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的“脊梁”,党内条例的建设愈发重要。以往对党内条例的研究多聚焦于对具体条例的解读以及党内条例体系的构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下,党内条例的基础理论研究更应引起重视。“从哲学的角度而言,获得某种清晰明确的概念,并进而形成相关的范畴、体系,是认识事物的逻辑前提,也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由之路” [1]。党内条例研究也是如此。党内条例的内涵史是指“党内条例”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属性总和的演变发展历程。党内条例的内涵演进史既是对党的建设制度化的现实反映,也是认知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维度。以阶段划分与内涵解构为契入方式,梳理近百年党内条例的内涵演进史,进一步深化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将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和理论基石。
1 概念定型:条例的含义经历的嬗变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条例最初被冠以“反动政府颁布的法律”的含义出现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文献中。随着中国共产党的不断壮大,条例的内涵发生了质的变化,逐渐成为中国共产党统治区域内的管理规范、中国共产党的党内规范,这种含义的演变交替并没有明显的时间界限。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实践中,既需要对工人、农民等社会群体进行规范,也需要对党的自身建设进行规范。在此背景下,条例也相应具备社会规范属性和党内规范属性。
1.1 条例是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的法律规范中国共产党建立初期,“条例”一词并非属于党内规范用语,而是代表帝国主义、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北洋政府的法律规范,这是中国共产党使用“条例”的初始含义。从制定主体来看,条例最初是由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制定并使用。在建党初期的历史文献中,条例以“治安警察条例”“工会条例”“报纸条例”等概念出现,是北洋政府制定的用以压迫工农运动和剥夺人民自由的反动法律。1922年,《向导》发刊词中指出,“我们的自由不但在事实上为军阀剥夺净尽,而且在法律上为袁世凯私造的治安警察条例所束缚” [2]。这里提到的“治安警察条例”,不仅在制定目的上具有反动性,且在制定形式上也较为随意,可以由统治者私造。国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后的一段时期内,国民党“一面对共产党员们实行屠杀政策,同时继续进行公布一些社会改良的条例” [3],这里的“改良”条例也只是国民党维护其统治的工具。由此可知,以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为制定主体的条例,是具有反动性质的法律工具,且制定并不规范。从功能来看,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所制定的条例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违背了历史的发展潮流。为了禁止工人运动,北洋政府制定了工会条例、工人协会法以及工会规程这一类束缚工人自由的法律,阻碍新兴的工人运动的发展。这些压迫人民群众的反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革命的进步与发展,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截然对立。1933年,国民党为压制人民言论自由制定了《新闻检查条例》,规定在国民党统治区报刊上发表的任何文字,在刊出以前要接受新闻检查官检查,检查官有权删改和扣留。面对压迫,中国共产党呼吁废除这种反动条例:“全国人民的总动员开放爱国运动,释放政治犯,取消《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和《新闻检查条例》,承认现有爱国团体的合法地位” [4]。可以说,在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对“条例”一词的使用,多用于在宣传舆论上抨击和反抗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颁布的反动法律及反动统治,并没有发挥实际的规范和约束效应。
1.2 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统治区域的管理规范1927年南昌起义后,中国共产党开始拥有自己的根据地和统治区域。中国共产党既颁布了管理统治区域的条例,也颁布了规范党的自身建设的条例。因此,在1927—1949年期间,中国共产党颁布的条例既是具有社会管理属性的管理规范,又是具有党内管理属性的党内法规。从条例的制定主体、规范对象以及发挥功能等视角,可以判断这一时期条例所具备的党的统治区域内的管理规范属性和内涵。
从制定主体来看,这一时期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制定并使用的社会管理规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指出,“独立劳动者在被人雇佣时所应享受本劳动法之规定权利,另由中央劳动部颁布详细条例” [5]703,明确中央劳动部有权制定条例。除中央劳动部之外,农政部、劳工部等部门也可以制定规范工人、农民工作等相关事务的条例。中央劳动部、农政部等部门发挥着社会管理的功能,因此,其颁布的条例相应地具有社会管理的属性。
从规范对象来看,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一些条例,是用以规范统治区域内的群众团体。为了维护工人的合法利益,《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指出,“颁布工厂条例,禁止中外厂主及职员虐待工人” [6]。工厂条例一方面是防止工人遭受虐待,另一方面是规范工厂的设备等日常事务。又如,为了保护受雇农民,《中央通告第三十七号》中强调,“颁布雇农保护条例,以保护继续受雇之农” [7]140,指出了制定雇农保护条例的必要性以及增加工钱、改良待遇、减少工作时间等主要内容。这些条例是维护工人利益、管理工厂秩序、保护农民权益的社会管理规范。
从发挥功能来看,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一些条例,在规范乡村自治、农耕、经济等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为了规范耕田队,《中共中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中指出,“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须立即制定耕田队的具体条例颁布之” [8]。又如,条例还是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各县苏维埃应颁布贸易条例,在某种限制之下提倡并保护小商人的营业” [7]180。这一时期还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等,以对苏维埃政权的社会、经济工作等进行详细规范。
1.3 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条例对党的政策或者某一方面工作、事项进行规范,是落实党的政策的重要党内法规,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
在形式上,党内条例已经初步具备党内法规的要素。当时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条例,一部分已经具备了制定主体、修订主体、解释主体以及生效时间等形式要素。如1941年,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军政委员会条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制定主体、修订解释权属以及审批程序,明确规定“本条例经中央书记处批准”“本条例解说及修改之权,属于中央军委” [9]。这表明,作为重要的党内规范,条例已具备较为规范的法规形式。但由于革命战争的动荡环境和制定条件局限,也有一些条例并不具备这些要素。如1937年制定的《保守党内秘密条例》仅规定了制定主体是“中共中央组织部”。总之,这一时期,党内条例已经具备了党内法规的形式特征。
在内容上,党内条例的制定主要侧重于强调党的纪律。党内巡视是规范党的纪律的重要举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将巡视工作制度化,制定了《中央通告第五号——巡视条例》和《中央巡视条例》,就中央巡视员的基本任务、工作方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条例还用以规范军队中的奖惩事项。《中央苏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红军问题决议案》中强调,“应制定颁行红军优待条例、惩罚条例及各种条例” [5]645。因此,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保守党内秘密条例》等,开启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尝试和探索。
在功能上,党内条例是落实党的政策的重要方式。毛泽东十分重视条例的制定,他多次强调,“总结各项政策都要搞出条例来” [10]。在毛泽东看来,要提高党的政策的权威,订立条例是一个重要的手段。这一时期,条例已经成为位阶较高的党内法规。为了进一步落实条例精神,各地党委可参照条例精神制定相应的计划和细则。
综上所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复杂的革命战争背景下,条例具备多重属性和功能,这就致使条例的内涵较为复杂。从制定主体、规范对象及发挥功能等视角,可以判断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条例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这从本质上区别于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统治的法律。中国共产党不仅用条例来维护社会群体的利益和秩序,也用条例来规范自身建设。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条例”经中国共产党使用,逐渐具备党内规范的属性,最终演变为党建概念。
2 领域定型:条例的内容经历了充实的过程从新中国成立至党的十八大这一时期,随着党和国家所面临的主要工作任务不断变化,条例作为党内规范的概念,所规范的内容领域更加充实、更具针对性。新中国成立初期,条例规范了党政军综合领域中党领导下的各项工作;改革开放以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全党的主要任务,条例用以规范经济领域中党的建设;直至1990年,党中央颁布了第一部“党内立法法”,党内法规的发展步入正规化阶段,党内条例也随之迅速发展,对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条例作为党内法规的重要类型,其规范的领域不断拓展、逐渐清晰,内涵更加丰富。
