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东海大学社会工作学系,中国台湾 台中,40704
2. 东海大学社会工作学系,中国台湾 台中,40704
2.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Tunghai University, Taichung, Taiwan, 40704, China
“失独”,即独生子女死亡,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议题。我国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客观上达到了控制人口的目的,但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风险。穆光宗指出独生子女家庭在本质上是风险家庭,“失独”的性质属于“政策性失独”,而非“选择性失独”[1-2]。尽管我国已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但在独生子女政策背景下已产生的失独问题须以正视,这影响到成千上万蒙受失独之痛的家庭生活福祉。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 年,中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7.6万个数量不断增加。[3]陈恩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推算,截至2010 年,广义的失独家庭(含暂时性失独)规模为851.7万个,狭义失独家庭(即永久性失独)为63.5万个以上。[4]在失独群体中,失独妇女的数量不容小觑。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课题组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推算,中国大陆30—64岁妇女中的失独妇女为67万人,其中45—64岁的失独妇女为30.48万人。[5]王广州估算35岁及以上失独妇女数量在140万人左右,即使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调整后,2015年到2020年每年净增35岁及以上失独妇女总量在6万人以上,且失独妇女大龄化趋势严重,2015年在35岁及以上失独妇女中,40岁及以上失独妇女占87.54%,49岁及以上的占50.06%,60岁及以上的占20.53%;在35 岁及以上失独妇女中,增长幅度最大的是60岁及以上失独妇女。[6]
失独群体面所临的最现实的困境就是养老问题[7]。失独使得传统以家庭为核心的养老方式难以为继,同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又尚未完善。多项研究表明养老问题是失独群体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陈筠调查发现,失独家庭中非常担忧养老问题的人占19.32%,比较担忧的比例达到40.91%。[8]孙静调查显示,有72.4%的失独家庭对养老问题表现出较强的担忧。[9]失独妇女日常生活主要依靠劳动收入,随着年龄的增长,养老问题尤其令人担忧。[5]失独妇女与失独男性相比,在生理、心理、家庭关系及社会地位等方面具有弱势性,[10]集“老”“妇”“独”等特征于一身的老年失独妇女,在中国独特的社会脉络下,面临着不同于一般老年群体的养老风险,老年失独妇女养老问题值得特别关注。
二、已有研究对失独养老问题的看法自2001年以来,学者们在失独困境、法律及权益保障、精神及心理慰藉、社会帮扶、社会保障、社会融入、养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丰富的失独研究成果。其中,养老问题一直是失独研究的热点议题。截至2020年1月,在中国知网以“失独+养老”为主题,可检索到518篇期刊文献和342篇硕、博士论文。这些文献从不同层面对失独养老问题进行了探讨。
诸多学者指出,与其他老年人相比,失独老人对经济扶助、精神慰藉、健康医疗、日常照料等方面的需求更为迫切。[11-14]而且,他们还面临心理疏导、尊重(“去歧视化”)、法律救助、文化社交等特殊性需求。[15-17]他们在养老上面临更多困境和风险,表现在经济来源受损、精神创伤、生活无人照料、疾病缠身、因法律制度缺失使得入住机构以及收养子女难、社会排斥与融入困难、社会支持不足、扶助制度欠缺、社会养老体系发展不成熟等。[13-14, 18-19]
