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Vol. 22 Issue (4): 1-7
共生理论视域下“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构建    [PDF全文]
潘建屯, 范乃嘉     
西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川 成都 610500
摘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高度一致的能源共生关系,共生理论对于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在共生理论视域下,“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当前面临重大挑战:美国是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的最大外部阻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地缘政治博弈是其首要内部阻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和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是制约其发展的基本因素。现在,调整中美非对称互惠共生关系、打造合作共赢的共生环境,提高能源地缘政治博弈风险应对能力、创建多元互助的共生模式,加强基础设施和法律制度完善力度、建立协调联动的共生单元,成为中国积极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构建、保障能源合作安全、应对能源合作挑战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共生理论    “一带一路”倡议    能源安全    能源命运共同体    互惠共生    
Construction of the Energy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along "Belt and Road"——An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mbiosis Theory
PAN Jiantun, FAN Naijia     
School of Marxism,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500, China
Abstract: 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have highly consistent symbiotic energy relation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nergy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is an application of symbiotic theor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Belt and Road". In light of the symbiosis theory, the greatest external resistan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gional energy community is the United States; the fierce geopolitical game among the nation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is the primary internal resistance, and the relatively backward infrastructure and legal system are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development the energy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Faced with the challenges, we should adjust the imbalanced mutual benefits in Sino-US relations and create a symbiotic environment for win-win cooperation, improve the ability to deal with the risks of energy geopolitical games and create a symbiotic model of multiple mutual assistance. To improve infrastructure and legal system and establish a coordinated and interconnected symbiotic unit necessary efforts for China to guarantee the security of energy cooperation and meet the challenges of energy cooperation.
Key words: symbiosis theory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energy security    energy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mutual-benefiting and symbiosis    
引言

当前,打造以经济融合、政治互信、文化包容的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也得到了积极响应。这一响应不仅符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终极旨趣,也是共生理论应用于“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生动实践。因此,以共生理论为视角,深刻剖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共生关系及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对于“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1 共生理论的内涵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共生关系

共生理论对不同物质单元之间共生关系的形成与动态变化规律具有强大的解释力,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正是符合共生理论的生动实践。毫无疑问,在共生理论视域下探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共生关系,有利于其能源命运共同体的建构。

1.1 共生理论的基本内涵

源于生物学的“共生”一词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于1879年首次提出,并将其定义为“不同种属的生物按某种物质联系的共同生活”。此后,经由范明特、布克纳等研究人员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目前,共生理论一般包括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3个要素,是不同种类的一个或多个成员之间延伸的物质联系,即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其中,共生单元是指构成共生体的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是形成共生体的基本物质条件;共生模式(共生关系)是指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包括:寄生、偏利共生、非对称互惠共生和对称互惠共生4种行为模式,及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4种组织模式;共生环境是指共生单元以外的所有因素的总和,是共生关系和共生单元存在的外在条件,而共生体和环境之间则可通过共生界面这一媒介,实现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流[1]。3个要素中,共生模式为关键,共生单元为基础,共生环境为重要外部条件,三者通过共同进化、共同发展、共同适应的合作性竞争使共生体之间达到功能最优化、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持续状态,进而形成共赢、多赢的良好局面。

1.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能源共生关系

当前,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资源丰富、合作潜力巨大,具备形成共生体的基本物质条件。全球石油储量及天然气储量排名前10的国家有7个分布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储量分别约占全球石油储量的55%和天然气储量的70%[2]。它们既有同质能源资源,又有异质能源资源,加之空间位置邻近,组合优势明显,特别是能源特质的内在关联性与兼容性强,极具整合打造共生系统的优势。