2.1 党内条例对党政军综合领域的规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实行党政军一体化管理,在政府体制中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这种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特定过渡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以党代政的现象。因此,1949—1978年期间,党内条例应用于规范党政军一体的综合领域。这一时期,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国家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调整,党内条例的“社会规范”属性已不复存在。中国共产党既要保证对政府等机关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又要进行自身建设,因此条例兼具“执政规范”和“党内规范”的双重属性。
一方面,“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 [11]。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条例在规范党领导工业、农业、商业、文化教育、军队和政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是落实党的政策的具体形式,其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工业、农业、商业等方面的工作条例草案“比较系统地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分别规定了适合当时情况的各项具体政策” [12]192。在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方面,条例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54年4月15日,党中央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其中包含了《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委员工作条例》等20种条例,对军队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范。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军队党的建设的命脉所在,此后党中央还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政治指导员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连队党支部工作条例》等,确保党的方针政策能够在军队中有效贯彻落实,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提供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条例用于规范党的自身建设。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对党的组织发展、组织构成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变化。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企业、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社会基层中的战斗堡垒。1963年,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国共产党国营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国共产党商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等一系列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条例,对农村中党的基层组织、国营工业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商业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进行规范,确保各个领域中党的基层组织有规可依。
2.2 党内条例对经济领域的重点规范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迅速展开,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发展之基。这一时期党中央着重颁发了一系列规范国有企业的条例,这些条例的内容涵盖了国有企业中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
首先,条例的内容涵盖了国企中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培育具备政治性、纪律性、道德性的职工队伍的重要保证。党对国企的思想政治领导是通过国企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实现的,因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条例对党的基层委员会进行了规范。此外,条例还部署了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具体办法,《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是规范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行动指南。
其次,条例的内容涵盖了国企中党的组织建设。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国企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党中央先后颁布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条例,对国企中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组织制度、工作机构等作出规范。党中央还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对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等基层组织的选举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最后,条例的内容涵盖了国企中党的作风建设。《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指出了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办法,强调党委应“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公私分明,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13]。邓小平也指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14]。因此,党中央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监督党性党风党纪的落实。
2.3 党内条例对党的建设各领域的规范1990年9月,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首次以党的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条例是党内法规的类型之一。1990—2012年期间,以党的建设领域为参考,党内条例的内容涵盖了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等各领域,使党的建设向制度化迈出了新步伐。
在思想政治建设方面,条例的内容涉及党员干部培训。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培训、轮训党的干部的主渠道,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锻炼的思想熔炉。为了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一时期,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对党的干部的培训方式、培训资源、培训内容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部署,使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在组织建设方面,条例的内容涉及党的组织制度、地方组织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等。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中央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 [12]783“要制定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12]785。因此,党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条例,搭建了党的组织建设领域的主干法规框架。
在纪律建设方面,条例的内容涉及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和巡视工作,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维护党规党法的重大决策。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条例的内容覆盖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和案件审理工作,形成了以监督为龙头、以纪律检查机关为执行主体的一体化纪律监察制度,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以及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3 地位定型:条例的体系呈现出完善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条例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且自身呈现出体系化的发展特征。习近平指出,“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 [15]209。随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加快发展,条例不仅在自身领域取得了较为全面的建设成果,而且成为党内法规制度、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党内条例的自身体系性、内源体系性以及外联体系性特征更加明显。
3.1 党内条例的自身体系性党内条例的自身体系性是指以文本为核心,形成条例创制、文本解读、条例实施为一体的整体性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条例在文本创制、解释、实施方面更加精细和具体,使党内条例的自身体系性特征更加突出。下面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为个案,对党内条例的自身体系性进行剖析。
