及联络行为的影响
1. 健全同胞年纪越大,相处动机越强烈
通过把健全同胞的年龄因素分别与其相处动机和联络行为进行相关分析后得出,健全同胞的年龄分别与责任动机(r=0.08, p<0.05)和自愿动机(r=0.06, p<0.05)呈正向显著关联(见表3)。也就是说,他们的年龄越大,维持同胞关系的责任动机和自愿动机越强烈。此外,年龄并未对他们在同胞关系中的联络行为产生显著影响。
2. 健全同胞的子女越多,自愿相处动机越低
表3显示,健全同胞的子女数目与其参与同胞关系的自愿动机(r=−0.07,p<0.05)存在显著关联,子女越多的健全同胞,与智障同胞维持关系的自愿动机越低。但该因素对联络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
3. 家庭经济越好,健全同胞参与同胞关系的动机越强烈,联络越频繁
表3显示,家庭经济与健全同胞在维持同胞关系时的责任动机、自愿动机和联络行为存在显著关联。家庭经济情况越好,其责任动机(r=0.13, p<0.05)和自愿动机(r=0.10, p<0.05)越强烈,而他们在同胞关系中的联络行为(r=0.06, p<0.05)也会越频繁。
4. 健全同胞中女性的相处动机比男性更强烈
把健全同胞的性别因素分别与其相处动机和联络行为进行T检验后发现,性别会影响健全同胞的责任动机(t=−5.22,df=1234.36, p<0.05)和自愿动机(t=−3.92,df=1220.65, p<0.05)。女性健全同胞比男性健全同胞具有更强的责任动机(
5. 中度智障人士的健全同胞在同胞关系中联络行为较频繁
通过Kruskal Wallis检验测试智障同胞残疾程度与健全同胞相处动机、联络行为的关联,并在得出显著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比不同残疾程度在相处动机、联络行为的组间差异。结果表明,智障同胞的残疾程度会影响健全同胞的联络行为(χ2=31.35, df=3, p<0.05),但并未对其责任动机和自愿动机的形成带来影响。相较而言,中度(
6. 单身健全同胞的相处动机更强、联络行为更频繁
通过Kruskal Wallis检验测试健全同胞的婚姻状况与其相处动机、联络行为的关联,并在得出显著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比不同婚姻状况在相处动机、联络行为的组间差异。结果表明,健全同胞的婚姻状况与其维持同胞关系的责任动机(χ2=14.60; df=5; p<0.05)、自愿动机(χ2=15.42; df=5; p<0.05)以及实际的联络行为(χ2=30.91; df=5; p<0.05)显著关联。已婚同胞的责任动机比离异同胞(
7. 一起住的健全同胞责任动机更强烈、联络行为更频繁
通过对居住安排因素与健全同胞相处动机、联络行为的关联进行T检验发现,居住安排与健全同胞在同胞关系中的责任动机(t=−=1259;p<0.05)、联络行为(t=−1.42;df=1259; p<0.05)显著关联,但与自愿动机没有显著联系。当健全同胞与其智障同胞同住时,其责任动机比不同住的同胞(
(四) 健全同胞相处动机对不同个体、家庭因素与其联络行为关系的中介效应
图1反映了不同个体因素(包括健全同胞年龄、性别,智障同胞的残疾程度)、家庭因素(包括健全同胞的子女数目、婚姻状况、家庭经济情况)透过健全同胞责任动机和自愿动机对其联络行为产生影响的路径情况。该图显示了路径模型契合指数及各项非标准化系数。其中卡方值34.26(p<0.02)、自由度为15,CFI值(CFI=0.92 > 0.9)、RMSEA值(RMSEA=0.070<0.08)和卡方自由度比值(CMIN/df=2.28<3)均在拟合指标可接受范围内,可见该模型的拟合度良好。此外,表10显示了运用AMOS软件对中介模型进行路径分析的Bootstrap结果。除子女数目外,在年龄、性别、残疾程度、婚姻状况、居住安排和家庭经济情况对联络行为的路径关系中,Bias-Corrected 95% CI和Percentile 95% CI的区间范围都不包含“0”,Z值绝对值大于1.96,因此这些路径均存在总效应。根据Hayes的观点,对于不存在总效应的变量关系,仍有必要进行间接变量的检测,否则将有可能遗漏解释自变量对因变量产生的一些潜在的、重要的影响。[20]因此,本研究把子女数目与其他人口学因素继续进行间接效应和直接效应的检验。结果发现,全部被检验因素均对联络行为产生间接效应。除年龄和家庭经济状况外,性别、残疾程度、婚姻状况、子女数目和居住安排均对联络行为具有直接效应。可见,健全同胞的相处动机在年龄对联络行为、家庭经济状况对联络行为的关系上存在完全中介效应,而其在性别、残疾程度、婚姻状况、子女数目和居住安排对联络行为的关系上则具有不完全中介效应。