根据共生理论,共生关系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基础条件:一是共生单元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物质、信息或能量联系,即质参量兼容;二是必须存在某种共生界面使其具有某种时间和空间上的联系[3]。从共生单元质参量的兼容性来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建立在各共生单元不同的能源禀赋特点之上,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能源优势,进一步挖掘油气管道和电力传输管网的潜力,并通过密切相关国家间的开放合作、互利共赢,使各共生单元在能源政策和发展战略上相互对接,深化务实合作,促进协调联动发展;从主要的共生界面来看,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在更多领域、更高层面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谋求政治势力范围或是替代现有地区合作机制和倡议[4],而是在既不依附别人、也不掠夺别人的基础上进行优势互补,建立起以“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为中心的放射状交通网络,使其建立和谐稳定的交通界面与空间关系,为能源合作提供更大范围的市场。虽然“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参与主体在社会制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但在地缘关系上接近,且在能源结构上存在较大互补性,满足共生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同时在参与能源项目合作、建立合作政策和机制、维护能源安全并获得共同收益等方面质参量相容。因此,沿线国家能源合作属于协调互补的共生关系,这种共生关系必然有利于“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2 共生理论视域下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完整的能源合作共生系统。“一带一路”共生单元所进行的能源合作已经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初步实现了能源的合作共赢。然而,在“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关系向深层次、宽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2.1 美国成为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的最大外部阻力

美国的“能源独立”已经使国际油气能源供需格局发生了剧烈变化,目前,这种巨变还在持续增长。美国通过页岩气革命,实现了“能源独立”。世界能源中国展望课题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的石油和天然气年产量已实现有史以来高于其他各国的最大增长[5],美国实现了从能源进口国到能源净出口国的转变。美国的这种转变已深刻改变了国际能源供求关系,国际油价也因此而发生明显变化,同时带给了碳排放量大的发展中国家巨大压力,加速了世界能源结构转型,改变了原本的世界能源格局。更需注意的是,美国的页岩气革命所具有的划时代意义,会直接影响世界各国特别是主要能源进口国,通过页岩气革命使自己的国家实现“能源独立”。而能源命运共同体是在能源共生的基础上建立的,一旦这种共生的前提即能源共生关系被削弱,必然会严重影响“一带一路”能源共生环境,从而在根基上逐步瓦解能源命运共同体。

美国对外政策的调整,特别是遏制“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发展的策略,也将对“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产生重要影响。二战以后,美国将美元与国际石油贸易挂钩,利用美元兑换石油的能源金融循环流通体系作为制裁工具,在转嫁经济危机的同时,干预其他国家的战略部署与能源合作,无形中完成对世界财富的再分配。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美国一直把拥有丰富油气资源和重要战略地位的中东地区视为实现全球霸权的支撑点,竭力推行大中东民主计划以维护在该地区的地缘政治主导权。“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必将对美国在中东的主导地位造成挑战,同时,美国为了遏制中国的崛起,也必将竭力遏制“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比如:美国造成了利比亚等“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陷入持续内战,从而使这些国家无暇顾及“一带一路”能源共生系统的构建。此外,美国还通过意识形态的战略性输出(这是称霸世界的惯用手段和重要利器),去颠覆“一带一路”的异己国家,使这些国家最终彻底沦为美国的附庸[6],从而让“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成为不可能。还需指出的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也使全球的战略稳定日益失衡和失控,会令中美关系处于一种更加不确定中,这种不确定性和未来它对中国的进一步遏制也必将使“一带一路”能源共生环境陷入相当程度的不确定和难以预测的发展局势中,造成共生单元的合作风险剧增。

总之,美国的“能源独立”和对外政策的调整必将使“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受到一系列非利共生环境的严重干扰,最终必然会对“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从根本上瓦解“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美国已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最大外部阻力。

2.2 “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能源地缘政治博弈激烈是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的首要内部阻力

“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是由多个共生单元组成的“多共生中心”,它既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供给区域,也是我国能源通道面临风险最为集中的地区。当前,不仅存在凭借地理空间态势而进行的“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地区防范式地缘政治冲突,而且存在以能源分布不平衡性和稀缺性为属性,并综合以自然、经济、政治多方面因素在内的能源地缘政治博弈。从多中心共生发展的影响效应来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存在多主体、多层级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共生结构与模式选择上具有多方导向性,因而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发展共生单元,必然会涉及相互牵制与冲突的区域,即所谓的能源地缘政治博弈。