基于此,多种养老策略与路径被纷纷提出,可梳理为三点。一是构建多元主体共治的养老保障体系。政府要完善保障制度,加大扶助;社会和社区要积极帮助和关怀,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帮助失独者融入社会;失独者要提高自我治疗,实现个人优势。[13-14, 20]其中尤为重视政府的作用,有学者认为,对失独家庭而言,当家庭养老方式失去之后,他们就只能依赖国家和社会[21],为失独者提供保障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福利性养老是失独者的基本权利。[22]吴峥嵘、刘太刚从需求溢出视角出发,建议精准定位政府责任范畴,并将政府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15]二是失独专向化养老。鉴于失独群体的特殊性和弱势性,一些研究指出在法律、经费、场地、组织上为失独群体提供保障。有学者建议专门制定《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条例》,从立法上提供基本保障;[18]设立专项救济基金或保险制度,专款专用,保障养老;[18, 23-24]建立专门的养老机构或活动中心,避免监护人缺位,成立失独自组织,促进群体内部交流和精神慰藉,避免受到心理伤害,[24-25]但亦认为失独自组织也可能导致社会隔离,形成亚文化圈,不利于融入,失独群体养老应“正常化”[26]。三是实行创新性及分类化的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重要方向,钟点托老、招租养老、以房养老、互助养老是可建立的新型养老模式。[25, 27]还可根据失独者的经济收入、婚姻及居住情况、文化水平等提供不同的养老模式和内容,针对低收入家庭,降低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提高救助标准,可采取“生存型养老模式”;而对于夫妻双方都健在、条件较好的家庭可推进“居家型养老模式”;高收入、知识分子失独家庭可采取“发展型养老模式”。[28]
总之,已有研究在失独养老需求、困境、策略以及模式上积累了相对丰富的成果,但仍存在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一是失独妇女养老的特殊性。已有研究缺乏性别视角,容易将失独群体作为一个同质整体对待。实际上,老年失独妇女在生理健康、经济收入、家庭地位和角色、社会支持等方面不同于男性,会面对与性别相关的特殊养老问题。但在中国知网以“失独+妇女(母亲或女性)”为主题,仅检索到14篇文献(含7篇硕士论文),其中只有1篇专门探讨失独妇女养老问题,故对失独妇女养老问题的研究在未来应得到加强。二是多以病理观为基础。绝大多数失独养老研究过于关注失独者的弱势与问题,尤其重视外在力量如以政府为主导的救助与扶助,这种应对养老问题的思路应当受到检视。因为把失独者一味“问题化”为脆弱、依赖的客体,被动地等待、接受和配合各种扶助制度安排,并不必然能有效解决养老问题,反而可能使得失独者进一步消权。已经发现失独者为避免二次伤害拒绝他人帮扶介入的情况。[29]因为拯救与人们的无力感之间,有着一种共谋关系,拯救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使压迫永远存在。[30]失独群体尽管陷入困境,但作为主体,其是具有能动性与力量的,介入的方向应是创造条件挖掘和促成其优势与力量,失独者获得应对养老问题的效能、信念,共同推动外在的不利环境改变,获得权力、资源与机会,从而真正走出养老困局。尽管少数研究从抗逆力、优势视角切入,已经触碰到失独者个体效能,但对他们所置身的不公平社会结构缺乏深刻揭露和剖析。对失独养老问题的思考既要重视个体的力量,也要提高对制度结构性因素的分析,同时整合宏观结构与微观个体的一种更全面的增权视角在应对失独养老问题中必不可少。
三、老年失独妇女增权式养老的理论基础增权(empowerment),也常被称为赋权、充权、增能、权能激发、增强权能。该理论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种族问题研究,后来扩展到各类弱势群体研究,已成为社会工作学中一个极具代表性的理论。
(一) 增权的概念内涵