研究进一步检验了健全同胞责任动机和自愿动机的具体中介效应值及其区间。表11显示,除婚姻状况外,责任动机和自愿动机在对其他人口学因素和联络行为的关系上均同时具有中介效应(MacKinnon PRODCLIN 95%置信区间范围不包含“0”)。虽然自愿动机对婚姻状况和联络行为的关系产生中介作用,但责任动机的中介作用在该关系中却不显著[MacKinnon PRODCLIN 95%置信区间:(−0.05−0.01),包含“0”]。此外,在年龄(效应值:0.02>0.01)、性别(效应值:0.37>0.19)、残疾程度(效应值:−0.021>−0.023)、居住安排(效应值:0.36>0.13)和家庭经济情况(效应值:0.06>0.02)对联络行为的关系上,责任动机比自愿动机的中介效应值大。而在子女数目对联络行为的关系上,自愿动机的中介效应值则比责任动机(效应值:−0.21>−0.28)大。因此可以得出,责任动机的中介效应在年龄、性别、残疾程度、居住安排和家庭经济情况对联络行为的关系中更显著,而自愿动机的中介效应则在婚姻关系和子女数目对联络行为的关系中更显著。
(一) 中国智障成人的同胞关系较密切,健全同胞的相处动机对联络行为影响显著
研究表明,健全同胞的相处动机越强烈,其与智障兄弟/姐妹的联络越密切。该结论与西方学者关于普通成人同胞关系的研究发现较为一致。可见,心理动力特质对同胞关系联络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另外,中国健全同胞在智障成人兄弟姐妹关系中维持了较频繁的互动,月平均见面的小时数为125小时(平均每天4小时),月平均通话次数为11次(平均每周2次)。这一结果证明了智障成人同胞相处亲密、良好的互动现状,同时从侧面反映出健全同胞在该关系中较为积极主动的相处动机和意愿。
与西方的研究结果相比,中国同胞比西方同胞呈现出更密切的联络行为。这可能与中西方家庭文化差异有关。在西方文化中,子女成年后一般会搬离家庭,自己独立生活,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他们不会与兄弟姐妹同住。但对于中国家庭而言,成年子女仍与父母及其他家人同住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种居住方式的差异从客观上增加了中国健全同胞与智障兄弟/姐妹互动的机会。此外,西方成人对隐私和个人独立性、自主性的要求更高,中国成人则更重视对家庭的责任和照顾。这些生活理念、价值取向的区别也可能会对中西方健全同胞的联络行为差异带来影响。对同胞关系动机研究与行为分析证实了健全同胞在维系智障成人家庭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这种密切的互动为解决智障成人的家庭照顾困境带来了突破口。研究结果有助于启发学界拓宽研究视野,鼓励学者增强对健全同胞参与家庭支持系统的现实可能性作更深入、全面的学术论证。
(二) 年龄、性别、残疾程度、子女数量、婚姻状况和家庭经济对同胞关系有影响
研究证实,健全同胞年龄越大,其与智障同胞相处的动机越强烈。一般而言,中老年成人比青年时期的成人在认知和情感方面发展更成熟、拥有更稳定的事业、经济资源更丰富、养育子女和父母的责任也相对较少。[21]基于这些普遍的心理—社会发展特征,年长的健全同胞更有可能萌发更强烈的与智障同胞联络的愿望和动机。研究还发现女性健全同胞比男性健全同胞表现出更强烈的相处动机。这可能与社会对男女性别角色的期待差异有关。在中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妇女常常被赋予家庭照顾者的角色,并认为她们负有承担家务劳动、照顾家庭成员等责任。该结果较符合中国家庭文化的性别分工特色。此外,智障人士的残疾程度会影响其健全同胞的联络行为,例如与中度智障人士的同胞相比,轻度智障人士和极重度智障人士的健全同胞表现出更少的联络行为。这可能是因为极重度智障人士在认知、语言沟通等方面的能力障碍对其参与同胞互动(电话、面对面等方式)带来了较大限制。相反,轻度智障人士由于各方面的能力发展情况较好,具有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在对健全同胞提供生活照顾的需求上没有那么迫切,因此对方在同胞关系中的互动频率也相对较低。
除个人因素影响外,家庭结构因素对同胞关系的维持也具有显著作用。如健全同胞的子女越多,其在同胞关系中的自愿动机越低。孩子抚养责任的增加可能会分散健全同胞对兄弟姐妹关系的注意力,他们在照顾自己子女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继而降低了为智障同胞提供额外支持的可能性。另外,与离婚和丧偶的健全同胞相比,已婚同胞具有更强的责任动机和自愿动机,并和智障兄弟/姐妹维持更频繁的联络。这可能是因为拥有稳定婚姻的健全同胞受到婚姻冲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少,因此能够对智障同胞投入更充分的情感关注,并产生积极的心理动力维持亲密的同胞关系。而单身同胞则因为需要扮演的家庭角色相对较少、家庭责任更轻,拥有更多个人自由时间,由此更有机会与智障同胞维持频繁互动。研究还发现,与智障兄弟/姐妹同住的健全同胞会比不同住者产生更多的责任动机和出现更多的联络行为。而家庭经济情况也对其相处动机和联络行为具有正向显著影响。由于前人研究较少分析这些因素对同胞关系动机和行为的作用,本研究的成果填补了当前的研究空白,并为相关学术理论的形成增加了实证支持。
