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Vol. 22 Issue (4): 71-77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PDF全文]
党振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甘肃 岷县 748400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贯彻落实人民民主、实现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监督和法治宣传、解决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受制于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要求过高,对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行使、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不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需要从选任机制的建设、管理制度的完善、实质性参审职能的发挥、奖惩手段的运用、培训和退出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逐步推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和加快司法文明的建设步伐。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委员会    实质化参审    司法公开    司法监督    
The Realistic Dilemma and Perfect Path of the People's Assessors
DANG Zhenxing     
People's Court of Minxian County of Gansu Province, Minxian Gansu, 748400, China
Abstract: The system of people's assessor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ensuring judicial justice and openness and people's democracy, promoting judicial credibility, strengthening judicial supervision and publicity of the rule of law, and in promoting settlement of court cases. However, at present, people's assessor system is subject to laws and regulations that stipulate excessively high conditions for th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of people's assessors, and unclear provisions on the exercise of people's assessors' functions and powers, performance appraisal and accountability. In order for people's assessors to better play their role of in case trials,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in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election mechanism and management system, substantive participation in case trials, the use of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and improvement of training and exit mechanism so that disputes are resolved in varied ways and the quality of judicial service is improved and the judici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s accelerated.
Key words: people's assessors    committee of people's assessors    substantive participation    judicial openness    judicial supervision    
引言

2005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运行机制,在我国全面推开。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实施。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经过一系列制度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日趋成熟。这一司法制度的运行,对实现司法公正、落实人民民主、保证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加强司法监督,解决法院案多人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实现了裁判结果的法理和情理交融,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裁判结果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纯朴的价值观念,推进了我国司法文明化进程[2]。但目前受制于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职权行使、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不明确,部分选任条件不合理,加之人民陪审员自身素质良莠不齐,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意识不够,以及法院对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上的松散,没有形成体系化的长效管理机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人民审判员陪审功能实质性作用发挥不到位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民陪审员机制价值的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这就需要正视不足,不断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以便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然价值。

1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困境与建设思路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任用均由法院一手操持,具体由法院政治部门负责。其根据当地社会发展水平和特点,在满足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通过附加设置一定条件和程序,对有成为陪审员意愿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法官比例筛选一定数量,报人大任命后参与案件的陪审工作。但在实际操作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受学历条件、信息不透明、参审意愿等因素的制约,实际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大部分是和法院内部人员相熟悉的公职人员,普通的人民群众鲜有参加。经统计,M县人民陪审员数量72人,除6名村干部、1名普通群众外,其余全部为公职人员,部分人民陪审员接连选任,长期和固定的审判团队合作,形成审判默契,惟法官意志是从,不利于个人意见的独立发表和陪审监督功能的发挥。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筛选过程中,仅注重学历、年龄等方面的形式审查,对其个人道德品质、圈子内的社会威望、日常行为规范等缺少综合调查,也惰于深入辖区进行了解、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造成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素质良莠不齐,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甚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加剧,本该实现司法民主化的制度措施反被拖累。

现代社会纷繁复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际交往密切,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增多,人民群众对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文明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陪审员不但是审判团队的一份子,还是社会民意的传话筒,是司法人民性的代表。其被赋予的多重身份,使社会民众对其具有更多的期待,因此应坚持选任的广泛性和优质性,从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行业之中去选任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3]。长期以来人民法院自己选任陪审员来代表司法民意的模式,容易造成有失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不足的嫌疑,“裁判员+运动员”模式让社会民众对人民陪审员发挥司法为民、进行司法监督产生质疑。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全面归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大内司委负责,由他们负责审核把关,统一进行选任。法院仅负责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日常使用,对使用过程中缺乏履职能力或履职不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民陪审员,及时向选任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退回,要求重新进行资质审查,对不合格或无法胜任陪审工作的予以免除、重新选任,实现选用分离,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职能。

现有的人民陪审员选任要求仍存在条件过高,很多具有陪审意愿的普通民众因无法达到选任条件而被拒之于司法民主的大门之外,无法体现选任的广泛性和人民性。人民陪审员的筛选应适当降低学历限制,现有的大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广大普通人民群众而言,仍是较高的门槛,人民陪审员需要的是朴素的社会观念的表达和发挥司法民主的价值,无需较高的学历要求,应适当降低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良好地进行语言沟通和表达即可[4]。同时,应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年龄要求,使其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表达认知富有理性,综合考量以35岁以上为宜。同时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还应注重考查是否具有较强的社会正义感、责任感,是否热心公益事业,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能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等,切实提高司法陪审机制的作用。

