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  2012, Vol. 3 Issue (4): 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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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企业整合的必要性研究--基于多重约束的视角[PDF全文]
黎晓a, 刘立刚b, 王昆a    
a. 江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b. 江西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处,江西 赣州 341000
摘要:中国作为全球稀土储量和产量最大的国家,一直以来以极低的价格供应着世界上绝大部分的需求.然而,随着大量的无序开采,私采、盗采以及诸多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中国稀土企业存在着数量、利润、质量、环境四重约束.因此,稀土企业整合就成为突破多重约束的一种必然选择.文中从多重约束的视角,论证了稀土企业整合对多重约束的影响及途径,从而在理论上说明了中国稀土企业整合的必要性.
关键词多重约束    企业整合    稀土    需求    资源    
he necessity of China's rare earth industry integr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ultiple constraints
LI Xiaoa, LIU Li-gangb, WANG Kuna    
a. School of Economies and Management,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anzhou 341000, China;
b.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partment,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anzhou 341000, China
Abstract: China, as the largest rare earth reserve holder and producer of the world, supplies most of the world 's demand at a low price. Chinese rare earth producers have four kinds of constraints including quantity, profit, quality and environment with long disordered mining, and malignant competition. Rare earth integration is a effective option for the breakthrough of multiple constraints.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influences and pathways of rare earth integration on the multiple constraints.
Key words: multiple constraints    enterprise integration    rare earth    demand    resource    
0 引言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稀土资源国、生产国和出口国,以占世界23 %的稀土储量,供给了世界90 %以上的需求[1],在稀土贸易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然而,事实上,中国并没有取得与其稀土贸易国际地位相符合的资源定价权,长期以低价格供应大量的稀土出口,并存在大量私采、盗采以及无序开发等现象,这一方面造成了稀土资源存量的大幅下降,使得我国稀土产业发展存在着数量上的约束,如在国务院2012年发布的《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白皮书(下文简称白皮书)中指出包头稀土矿主要矿区资源仅剩1/3,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储采比已由20年前的50降至目前的15,由此可见,中国稀土储量急剧下降;另一方面稀土开采对环境产生了恶劣的影响,环境治理费甚至远超稀土企业利润总和,这又说明我国稀土企业发展还存在着利润和环境方面的约束[2-4].

综上所述,中国稀土企业亟需整合.近年来,中国政府也意识到这一点,正在努力加快稀土企业整合的力度,并已取得一些实质性进展.国内学术界也对稀土企业整合进行了诸多的研究,但主要是对稀土企业整合状况、整合中存在的难题、整合模式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方面进行了探讨(任福兵[5],2011;徐栋[6],2011;李若馨[7],2011;吴志军[8],2012;陈家祚[9],2010;陈卓雅[10],2011;张平[11],2006;吴一丁[12];2011),但少有对中国稀土企业整合的原因进行系统的理论上的阐述.因此,本文就尝试从多重约束的视角,对中国稀土企业整合的必要性进行理论上探讨,以期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1 多重约束理论

众所周知,一国经济要想保持长期稳定的增长,就要突破一种或多种瓶颈的限制,如自然资源数量瓶颈,有效需求不足瓶颈,制度瓶颈等.实际上,所谓的瓶颈,也就是约束条件,只是文中所指的多重约束是从经济学视角下进行的整体归纳,同时考虑到要与企业整合理论结合在一起,因此从数量、利润、质量和环境这四重约束方面进行了论证,这四重约束也是目前我国稀土企业所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