此一术语与“权力”“无权”密切相关。权力不外乎指人们所拥有的能力,但这种能力不仅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且表现为人们的一种主观感受,亦即权力感,无权也不单是指人们缺乏能力或资源,同时亦是指人们会通过一种内化过程,形成一种无权感。[31]最早对增权概念给出定义的是Solomon,他认为增权是一个过程,通过辨认造成权力障碍,进而发展和执行可消除间接权力障碍(如无助感、宿命观、自我认同低)和直接权力障碍的具体策略,目的在于减少被耻辱烙印化之群体成员由负面评价造成的无权。[32]与之不同的是,Rappaport指出增权是一个过程,是人们、组织和社区对其事务获得控制的机制。[33-35] Kieffer认为,增权可提升正向的自我概念及自我认知,增强自信,从而获得更多的政治及社会资源,[36]他更明确提出了权力的客观性面向和增权的多元维度。Radović特别提出,社会工作中的增权被理解为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包括人们获得权力、在他们的生活中掌握权力、获得更多社会资源的机会,以达致个人和集体目的的计划和行动。增权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增权的最终结果导致社会资源途径的改变和被剥夺的个人、团体或社区社会权力的增加。[37]可见,增权的定义存在过程—结果、主观—客观、个体—社会、微观—宏观等多个面向。
学者们对增权概念的使用常常是模棱两可的,偏向宏观面向的学者通常把增权描述成集体政治权力增加的过程,忽视了个体权力感的改变;偏向微观层面的学者把增权描绘成个体增加控制感或权力感,而忽视结构安排上是否变化;而第三类学者则试图把这两种取向结合起来。[38]实际上,个体微观层面的增权和集体宏观层面的增权是一体两面的。如果只有个人性增权的理解,很容易变成说道者,而非将个人增权和更广阔的社会情境联系起来的促进者。[39]同时只有集体宏观层面的增权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因增权并非外界赋予案主权力,而是挖掘或激发案主的潜能,[31]是案主自身优势和力量的发挥达到一种积极的自我掌控状态。[40]Torre认为,增权概念至少有三个主题:第一,从个人成长开始并可能在更大的社会变迁中达到顶点的一个发展过程;第二,以自尊、效能和控制感等增强为标志的一种心理状态;第三,源于社会运动的解放,该社会运动从对无权者的教育和政治化开始,而后会包括无权者获得权力和改变维持压迫之结构的集体努力。[41]
(二) 增权理论的主要观点
增权理论假定人是有价值、有能力的,个人、群体的权能是可以改变的,他们之所以产生无权感,是由其与环境互动中的负性经验所致,而这些无权感及诸如政策、制度等环境障碍又反过来阻碍个人潜能的发挥及实现人与环境的有效互动。[42]Solomon将造成权能的缺失和无权感原因细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个人的负向自我评价,是其对自己的家庭、成长环境、自身能力的不正确认识造成的;二是人与社会环境间互动的负向经验,如受到过羞辱、不公平对待等;三是社会环境的影响,如资源分配不均、歧视等。[32]
因此增权的介入包括从个人微观至宏观社会结构的多个层面。Gutierrez认为,增权涉及个人、人际和政治等三个层面,个人层面上的增权聚焦于个人发展、个人权力感和自我效能感的方式;人际层面上的增权强调使个人可以有更多影响他人能力的具体技术的发展;政治层面上的增权强调社会行动和社会改变的目标。[38, 43-44]与之接近,Zimmerman等认为,增权涉及个人、组织和社区等三个层面:在个人层面上,增权包括参与行为、施加控制的动机、效能和控制感;组织层面上的增权包括共同领导、发展技巧的机会、扩展有效的社区影响;社区层面的增权由受到增权的组织构成,包括公民参与社区决策的机会、容许在冲突期间公正地考虑等多种观点。[45-46]
(三) 老年妇女增权的特殊性
增权理论应用广泛,具体在妇女尤其是老年妇女身上,要有效结合群体的优势与特征。传统增权观很难看到老年妇女的优势,女性主义增权观难以满足老年妇女的多种需求,必须对老年妇女的增权概念重新定义,老年妇女增权再定义中需要包括联结和关联的价值、共同体和集体利益以及社会权力现实。[47]Stein指出,妇女个体经验和能力对于制度结构的影响有限,妇女增权必须采用群体增权战略,以达到重新分配权力和资源、减少社会不平等的目的。[48]而李强、许松认为,妇女增权的焦点在于发展妇女个人的权力感和自我效能感, 消除性别歧视,解构父权性别等级制度, 并提到妇女增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来体现,制度增权可为妇女增权提供合法性, 对各方权力加以约束,使妇女能和外部力量达成平衡,确保妇女权益。[49]