有学者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的年龄应当予以降低,而不是提高,甚至认为应降低到18岁,认为应该让广大青年借陪审机会接受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使其心智更加成熟。这无可厚非,但司法审判不是试验场,法治教育有更多更好的场所,法治教育功能仅仅是陪审制度的一个方面,往往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关乎着一个家庭、一个家族的兴衰成败,甚至是对个体生命的生杀予夺,这不是儿戏。人民陪审员需要更多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对社情民意的充分了解,以及慎之又慎的态度,选择品行高尚、作风正派、威望较高的年长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方能为公正司法提供保障,让广大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信服,树立司法公信。

要实现人民陪审员数据的信息化,建立陪审员大数据库。辖区人口中只要符合基本陪审条件和个人有担任陪审员意愿的,一律进入候选库,实现陪审人员的随机选用;且缩短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时间,至少每两年轮换一次,加快陪审工作的民主化进程,让人人都有可能成为人民陪审员,亲身感受司法工作,培育法治思维。在确定人民陪审员选任人数时,现有的以员额法官人数的倍数来确定陪审员数量的制度不够科学,以人口数量约有50万的M县为例,经过司法改革,员额法官仅有32人,以3至5倍的数量来配备人民陪审员,也仅有100多人,减去徒有人民陪审员之名、长期不履行陪审职务的人员,正常参审的人民审判员人数不足100人,造成了被社会大众一直诟病的“陪审专业户”现象。科学的人民陪审员数量应当以上一年度人民法院的收案数加上收案数乘以可预期的案件上浮百分比为基数,再乘以历年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平均比例数,以此确定陪审员的数量。以M县法院为例,2019年度收案约8000件,每年案件增长比例约20%,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比例约为30%,那么2020年需要陪审的案件就有:(8000+8000×20%)×30%=2880件。以基层人民法院最为常用的三人合议庭为基础测算,需要陪审2880人次(1案1陪审)或5760人次(1案2陪审),以每名陪审员平均每月能参与陪审案件2件、每年陪审24件计算,2020年就需要陪审员约80人或160人。再加上生病、履职不力等因各类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陪审的情况,同时考虑到任免周期时间长等外部因素的制约,M县人民法院2020年约需要人民陪审员200人左右,否则就无法基本满足案件审判需要和推进司法民主化进程。

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要分类选任,按普通人民陪审员和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分别建立陪审员数据库。根据案件需要,对普通人民陪审员实行一案一随机抽选,让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都能均衡化参审。若被抽选的陪审员无法参加案件陪审的进行二次随机抽选,以及固定一定数量的应急预备陪审员,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程序,同时也避免个人长期陪审现象的发生。对专家型人民陪审员要在专业范围内随机抽选,如果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可向兄弟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指定专业陪审员参与专业案件的庭审工作,利用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行业优势准确把握证据材料,保证案件裁判结果的合法、公正、科学,树立司法权威[5]。在审判实践中,要引入当事人对案件程序的选择权,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可尝试推行给所有具有陪审资格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编号,建立人民陪审员数据库。如果一个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赋予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权利,由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数据库中共同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6]。让当事人自己选任的陪审员参与审理自己的案件,能够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消除对司法清廉性的质疑,使他们相信法律,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司法民主的存在,最终相信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服从判决结果。

2 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困境与完善思路

我国没有专职人民陪审员,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一般都有固定的职业,自身事务本身繁忙。在实践中,因为陪审员代表的是一种社会荣誉,选任时往往积极报名,但邀请其参与案件的陪审时却时常摆出诸多困难。很多人民陪审员即便是随机筛选后口头应诺,但临到开庭时间又以各种理由推诿,迟延到庭或拒不到庭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此类情况,临时再次抽选时间又不允许,严重影响着案件正常审判程序的进行,而法院又不能强制人民陪审员出庭参加庭审,长此以往,打击了法院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审判团队索性长期固定联系有时间保障、能按时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使一案一随机抽选制度虚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7],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但这只是笼统性的规定,具体如何管理并没有制定出配套的实施细则,实际操作中“会同管理”变成了“无人管理”。