在制定环节,条例具有明确的制定背景、制定主体及制定程序。2019年,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修订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对坚持依规治党、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新的指示,强调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扭住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这个关键,该补的基础主干法规要补上;要把制度规范体系凸显出来,抓紧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16]。该讲话明确了党内条例的制定背景,要求对党内法规工作进行全链条的制度规范。在制定主体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规定,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制定党内法规,其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 [17]。由此推断,条例的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在制定过程中,党中央遵循把牢政治方向、坚持立足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思维等原则,按照“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的程序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予以修订。
在文本解读及实施环节,条例具有清楚的内容功能介绍、整体规划以及执行机制。在党内条例发布后,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一是充实了一些实体性、保障性规定,完善程序性要求,强化制定法规的功能;二是体现出党内法规的全局性、顶层性制度设计,突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这就明确了条例的修订特点,突出了条例的顶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及广大党员群体通过学习、宣传、内化等方式层层落实条例。其中,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为代表的主流党报党刊是宣传条例的主阵地。迄今,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颁布,中国共产党逐步形成了规范条例自身的制定、解读及实施的主干法规制度体系。
3.2 党内条例的内源体系性党内条例的内源体系性是指以内容为核心、形成以条例为主体的领域化的主干法规制度。以党的建设领域为标准,条例在规范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党内法规“1+4”体系为标准,党内条例是构建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党的自身建设、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内法规作为制度建设必然要将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纳入制度保障之中” [18]。在党的建设领域方面,党内条例涉及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在政治建设方面,“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19],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在思想建设方面,党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等,以加强对党员干部与教育战线的思想引领,强化了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在组织建设方面,党中央颁发了规范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条例;在作风建设方面,党中央颁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以制度扶植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在纪律建设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形成了以监督为统领、以巡视为补充方式、以问责为处理途径、以纪律处分为标杆的整体联动制度群,充分释放制度威力。
《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4大板块” [20]。因此,党内条例涉及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党的自身建设、党的监督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方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等,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保障;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主干法规制度;在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从制度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3.3 党内条例的外联体系性党内条例的外联体系性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条例作为位阶较高、数量较多、内容较全的党内法规,要实现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与统一。党内条例的外联体系性对丰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党内条例丰富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条例的丰富发展,反映出党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越发重要和精细化。一方面,党内条例在内容上丰富了党内法规体系所涵盖的领域,涉及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诸多方面,是制度治党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党内条例还在形式上完善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骨架,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正如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119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中指出,“这次对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21]66。条例对党章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这极大地促进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丰富和立体化。
其次,党内条例完善了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党内条例是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构成。习近平强调,要抓紧完善反腐倡廉的基本法规制度,“既要注意体现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同其他方面法规制度相衔接” [21]6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问责条例成为反腐倡廉制度的主体,形成了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图 1),提升了法规制度的整体效应,极大地保障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纵向深入。
最后,党内条例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当前,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之举。党内条例体系作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实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了法治中国建设,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这显示了制度治党与国家治理有机联系的清晰思路。制度治党成效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因此,必须加强党内条例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习近平还指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 [21]58。因此,在党内条例的制定、修订过程中要着重突出“党规严于国法”。
4 结语一部党内条例的内涵演进史,也是一部党的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演进史,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党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的自我革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忧患意识,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2]。根据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任务和使命,党内条例内涵的演变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和与时俱进性,体现出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自我革命性。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反帝反封建是党所面临的最重要的历史任务,条例经历了以含义嬗变为过程的概念定型,从抨击和反抗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的管理规范,最终演化为党内规范;新中国成立以后,带领全国人民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党的主要任务,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党内法规,经历了以内容充实为重点的领域定型;新时代以来,党内条例已具备了较为全面的内涵,经历了以体系构建为目标的地位定型。党内条例的内涵集含义、内容、体系于一体,完整地表达了党内条例的概念、领域和地位,成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以党内条例的内涵解构研究为基础、以加强党的建设为目的,进一步加强党内条例的基础理论研究,才能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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