总结来说,增权理论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目标或结果;既是一种主观心理状况,也是资源和权力实现的客观改变。增权的基本价值是要协助弱势群体激发潜力,促进环境与结构的改变,从而实现社会公正,提升生活福祉。由于弱势群体消权的来源众多,在增权的介入层面也涉及个体、人际或组织、社区和政治等多个方面。老年失独妇女受到失独、性别、年龄等多方面的歧视和“压迫”,他们在养老上陷入了权能消失的境地,是应当特别关注的弱势群体,而增权是可用来帮助老年失独妇女应对养老困境的重要策略和思路。基于此,本文将从增权视角来分析老年失独妇女的养老问题,在从个人、人际、政治层面探究老年失独妇女养老消权原因的基础上,找出老年失独妇女“增权式养老”的出路。
四、老年失独妇女养老消权的成因分析依据增权理论,失独妇女养老消权不是单一的个体因素所致,还存在更深层次的社会成因,如老年失独妇女在人际互动和制度结构性环境中面临诸多排斥和歧视,处于人际疏离和不公正的处境中。个体、人际和制度等各层面的因素并不是割裂的,而是彼此交互作用的,共同导致了失独妇女应对养老问题的信心不足、效能感低、自我养老资源缺失、人际支持不足,以及制度保障有限且存在性别二元和文化区隔的结构性压迫。
(一) 个人层面:资源缺失,效能不足
失独事件发生后,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老年失独妇女在个体层面发生了一系列难以有效应对的改变,从而导致其在养老方面出现了消权,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自我养老资源缺失。“养儿防老”是中国传统且最主要的养老模式,子女的去世直接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根基,子女已不可能给老年失独妇女反哺养老资源。不少子女是因病去世,不仅耗费了大量家庭积蓄,甚者更使家庭负债累累,使老年失独妇女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此外,失独妇女由于长期扮演家庭照顾者角色,所以在工作、收入以及健康方面存在明显劣势,导致其在晚年对配偶在经济上有依附性。但失独事件本身可能导致夫妻之间产生怨恨,引发家庭矛盾,且很多大龄女性在自我已丧失生育能力但丈夫仍有生育能力的条件下,失独妇女可能被迫离婚。已有研究发现,失独家庭离婚率较高,且离婚的失独女性远远高于失独父亲,失独父亲的婚姻替代选择水平更高,且女性多数是“被离婚”。[10]失独给失独父母带来了沉重打击,影响了其身心健康。由于女性平均预期寿命长于男性,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课题组利用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分析认为,失独妇女丧偶比例是独生子女母亲的两倍,年龄越大,丧偶比例越高, 失独妇女丧偶比例从30—34岁组的0.7%上升到60—64岁组的20.4%。[5]可见,老年失独妇女易因配偶离世或离异而成为“双失老妇”,家庭养老资源面临进一步弱化风险。但与之相反的是,老年失独妇女随着年龄的渐长,对养老资源的需求呈上升趋势。老年失独妇女在丧子打击下,容易出现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甚至心理问题进一步躯体化,身心健康程度明显低于非失独群体,其对经济、医疗及照顾等方面的资源需求增加,自身处于养老资源供需失衡状态中,加剧了老年失独妇女养老消权。
其二是应对养老的自我效能不足。在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下,女性在生育、养育子女上付出了颇多心血,正所谓“母子同心”,母亲与孩子的依恋关系普遍强烈,孩子的离开对母亲打击巨大。老年失独女性的角色、权利、义务被中断, 其自我意识的一致性、连续性和协调性被意外停止, 产生角色丧失和角色认同危机。[50]而中国传统家庭观念赋予的社会对妇女的角色期待是承担好照顾职责。性别角色刻板印象的固化增强了老年失独妇女的挫败感,妇女易因失独自认为或被指责为未尽好母性天职。在此基础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文化心理生成了老年失独妇女的“羞耻身份”,她们容易接受“断了香火没有颜面”“愧对先人”的观念,自我价值感和效能感普遍偏低。