基于上述情况,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探索建立双重管理机制[8]。在参加庭审期间,要求陪审员对每个案件至少保证一天的参审时间,和法院审判团队的工作人员一起正常打卡上下班,以此保证充分的阅卷时间,强制性地督促人民陪审员吃透案情,了解诉辩争议焦点,使案中庭审内容明确,案后评议充分有效,保证实质化参审,杜绝传统陪审工作中存在的“匆匆来,匆匆去”,对案情一无所知、参审过程中一言不发,为了形式民主蜡像式听审的弊端。同时,为保证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的规范、有效运行,人民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由专职管理人员对陪审员的邀请、考评等各项事务进行管理,根据业务庭室案件审理需要随机抽选、联系、分配陪审人员。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陪审业绩档案,对人民陪审员日常参加培训、审理案件、调解案件、陪审出勤率、廉政建设、法治宣传等情况进行详细记载,以此作为年终考核、发放津贴、进行管理的依据,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化运行。加大陪审员监督问责机制建设,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督促其更加敬业、更加谨慎、更加细致地履行职务[9]。规范陪审案件数量和陪审行为,严格落实随机抽选制度,保证每一个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和参审率的相对均衡。否则,如果某些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过多,就会影响案件的陪审质量和陪审员的本职工作,同时也容易出现“陪审专业户”,使陪审制度失去群众基础,不利于陪审机制的长效发展和司法民主的推进。要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履职管理、使用程序、退出机制等作出严格的规范,建立人民陪审员定期向法院、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的制度,切实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直接、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其开展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督促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职,保证履职效果[10]

3 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困境与改革思路

在发挥审判职能过程中,部分人民陪审员由于庭前没有阅卷或阅卷敷衍、模糊,造成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一无所知,或害怕发问错误被人贻笑,只是高坐审判席,进行蜡像式听审,整个庭审过程不会主动发问,甚至一言不发,审判的全部流程均由审判长一人主持进行。在合议案件时,由于他们对案情只知大概,以及存在应付心理、没有责任意识等原因,很少发表意见,或发表的意见与案件审理不着边际,最后大多数都是附和法官的意见,挂在嘴边的总是“同意、同意”,应付差事,对案件的处理缺乏建设性意见,导致陪审工作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价值,使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要让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应然作用,就应进行机制建设,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培养责任意识,引导他们进行实质性参审,鼓励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合议中独立发表意见,把普通社会公众的公正理念和是非判断标准带入个案的裁判结果之中,真正将大众智慧融入到案件审理过程中,保证陪审质量有效提高,实现实实在在的司法民主。或者说,只有充分发挥专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互相补充的作用,才能体现陪审制度的价值,保证案件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富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熟知社情民意,这有利于在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实现裁判结果的法理和情理相交融,使判决结果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预期,实现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引领社会价值观的作用,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于天津老太赵春华持枪案、南京彭宇扶徐老太案所引起的舆论事件。在案件的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应以事实评议为主、法律评议为辅,这有助于人民陪审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朴素的价值观念对事实问题进行判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具有丰富社会阅历和熟悉风土人情的作用。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话语权,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权重影响,有学者建议,在组建三人合议庭过程中实行“1名法官+2名人民陪审员”的合议模式,以此避免人民陪审员的“势单力薄”,加大陪审员的参审职权,充分发挥司法民主。笔者认为,这对简单家事案件、邻里纠纷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既能体现司法民主,又能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对于部分专业性要求强的案件,纯粹一刀切地通过人数来限制一方的权力,势必有点单纯,甚至可能适得其反,使案件的裁判质量大打折扣。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虽有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的影响,但并不是缩微版的陪审团,不存在陪审团中的分权模式。我国的基本国情、司法模式和与英美法系国家有诸多的差异。在我国现有的中国特色陪审体制下,普遍存在着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不强、责任意识不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如果一味地要求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合议制不但会重新沦为独任制,合议庭的裁判结果也会变成法官一人的裁判意见,合议庭还将成为错案追责的缓冲带。如果根据案件情况,部分案件采取“2名法官+1名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模式,在错案对法官终身追责的前提下,那么,2名法官之间首先能实现法律专业知识的互补,也能互相牵制,保证案件在法律上的公正这一司法裁判前提的实现。再加以人民陪审员对社情民意和情理的表达,案件就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民主的价值。