(三) 健全同胞在同胞相处中受责任动机的驱动影响更突出
健全同胞的相处动机对不同人口因素与联络行为之间的关系具有中介效应。除了婚姻状况与联络行为之间仅受到自愿动机的影响外,其他因素(包括年龄、性别、残疾程度、婚姻状况、子女数目、居住安排和家庭经济情况)与联络行为的关系均受到双中介效应的作用,即同时受到责任动机和自愿动机的影响。年龄、性别、残疾程度、居住安排和家庭经济情况主要通过责任动机对联络行为起作用,婚姻状况和子女数目则主要通过自愿动机对联络行为产生影响。这说明心理动力过程对健全同胞参与兄弟姐妹关系的行为表现具有重要影响。此外,虽然自愿动机和责任动机同时对各个因素与联络行为的关系起中介作用,但多数情况下责任动机发挥的影响更显著。中国传统家庭文化观中重视家庭成员互相支持、强调照顾责任的视角能对该结果的产生作出较合理的解释。责任动机和自愿动机的中介检验结论还表明,健全同胞的不同个体和家庭特征会对特定相处动机产生较明显的作用,继而影响其在同胞关系中联络行为的发生频率。这些结论对于学界更好地认识智障成人同胞关系中心理动力过程的复杂性和多因素作用具一定的理论参考意义。
(四) 对残疾社会工作的实务启示
本研究的相关成果可为残疾社会工作的实务发展与完善带来崭新的思路和视角。研究证实了同胞关系是智障成人重要的家庭关系之一,健全同胞与他们的日常生活互动程度较高,相处的责任意愿较强烈,为取代年迈父母承担照顾、监护义务创造了一定的情感和责任基础。这些发生在健全同胞身上的家庭潜能和优势有机会成为残疾家庭支持服务创新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应得到充分关注与重视。事实上,当前关于同胞关系的研究和实务发展在残疾社会工作领域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Milevsky声称,长期以来同胞关系的重要性一直被残疾社会服务领域、家庭法规和教育环境所忽视。他还假设,如果残疾干预服务只针对残疾同胞一方,由于同胞之间在家庭互动中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下来相关的服务将无法达到预期成效。因此,任何关乎智障成人福祉的干预措施都应该包括他们的健全同胞。[22]社会工作者在开展智障家庭服务时所面向的对象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即不仅包括智障人士的父母,也包括与其有紧密家庭联络的同胞,增强对健全同胞服务需求的关注,帮助智障家庭发挥不同家庭成员在康复中的影响力。
从事心智障碍实务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社区康复工作者、参与宣传和研究的行政人员和研究者都可以为智障人士及他们健全同胞的福祉做出巨大贡献。社会工作者的多种专业角色,如使能者(帮助服务对象应对危机情境下的各种压力)、调解者(解决微观、中观和宏观系统中产生的冲突,并协助整合各系统中的资源)、教育者(向父母、兄弟姐妹提供处理同胞关系、家庭关系所需的技能和信息)、倡导者(协助服务对象进行政策倡导和权益争取)等,都可以很好地运用于解决同胞关系中遇到的问题和增进健全同胞的身心健康。
在社会工作介入的手段方面,由于健全同胞的心理动机对同胞关系的互动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社会工作者可以考虑透过开展健全同胞互助工作坊、家庭康复技巧培训、情绪支持小组、家庭个案介入等方式,为健全同胞提供包括康复知识、情绪管理、家庭沟通技巧等层面的支援,借此提升他们对同胞关系参与的意愿度,增加家庭系统的凝聚力和优势。鉴于健全同胞在参与同胞关系时更倾向于被照顾智障兄弟/姐妹的责任感所驱动,社会工作者可利用为智障家庭提供亲职教育服务的方式,帮助家长学习如何从健全子女年幼时期开始培养他们对智障兄弟/姐妹照顾任务的参与,分阶段、有目的地鼓励他们逐步增强家庭责任感和同理心,为成年时期更好地扮演照顾角色、保持良好同胞互动打下家庭基础。
由于研究发现不同人口因素对同胞关系的参与情况有显著影响,社会工作为健全同胞提供服务支援时,还需留意不同类型同胞的特色和需求,如针对年龄较轻、其同胞的残疾程度为重度或轻度、子女数量较多、婚姻状况不如意、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健全同胞及男性同胞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设计个别化介入方案,鼓励他们在同胞关系中能更积极地参与和情感投入,帮助家庭更好地分担照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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