“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能源地缘政治博弈激烈主要是受到“共生阻尼”的影响,即共生单元在界面上交流受到的阻力。这一“共生阻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能源地缘政治博弈激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能源运输通道,包括:北印度洋、马六甲海峡、中国南海等海上能源运输通道和中哈原油管道、中俄原油管道、中缅油气管道等陆地能源运输通道[7],在国际能源供给中占有相当重要的战略地位。在该区域内进行能源合作,虽满足构建共生系统的基础条件,但也正源于此,极易受到能源地缘政治的影响和干扰。另外,美国实施的全球能源布局、战略要道控制和其他国家实施的资源民族主义、油气资源国有化等措施,使“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在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方面的均衡优势渐趋淡化,形成了“以运输通道的控制、海外资源来源争夺以及海上油气资源争夺为主的能源战略博弈格局” [8]。另一方面,能源地缘政治蔓延网络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休戚与共的能源共生体,其间必定通过互联网等中介进行共生单元之间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传导,而互联网作为当今传播速度最快、影响最广的现代传播媒介,最容易受到敌对势力的利用,一旦所驻国不能控制互联网这个互通中介,就会对能源共同体建设造成严重破坏。例如,敌对势力利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社会矛盾、利益纠葛等,通过网络散布“中国威胁论”、“中国债务陷阱”等手段,引爆舆情,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共同体建设造成严重干扰和破坏。

总之,“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能源地缘政治博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成为拖慢能源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首要内部阻力。因此,在满足共生单元建立能源命运共同体的总体经营意愿与预期目标的基础上,思考有利于共生单元相互作用或相互结合的共生模式,进一步提高能源地缘政治博弈风险应对能力,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将大有裨益。

2.3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和法律制度相对滞后是制约“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发展的基本因素

“一带一路”倡议是发展中国家发起的以助推发展中国家更好发展的重要平台,其实施必然需要各共生单元全面支持与配合。然而,由于部分共生单元经济实力较弱,且在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环境等方面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共生系统的构建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尤其表现在基础设施和法律制度方面。

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不健全。众所周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是促进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依托[9]。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正全面进行,其中一部分基础设施较好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国家,因为拥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在“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另一部分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国家,由于技术应用不力和经济实力不济,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仍比较缓慢。例如,存在铁路网密度不够、铁路行驶速度未达到预期标准、无法构建高效的铁路运输网络,港口物流服务质量较差且相关规章制度尚未建立、无法吸引更多的投资等问题。这些问题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共生单元与毗邻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水平与经济增长活力,对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造成了阻碍。

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从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能源合作协议来看,核心内容多围绕能源建设基础领域,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管道建设、油气资源勘查开发等,而较少关注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及能源相关税收协调等较高层面的法律问题。同时,与世界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荷兰皇家壳牌等公司相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缺乏开展国际合作、盘活国际资产、优化整合原有资产的经验,缺乏精通跨境能源合作项目与应对能源合作风险的国际化法律人才。此外,参与“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国家多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与意识形态差异较大。比如,东南亚、南亚等国法制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执行权威不足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集中反映了各共生单元缺乏一定的法律制度去保障和维持更加稳定的共生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增加了风险。

总之,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确实存在基础设施不健全和法律制度相对滞后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继续完善和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筑牢国际能源法律安全防护体系,为共生单元提供充裕的国际能源共生页面,以便更好地加强共生单元内在联系的亲近度、同质度和关联度,从而为规范程序与解决争端提供有益借鉴。

3 共生理论视域下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的主要路径

针对“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构建过程中的主要挑战,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负责任的大国,要在习近平总书记“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指示下,从共生理论切入,为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提供更好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3.1 调整中美非对称互惠共生关系,打造合作共赢的共生环境

进入新时代,中美关系本应站在21世纪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形成良好的对称互惠共生格局。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使中美摩擦进一步加大,美国将中国锁定为排在俄罗斯前面的主要战略竞争对手,并通过“脱钩”“颜色革命”“台北法案”和“污名化”“甩锅”等措施向中国施压。随着中美经贸联系减少,“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在共生环境负向驱动的影响下,发展前景极为堪忧。可以说,中美共生关系的突破,既是发展两国关系的基础与驱动力,也是帮助两国摒弃政治矛盾和意识形态冲突,回归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绝佳契机。在此意义上,为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确保各共生单元处于安全稳定的共生环境,有必要使中美两国保持独立自主但又竞争合作的最佳状态。