此外,在个案的合议过程中,合议庭应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对他们发表的意见予以充分尊重,激发他们表达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提高参审的热情,培养职业荣誉感,变被动陪审为主动参审,积极主动地以通俗易懂的言谈投入到具体案件矛盾纠纷的调处之中,同时也能提高他们主动进行法治宣传、传递司法民主信息的兴趣。当然,欲使合议庭陪审制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实质性作用,必须制定出全面、具体、操作性较强的陪审规则,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阅卷、发问、评议、表决等诉讼流程予以详细规定,建立完备的人民陪审员庭前准备、庭审发问、庭后评议、结果追责机制。同时,法院自身要加大庭审模式改革力度,落实庭审中心主义,大力推进集中审理和言词辩论式庭审模式,制作问题清单[11]。建立案件问题列表制度和中立客观的官方指示、引导机制,让人民陪审员充分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保障陪审权正当有效的行使,推进司法民主,加快司法文明化进程。

4 人民陪审员的考评困境与功能优化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考评仅以陪审案件数量的多少这一单一考评指标为基准,以此来判断陪审员的个人工作业绩,发放案件陪审补助费用,而未建立起与陪审案件质量、陪审出勤、纪律作风建设等挂钩的多元化综合奖惩考评机制,更没有建立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制度,因而也无法真正做到“功必赏,过必罚,误必惩,绩必奖”。由于缺少制度上的鼓励和惩戒,造成了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案件的过程中责任意识缺乏,形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坐坐走人、一言不发、案后签字”的形式陪审主义,人民陪审员实质化参审的积极性降低,陪审案件的质量不高,没有真正实现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初衷,不利于陪审机制长效作用的发挥,司法民主无法真正得到保障[12]

为了使陪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应完善人民陪审员考评机制建设,制定详细的考评细则。人民法院每年年底要对人民陪审员一年来履职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责任心强、积极参加陪审、完成任务优异、当事人满意度高的人民陪审员,要大力进行表彰、多渠道进行宣传,并适当发放业绩奖金,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共同进行鼓励。对无故不参加陪审工作或多次迟到早退、陪审屡次爽约、参审过程中不发表意见、陪审行为不规范、对陪审职责无责任心的人民陪审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屡教不改的,及时报请同级人大免去其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并通报原单位。在考评过程中,要将人民陪审员的个人自我评价,陪审员内部同行互相评价,案件当事人、律师的外部评价,以及法院日常管理部门的综合评价意见相结合,通过调查问卷和积分制的形式,以年度考核为单位,及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个人业绩考评,并形成书面的考评报告。在考评报告中应具体列出考评细则和个人得分情况,让考评结果清晰明白、科学合理。要将考评结果及时通报考核本人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同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并计入人民陪审员个人业绩档案,方便被考评对象及其单位进行查询,要为人民陪审员的评优选先、后续选任、补助发放提供参考依据,为陪审制司法工作发展提供助力。

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技能和操作能力,保证案件陪审质量,对于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上岗前要进行廉政教育、司法程序性知识和简单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人民陪审员及时掌握基本的司法技能和实用性内容,养成具有胜任陪审员工作的能力,以保证有效陪审工作的正常开展。法院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集中脱产培训,采取庭审现场观摩、专家到场授课、与法官进行陪审技能研讨、陪审员之间交流陪审心得等多形式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在培训过程中,重点围绕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基础知识、诉讼程序、法庭询问技巧、司法行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等基本技能的训练展开,有效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水平,真正提高案件的陪审质量。

当前,随着大众化的人民陪审员准入门槛的降低,以及陪审员选任来源的广泛性和人民性要求,选任的大部分人民陪审员实际未参加过诉讼或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导致他们在陪审过程中手足无措,不知道基本的审判流程,以及基本的法律素养缺失,无法正常地参与案件的实质性审理。由于不懂司法常识,参审过程中只能一言不发,长此以往,案件的当事人就会因人民陪审员法律素质的低下而对司法裁判结果产生质疑。作为来自人民群众之中司法民主、社会民意的代表,人民陪审员虽不需要过多的法律专业知识,但必须要求其掌握基本的司法技能和基础的法律知识,因此,在具体培训的过程中应加强对被选任陪审员的司法常识培训,包括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基本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意识、诉讼精神、司法礼仪、庭审技能、廉政建设等,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使他们在庭审中向当事人积极发问,评议案件时有较强的认定事实、分析问题的能力,保障实质化参审水平。同时,通过培训,也可以使他们在日常普法宣传中能做到案情陈述清晰透彻,析法说理有理有据,能向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保守审判秘密,注重维护司法形象[13]。进而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使他们知法、信法、守法、用法,从而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司法民主的价值观,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步伐。