1.1 数量约束

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能够广泛应用于永磁材料、发光材料、贮氢材料、超导材料等高新领域,产业链的延伸性极强.因此,各国政府对稀土资源的争夺也从未停止过.在众多有代表性的国家中,以美国和日本最为典型.据美国地质勘探局统计,2009年美国的稀土储量高达1300万t,位居全球第三,但为保护稀土资源,却在1997年就封存了国内最大的已探明稀土储量达430万t的芒廷帕斯矿,并且国内稀土产量基本为零;日本虽然在2012年5月才首次在国内发现稀土矿,但由于在20多年前就开始实施稀土储备计划,从中国进口了大量的廉价稀土,进而使得日本的稀土储备可以用50年.反观中国,2009年中国拥有1895万t稀土,约占23 %,却供应了世界90 %以上的需求,并且近年来私采、盗采严重,导致稀土储量急剧下降,如白皮书指出2006年至2008年,国外海关统计的从中国进口稀土量,比中国海关统计的出口量分别高出35 %、59 %和36 %,2011年更是高出1.2倍,并且据相关研究机构测算,按照现有开采速度,中国稀土资源仅能维持未来15年至20年的需求.由此可见,中国稀土资源数量约束问题凸显,如何确保稀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1.2 利润约束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生产国和出口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企业共有一百多家,已能生产400多个种类的稀土产品,特别是应用型产品的生产在不断扩大,产品结构呈现向高级化迈进的趋势,产业集群效应开始凸显.

但是,一方面,从整体来看,我国生产的稀土产品品种较为趋同,大多数产品还是处于价值链低端,有关稀土应用产品的开发速度还较为缓慢,产品附加值低,所获利润有限.另一方面,虽然中国以23 %的稀土储量供应了世界90 %以上的需求,但由于私采盗采严重,使得国内稀土产能过剩,这样就迫使国内稀土企业不得不寻求价格竞争来保证本企业稀土的顺利出口,使得中国国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行业的企业的利润受到进一步的约束.再考虑到发达国家在这20多年间从中国廉价进口了大量的稀土资源,实施了一系列的稀土储备计划,并掌握稀土产业链的核心技术,这样就使得作为稀土资源的大国,并没有取得应有的国际定价权,因此,稀土只卖了个“白菜价”.所以,如何使稀土价格得到合理回归,便是我们解决现有利润分配不合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1.3 质量约束

决定产品质量的一个核心要素就是企业的技术水平.中国从事稀土行业的企业虽然在这些年间提升了自身的技术水平,尤其是稀土冶炼和分离工艺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现有企业依然普遍存在设备老化、员工素质不高、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现象,这些因素将影响我国稀土产品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尤其我国稀土行业的专业人才较为匮乏,人力资本建设较为缓慢,诸多企业之间的人员、技术交流较少,进而导致产品技术开发速度缓慢,以致在高纯稀土产品、中下游应用产品以及新型材料等方面的开发应用较为落后,而这些产品的开发与应用将是我国稀土企业由价值链低端向中、高端前进的方向,其质量的高低也将进一步影响我国稀土企业利润的高低.因此,如何实现技术的改进,将是我们突破质量约束的关键所在.

1.4 环境约束

由于国内稀土企业主要从事的是低端产品,产品竞争力不强,并且长期以来,形成供大于求的局面.因此,价格竞争便成为诸多中小企业选择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价格竞争的结果必然会导致这些企业选择低成本生产,也就是说这些企业的低成本优势是在不考虑环境治理成本的基础上获得的,因此,造成国内稀土产区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现象严重.2012年,根据中国42个部委组成的联合调研组在赣州的调研结果,认为稀土开采污染遍布赣州的18个县(市、区),涉及废弃稀土矿山302个,遗留的尾矿(废渣)达1.91亿t,被破坏的山林面积达97.34 km2,环境治理需70年.由此可见,环境约束问题凸显.

综上所述,我国稀土企业存在着数量、利润、质量和环境四重约束,这四重约束的存在将使得企业整合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因为企业整合有助于突破上述各种约束,从而实现中国稀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企业整合对多重约束的影响及途径.

2 企业整合对多重约束的影响分析

企业整合是产业优化和资源重新配置的一种现象或过程.一般来说,通过企业整合,无论是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还是企业间的兼并与合作,都将使整合后的企业获得一些竞争优势,而这些优势将有助于改善现有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实现对多重约束的突破,最终保障中国稀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具体的影响机理用图 1来表示.