郑佳然的研究发现,失独导致母亲普遍产生生活信心不足、自尊心受挫、人际关系紧张等自我认同问题。[51]谢启文指出,因客观环境限制,失独者自我权力认同逐渐转变成“习得性无助”心理,他们会认为自我行动不能产生有用结果,从而丧失生活动机,陷入沮丧。[52]失独妇女甚至会采信宿命论,认为是“命不好”“上辈子欠的债”“报应”。诸如此类的消极状态限制了老年失独妇女改变的动力和能力,使她们对老年生活充满了悲观情绪,而自我效能感低下又会导致其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减少,随之易陷入养老消权的恶性循环。
(二) 人际层面:负向互动,群我排斥
失独使得老年妇女在人际互动中面临诸多困境,产生了社会交往的负向经验,导致群—我双向排斥,在养老问题上陷入消权,具体情况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主动撤离原有人际圈。老年失独妇女在遭受失独打击后,精力耗损,敏感且自卑,害怕谈及与子女相关的话题,怀疑他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自己。而中国人向来重视家庭生活,非失独者对老年失独妇女的心理状况缺乏认识或同理,习惯围绕子孙话题拉家常。在这种互动模式中,老年失独妇女难免产生负向体验,甚至过分解读他人的话语内涵,建构出对自我歧视的想象。为避免再次伤害,她们往往躲避熟人来往,刻意拉开人际距离,导致原有的社交圈萎缩。沈庆群调查发现,在失独女性中,选择和亲戚断绝来往的占62%,害怕遇见邻里的超过70%,极少参与社区活动和聚会。[10]自我封闭和隔绝实际上会给老年失独妇女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导致她们在需要养老支持之时无力有效调动人际资源。
其二是在社会交往中被污名和排斥。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多子多福,子嗣代表着福气和兴旺,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在“生育场域”中占据的位置发生了根本性逆转,[53]降低了失独妇女获取和交换养老资源以及人际互惠的机会与能力。如凤凰卫视录制的《活着》这一失独者节目所揭示的,亲戚们担心她们没有偿还能力,倘若不幸去世无人继承债务,害怕借钱给失独妇女。更甚者是,在迷信思想的影响下,老年失独妇女易被视为 “遭报应”“命硬,克子,克夫”,被贴上“扫把星”“不祥之人”等标签,一些非失独父母回避与老年失独妇女交往,以免“触霉头”。[54]此外,舆论媒体偏向悲情化叙事,失独者趋向同质化交往,思维极化,加之多次较大规模的进京上访事件[55]曝光,失独群体易被视为“祥林嫂”“刁民”,非失独父母为避免“摊上麻烦事”,在日常互动中排斥和疏离老年失独妇女。
(三) 制度层面:政策缺陷,结构压迫
政策缺陷是老年失独妇女养老消权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方面,老年失独妇女养老面临政策性阻碍。其表现为领养条件苛刻,程序繁杂,失独妇女难以成功领养到健康子女;而住院手术和入住养老院规定监护人签字,绿色通道难以真正执行,制造了老年失独尤其是失独失偶妇女享用医疗和养老照顾服务的障碍;实行男女差别对待的退休年龄制度,排除了妇女在正规劳动市场同等就业的权利,但不少失独妇女并没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或退休金水平低,加之女性平均预期寿命长,加大了失独妇女晚年贫穷的风险。另一方面,政策对老年失独妇女养老支持不足。迄今暂无专门针对失独群体的立法,尽管自2013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但政策层次不高,权责关系模糊,定位为“扶助”,而非“补偿”,加深了失独群体观念的分化;[56]经济扶助金偏低,政策待遇不一,城乡、地域差异大,且经济扶助主导的失独保障政策难以解决多重困境,对精神、医疗、领养、照料等方面的需求回应不足且难以落实;失独政策落实、福利传输欠缺专业性,不够人性化,如对失独者个人隐私保护不足,将失独者身份公之于众,[57]上门慰问走过场,变相消费失独者的痛苦,[58]拉大了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与失独妇女的心理鸿沟,带来了老年失独妇女在养老受助中被消权的意外后果。