第一,天然气革命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世界能源供需格局,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世界能源共生格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能源共生单元,应该通过借鉴美国“能源独立”树立长远眼光,资源国要更加注意与进口国的关系,而进口国也要看到一次性能源稀缺与开发技术不足的缺陷均高于资源国的事实,从而明确认识到建构共生系统对合力开发天然气、水电、核电、煤层气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以此形成协调稳定的共生关系,使各共生单元能更好地适应全球能源格局和贸易流向变化,建立起真正的对称互惠共生体。

第二,挖掘美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构建能源命运共同体上的一切有利因素,为“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创造更好的共生环境。随着中国崛起,美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遏制愈演愈烈,但全球化趋势是必然的,中美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使共生环境中旧的矛盾发生了转换并建立起新型共生模式,实现了新的共生统一。如借助美国页岩气革命,打破LNG贸易相对封闭的区域,将现阶段巨大的天然气需求转化成在国际市场博弈的优势,设立区域性LNG能源机构和期货交易中心,进一步拓展延伸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从而使“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在不断变化中实现自身的统一。

第三,要使各“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充分认识到它们与美国之间的能源共生关系是偏利共生、非对称互惠共生的,从而警惕美国巧借共生来制造矛盾,最终破坏真正的“一体化共生”。当下能源贸易以美元结算,汇率风险较高,对全球能源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转产生了巨大障碍,而人民币在亚洲地区币值稳定且外储充足,汇率风险较小,大力推行人民币原油期货,引导各国使用人民币来进行双边能源贸易货币结算,将有益于“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不受美国牵制的影响,实现自身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为“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更加强劲的动力。

第四,中国要从长计议,“摆好沙盘”,认识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是建立“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最根本的基础。尽管这些国家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甚至个别国家会因政权更迭而出现追随美国的情况,但他们绝大多数正在有意识地把本国发展战略融入“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共生系统中,是能够依靠和团结的共生单元,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应给予他们更多的精神和物质支持,从而建立“一带一路”能源互惠共生发展统一战线,以此抵御美国对“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关系的破坏。

总之,中国应站在道义的制高点,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调整中美共生关系,主张进行互补性竞争和共赢性博弈背景下的市场化合作[10],致力于打造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一带一路”能源共生环境,从而彰显中国的世界情怀和大国担当,真正做到以共享发展成果打造能源利益共同体,以共建国际秩序打造能源责任共同体,以共商互信合作打造能源命运共同体。

3.2 提高能源地缘政治博弈风险应对能力,创建多元互助的共生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能源合作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并相应地进入到更高的发展阶段。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由过去寻求能源安全不断向优化能源供给结构转变,合作模式也由过去固定的“引进来”“走出去”不断向“集约型”“可持续”并重的多元自主模式转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属于多中心共生发展模式,是跨区域、跨国家的多边互动、多主体协同作用的综合项目,其合作过程必然受到能源地缘政治博弈、大国能源战略、能源市场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此意义上,为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更顺畅,经济联系更紧密,亟需提高能源地缘政治博弈风险应对能力,创建多元互助的共生模式。

第一,创新并增加“一带一路”能源共生模式。将“石油换贷款”“石油换融资”“石油换石油工程”“基建能力转水电”“石油精炼”以及“铀矿石合作”等项目进行横向和纵向延伸、交叉建构,形成能源共生新领域、新模式,使“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摆脱“油气领域”的局限,转而向更有发展潜力的其他能源领域进军,促进能源与非能源领域,甚至非能源与非能源领域的开放合作、互利互惠,确保在实施差别化战略的同时,发展和保护共生单元新的共生优势,拓宽共生界面,以此深化“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理念。

第二,积极扩建“一带一路”能源运输通道。为确保各共生单元在准确了解“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的旨归后制定更为合理的能源政策,以实现对重大项目、先进标准和工程服务的联合攻关,有必要继续升级和完善包括铁道、水路、管道、公路等在内的一切能源运输方式。通过提高运量、缩小运距、减少低效能占用等手段,为各国能源安全加砝码,更好地解决各共生单元能源资源禀赋不均的实际问题,以便缓解能源运输通道间不透明的战略性摩擦。同时,进一步深化与各共生单元的战略伙伴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继续扩大能源投资合作和产能融通,推动国际社会形成求稳定、争合作、促发展的最大公约数,以此来消弭能源地缘政治博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为“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提供可行性保障。