5 人民陪审员的职业保障困境与制度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2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病、因职业和岗位的变动,无法继续从事陪审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或庭审时迟到、早退;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为请托人说情、谋私利等有损司法形象和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7]。但经调研,M县法院在实践中发生上述情形的,无一例相关免职实例,一般都是发生上述问题之后,法院不再继续邀请其参加案件陪审,但没有退出、免除程序的及时介入[14]。这种放弃式免职模式无法及时体现奖惩效果,而广大民众对陪审员的身份也认识不清,并将这些人民陪审员不规范的行为映射到法院身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

要使人民陪审员充分地履行职责,必须加强人民陪审员职业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完备、全面、高效的保障体系,有效防止来自当事人的人身和言语攻击,免除广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更安心地履行陪审职责,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准确地表达个人观点,实现司法民主。要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对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所在单位的后勤保障和案件陪审经济补助、权利救济等四方面提供保障。

在人身安全保障方面,应参照法官人身保障的相关规定,对造成人民陪审员本人以及亲属人身伤害和在名誉上侮辱诽谤、报复陷害的,要加大同政府宣传部门、公安机关的合作,及时固定、保全证据材料,进行严厉打击,加大惩处力度,使人民陪审员免除后顾之忧,放心地参加陪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如:网络发帖对人民陪审员造成人身攻击、侮辱诽谤行为的,一旦转发超过百人次以上的,要及时监测,并会同公安机关从严、从快处理,对诽谤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多渠道及时发布澄清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人民陪审员良好的个人声誉,树立司法权威。

加大人民陪审员保障机制建设。在工作保障层面,要让全社会认识到陪审工作的重要意义,支持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要对陪审员的履职提供保障和各项便利,参审期间不得克扣人民陪审员的正常工资及绩效奖金,及时批准人民陪审员因参审需要的请假事项,并作为特假记录,不列入事假范围,做到不扣钱、不扣分,并在评优选先的过程中适当向具有陪审职务的人员倾斜。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要尽可能地对陪审工作提供便利,在发生“工陪”冲突时,尽可能地对陪审员当天承担的工作任务安排他人顶替,支持陪审事业,使全社会共同为人民陪审员机制建设提供助力。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经济补助保障方面,要建立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将陪审经费列入法院全年经费预算计划,并做到专款专用。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工作量进行科学统计,根据案件繁简程度核准工作时间,及时发给陪审经济补助,使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陪审工作,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最大化发挥司法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权利保障。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合议案件过程中发表的个人独立意见要充分予以记录,并在案件裁判结果中有所体现;对人民陪审员意见不能采纳的,要及时告知无法采纳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对法官漠视人民陪审员庭审中的发问权,以及评议案件过程中个人裁判意见的独立性表达,干扰陪审权正当、有效行使,限制人民陪审员监督权发挥的,人民陪审员有权向人民陪审员委员会以及选举人民陪审员的人大提出申诉,寻求权利救济,消解长期存在的司法陪审潜规则,增强陪审权的权力属性,使法官的审判权和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权保持互相制约、互相平衡,以此保障人民陪审员合法权力的依法行使,规范法官司法行为。

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建设。当人民陪审员不再符合继续履行职责条件或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同级人大,办理免职手续,依法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资格[15]。同时,通过多渠道向社会进行公示,在一定范围内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明确谁是人民陪审员,以免让被免职的“人民陪审员”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司法公信。

6 结语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仍有许多不足,许多原则性的规定需要进行更具体的操作细则设计。在实践中,只有不断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时予以完善,才能让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模式更好地为审判实践服务,保障人民陪审员实质化参审,推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提升司法能力服务水平,推进司法文明的前进步伐,在裁判结果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也只有让更多富有丰富社会阅历、熟悉社情民意、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社会民众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才能更好地为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透明、保障司法公正、推进司法为民、进行法治宣传、提升司法公信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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