除了政策设计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外,性别歧视和文化污名是造成老年失独妇女养老消权的结构性力量。诚如前言,传统社会将妇女的地位、荣辱和生育子女捆绑,妇女的社会价值被窄化为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因而失独后妇女在家庭、家族和社会中的地位下降,被责备为母职失当,男性以生育为由提出离婚也被社会所接受,这本质上是父权制下性别不平等的体现。男权社会以牺牲女性利益为代价,赋予男性支配性特权,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劣势,加重了失独妇女在年老之际脆弱化的程度。此外,重视香火传承的文化心理和“霉运说”等封建迷信思想交织作用,反映了非失独群体对无后或子女死亡的集体恐慌。这源于国人最原始的自保心理,并体现出人类理性的脆弱性。为摆脱恐惧与焦虑,群体凝聚寻找替罪羔羊,区隔“异类”,对“他者”加以防范、排斥、敌视,甚至进行仪式化施暴,以使得群体内部获得安全感,而社会弱势群体往往最容易沦为替罪羊。在非失独家庭占主流的社会中,失独者无疑是弱势群体。老年失独妇女因为子女死亡,被污名、贬损和妖魔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主流社会恐惧失子的替罪羊。在这种不公正的结构性环境下,老年失独妇女难以摆脱养老消权的牢笼。
五、老年失独妇女增权式养老的路径分析增权式养老不仅意味着需要帮助失独妇女减少“无权感”,获得自我掌控老年生活的信心和能力,实现自助,同时也要建立有利于她们养老的公正环境,消除障碍和歧视,获得资源和机会,保障其正常养老的权利。老年失独妇女实现养老增权,可从个体、社会和制度等角度切入。
(一) 个体增权是老年失独妇女应对养老问题的前提
个体增权是指个体控制自身生活及对所处环境影响的能力提高,掌控感、自我效能感和满足感明显提升。老年失独妇女要实现增权式养老,从个体面向来说,一是老年失独妇女应加强自我心理建设,重新寻找和定位生活的本质和意义。将哀伤看成是个体自然的生命历程,以更积极的方式与离世子女保持联结,将自己从失独的阴影下解脱出来,实现人格重整,从关注负向体验转向关注给个体生命带来的正向意义和成长,并发现自己的能动性、力量与优势,以更理性和积极的方式来看待老年生活,获得顺利度过晚年生活的信心。二是老年失独妇女应提升自我主体意识,破除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以及封建迷信思想的束缚。挑战传统性别角色定式和善恶报归因的思维惯性,认清自身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多元价值,解构“孩子离世是母亲失职”的论述,打破“克子”“天命”等宿命观,不将孩子作为自我成就和养老保障的唯一来源,相信自己可以掌控自己的命运,以更加主体的姿态来认识和面对养老问题。三是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加强自我养老能力建设。已有研究表明,妇女在个性、抗逆力、建立关系、与社会的联结以及寻求社会支持上本来存在优势。[50, 59]一方面老年失独妇女应积极利用自身既有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社会互动,累积经济与人际资本,为自我养老争取和创造支持性的环境;另一方面应加强相关能力建设,包括与子女相关的话题人际脱敏能力、就业能力、理财能力、组织参与能力以及利益诉求表达等方面,提高影响和改变养老环境的能力。综上,老年失独妇女在个体层面应从心理、意识和能力等方面来调整,为养老增权做好准备。
(二) 社会增权是老年失独妇女摆脱养老困境的基础
老年失独妇女陷入养老困境与社会的区隔和排斥有关。作为社会边缘群体,她们自身力量和资源有限,需要社会外力的推动和激发,只有主客体双向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达到养老增权的目的。一是加强对社会大众的教育与引导,倡导性别平等观念,消除对老年失独妇女的污名和疏离。科学宣传老年失独妇女形象,更全面认识失独妇女群体的内在特征,教导和失独敏感人群交往的基础知识和技巧,学习尊重,包容差异,肯定老年失独妇女的内在品德和社会贡献,推动非失独人群与失独人群正向互动、融洽共处,扩展老年失独妇女的人际支持网络。同时要加强死亡教育,让她们了解死亡的本质,认识生命的有限与脆弱,以理解的态度看待个体生命历程中的生老病死,珍惜和敬畏生命,而不是因为恐惧死亡而排斥和污名化失独群体。