第三,创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元互助共生模式。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各共生单元在内容、方式、深度和范围上呈稳定更新趋势。为建立互惠共生的共赢模式,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融合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等国际性平台,创设信息畅通、优势互补、能力互换、技术共研、资本渗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开放共赢[11]的多元互助共生模式。强调在承认竞争与利益冲突的前提下,从竞争中产生新型共生关系,将局部的对立转变为更大空间的共存,以此提高合作国共同研发能源产品的义务自觉与创新活力,增强主体间合作意识,使“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实现从认识到实践的飞跃。

以此为基础,“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能源合作创新活动生命周期阶段的参与者[12]、受此过程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应明确认识“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的基本任务与连带关系。通过激发多共生中心的创造活力,以促进“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的合作、互助、协同与共赢,真正实现行为模式上的互惠共生与组织模式上的一体化共生,让“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协同创新成为推动能源命运共同体纵深发展的坚实后盾。

3.3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法律制度完善力度,建立协调联动的共生单元

“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既强调宏观层面能源外交关系的建构,又注重中观层面能源合作机制和合作模式的创设,还要保证微观层面的能源项目顺利落地。然而,各能源共生单元在基础设施与法律制度等方面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能源合作、互利共赢的认识和态度相差较大。同时,基础设施与法律制度作为“一带一路”能源共生系统中最基本的共生界面,因无法更好实现高效的物质流动、信息流动、资金流动与技术流动,所以各自为营的状况时有发生。因此,就“一带一路”共生单元参与能源合作共建体系而言,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深化“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基础设施建设机制改革。中国需要积极投入丝路基金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的建设,弥补各国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短板,从沿线国家能源合作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建设和智库建设等具体实施层面思考共生单元之间的共生模式。不断深化“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在基础设施投资、融资等方面的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关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真正让“基础设施资本存量对区域经济增长以正的空间溢出效应为主” [13],促使能源合作协同效应最大化。

另一方面,完善“一带一路”能源共生系统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争端解决的基点,也是保证合作安全的起点” [14]。要破除立法滞后困境,转变立法理念,就需结合经济、政治等新情况,加快制定“一带一路”能源共生系统的配套法律法规,积极培养相关法律人才,确保“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达成一致,以此弥补因现有法律制度滞后而形成的“真空地带”问题。同时,明确“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的职责主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实行政企分开,更好地促进各能源主管部门或协调机构分工明确、协同合作,使能源合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另外,加强“一带一路”能源共生评估体系建设,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网络、数据进一步细化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运输系统、高压输电网等能源供应联动机制,适时地开展预防性外交工作,真正“做实落地项目的不定时查验跟踪与数据分析,制定应对风险的量化评估标准,健全预测境外能源资产风险的评估体系” [15],充分预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资源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前景,使“一带一路”能源共生单元对能源技术信息产品的掌控、能源事件处置流程的运维与能源安全态势的管理能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防患于未然。

总之,加强基础设施和法律制度完善力度,建立协调联动的共生单元,不仅能够快速提升能源安全技术手段,使能源管理体系与能源保障体系得到有效改进,还能够借助畅通的共生页面保持信息、物质和能量的流通与生成,推动共生系统向均衡性、开放性发展,从而更准确、更科学地减少因国家政策调整、能源供给变化等对“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产生的不利影响。

4 结语

积极推动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共生系统,不仅有助于扩大共生单元能源开发与利用,而且对维护沿线国家乃至国际能源的稳定与安全也具有重要作用。毫无疑问,“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正以全方位、多领域的良好态势向纵深发展,然而,建构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在共生视域下调整中美非对称互惠共生关系、打造合作共赢的共生环境、提高能源地缘政治博弈风险应对能力、创建多元互助的共生模式、加强基础设施和法律制度完善力度、建立协调联动的共生单元等途径,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进一步推动构建能源命运共同体,从而更好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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