图 1 企业整合对多重约束的影响机理

2.1 企业整合与数量约束突破

在中国稀土进程中,工信部部长苗圩透露,未来稀土生产企业组建成功后,将只保留2~3家大型稀土企业.这样,根据图 1所示,在多重约束下,如果能够通过企业整合,将现有一百多家企业整合至2~3家,那么将能有效改善现有无序生产的状况,从而便于稀土行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并且由于整合后稀土企业数锐减,那么对各个企业的研究任务量就会大幅减少,包括其生产数量、成本、利润等;也更便于分析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从而有利于我们在现有需求条件,根据每个企业的成本利润函数设计出各自的最优生产数量,进而改善供需不均衡的问题,从而实现稀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2 企业整合和利润约束突破

按经济学上的一般理论来说,一方面,多个企业整合通常会获得较强的卖方优势,因为企业整合后能够获得较多的资源优势,所能生产和控制的产品量增加,这样就能够增强在买卖时讨价还价的能力,从而引导稀土价格的合理回归,增强企业利润;另一方面,企业整合后,还可以获得“学习效应”,进而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产品利润的空间.在有了充足利润的积累下,我们才能更有效的进行稀土产品的开发,从而实现稀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3 企业整合和质量约束突破

企业整合的具体内容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涉及到知识的整合.所谓的知识整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指企业对其内部的知识进行重新整理,摒弃无用的知识,并将企业中员工和组织的知识有机地融合起来,使之具较强的柔性、条理性、系统性,必要的时候需对原有的知识体系进行重构,并以此形成企业新的核心知识体系.因此,通过知识整合,我们就可以对整合后企业拥有的知识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就能够重构核心知识架构,并能更好的对原属于各企业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同时,企业整合还可以为我们带来资金、人力资本上的互补,从而能够加大企业技术引进力度,提升技术吸收能力,进而突破质量约束,实现稀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4 企业整合和环境约束突破

由上所述可知,中国在这些年的稀土开采中对环境产生了巨大的污染,单个企业或地方政府都难以支付如此巨大的治理成本.因此,企业整合成为环境治理的一种必然选择.这是因为,一方面,通过企业整合,增强了企业的资金、技术能力,从而能够在降低污染排放程度的同时,还能增强其治污的意愿和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企业整合,将中国现有的一百多家稀土企业合并成2~3家,这样就能降低我们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水平及效果,从而也能在客观上促使整合后的大企业进行污染减排的处理.因此,从这两方面来看,企业整合将有助于我国稀土企业环境约束的突破,从而实现稀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稀土企业存在着数量、利润、质量和环境四重约束,这四重约束制约着我国稀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多重约束的条件下,稀土企业整合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因为企业整合有助于突破多重约束的限制,从而保障中国稀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在稀土企业整合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博弈、国进民退等问题,特别是在面临其他约束时,通过企业整合能否突破这些约束等问题,也是我们下一步将要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EB/OL].2012, http://money.163.com/12/0620/10/84EFJKMN00253B0H.html
[2] 李文龙. 我国稀土产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 科学管理研究, 2011, 29(1): 102–105.
[3] 张平, 鲍海峰. 我国稀土产业价值链延伸的障碍分析--以包头稀土高新区为例[J]. 经济管理, 2006(5): 89–92.
[4] 倪平鹏, 蒙运兵, 杨斌. 我国稀土资源开采利用现状及保护性开发战略[J]. 宏观经济研究, 2010(10): 13–0.
[5] 任福兵. 中国稀土产业整合模式研究[J]. 内蒙古社会科学, 2011, 32(6): 110–114.
[6] 徐栋. 稀土产业整合之局[J]. 中国有色金属, 2011(21): 32–33.
[7] 李若馨. 稀土整合之困[J]. 中国金属通报, 2010(8): 20–21.
[8] 吴志军. 我国稀土产业政策的反思与研讨[J]. 当代财经, 2012, 329(4): 90–100.
[9] 陈家祚. 中国稀土整合-整合:中国稀土话语权实现的必由路径[J]. 中国有色金属, 2010(2): 22–26.
[10] 陈卓雅. 中国稀土行业战略整合分析[J]. 经济论坛, 2011(10): 98–101.
[11] 张平. 世界稀土市场现状分析及我国的对策[J]. 国际贸易问题, 2006(10): 39–43.
[12] 吴一丁, 毛克贞. "稀土问题"及稀土产业的政策取向[J]. 经济体制改革, 2011(5): 17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