祛除封建迷信思想,打破旧有的生死观念,将与老年失独妇女的交往正常化,并以更加同理的姿态关心和关爱老年失独妇女。二是大力推进多元社会化养老模式,助力老年失独妇女老有所养。老年失独妇女具体的养老模式选择应结合其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收入、非正式支持的可得性以及个体偏好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社会可整合普通老人的养老需求以及老年失独妇女的特殊性,为失独妇女养老提供普适性以及差异性的养老方式。考虑到老年失独妇女并无子女继承财产,以房养老、以租养老等都是可探索的新型养老模式。此外,要在“返回社区”的理念下,重点加强社区养老建设,通过新公民意识的提高、政府和社区伙伴关系的建立以及服务使用者的积极参与,构建关怀型社区(caring community)[60],提供人性化、正常化、参与式且有专业保障的照顾服务,为失独老年妇女养老提供良好且便利的养老条件。三是引进社会专业力量,推动失独自组织去内卷化。失独自组织不可或缺,其在精神慰藉上发挥了良好的效果,但自组织内部易存在诸如心理极化现象、过分依赖领导精英、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等问题。可引进专业力量支援,加强失独自组织的能力建设和组织管理,凝聚力量,超越内卷化,为老年失独妇女的养老问题因应提供组织平台。
(三) 制度增权是老年失独妇女化解养老危机的保障
仅仅依靠个体和社会增权,难以有效解决老年失独妇女在养老中的权力障碍,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尤其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正式制度来保障和巩固其权益。[61]制度增权对于老年失独养老增权意义重大,要达致这一目的,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政府应提供适当的社会参与机制与渠道,使得老年失独妇女的利益诉求能够被表达、讨论、协商,并积极推动相关政策制度的变革。这对于社会稳定的维护、老年失独妇女养老问题的解决、社会正义的实现都至关重要。因为当弱势群体的利益被损害或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时,若缺乏正式的表达机制,可能会诱发更激烈的抗争行动,甚至是反社会、反政府行为。[62]老年失独妇女养老困境的产生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本身就是计生政策非预期后果的产物。政府更应该以主动的姿态倾听老年失独妇女在计生补偿、养老、医疗、领养、就业、婚姻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并做科学的考证、论证和设计,切实改变不公正的制度安排,而对于一些不合理的意见或者无法回应的事项应做积极的解释和说明,创立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保障失独老年妇女能获得适当的养老资源与权利。另一方面,制度增权离不开老年失独妇女采用组织化的方式去争取。失独组织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吸纳法律、社会保障、社会工作、新闻媒体等领域的专业意见,凝聚失独群体乃至广大社会人士的力量,积极争取政策的支持,通过合法、有序的集体表达, 合法争取自己的权力和权利,来争取和推动相关政策的改变,为老年失独妇女安度晚年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总之,增权视角是社会工作帮助弱势群体解决问题时应持有的理论与立场,可为老年失独妇女因应养老困境提供新的思路。老年失独妇女在多方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面对养老出现了明显的消权现象。而从个体、社会、制度等层面共同推动,促使其从消权式养老向增权式养老转向,是真正化解老年失独妇女养老困境和提升晚年生活福祉的重要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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