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Vol. 22 Issue (1): 76-83
精准扶贫法治化与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的提升——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为例    [PDF全文]
刘永红, 颜杨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9
摘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加强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建设需要贫困地区群众具备良好的法治素养。但是,由于受到传统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素养仍有待提高,存在着法治认知水平不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不足、法治意识淡薄、法治信仰缺失等问题,极大地影响着精准扶贫的法治化进程,制约着精准扶贫的最终成效。鉴于此,当前必须通过加快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优化贫困地区的法治环境、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完善贫困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等措施来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素养,为贫困地区群众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关键词精准扶贫法治化    贫困地区    南充市嘉陵区    群众    法治素养    
Legalization of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Public Awareness of Law in Poverty-stricken Areas——A Case Study of Jialing District of Nanchong City, Sichuan Province
Liu Yonghong, Yan Yang     
School of Law,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 Nanchong Sichuan, 637009, China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and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an all-round way, it is necessary for people in poverty-stricken areas to be well aware of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so as to strengthen the legalization of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However,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traditional and current factors, the public awareness of rule of law in poverty-stricken areas in China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 The low level of understanding of rule of law, inadequate ability to apply the mentality of the rule of law, weak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lack of belief in the rule of law all are greatly affecting the legalization the final effect of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Therefore, we must improve people's awareness of law in the poverty-stricken areas by speeding up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ptimizing the rule of law environment, promoting education and improving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poverty-stricken areas, so as to create an atmosphere for people in poverty-stricken areas to enter the comprehensive well-off state of life together with the rest of China.
Key words: legalization of precise poverty alleviation    poverty-stricken areas    Jialing District of Nanchong City    the public    awareness of rule of law    
1 问题的提出

贫困问题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反贫困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随着世界各国对贫困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反贫困制度对缓解乃至消除贫困起着关键作用[1]。中国过去几十年之所以能在缓解贫困上取得显著成就,与中国政府重视反贫困的制度建设有着重要关系。制度主要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前者主要指法律、法规等成文规定,而后者主要指习惯、道德等不成文规定。其中,正式制度对贫困问题的缓解具有决定性作用[2]。制度不是万能的,但制度是重要的,“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与原则,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智识,从而有效地引导有益于社会的目标实现” [3]。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要想不折不扣地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必须要重视制度的作用,加强扶贫开发的法治建设,将精准扶贫纳入法治化轨道。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精准扶贫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不断推进扶贫开发的法治建设,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极大地促进了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发展。但是精准扶贫作为一项系统而复杂的民生工程,是一个扶贫主体与扶贫对象互动的过程,要加强精准扶贫的法治化,仅靠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是不够的,还必须要突出贫困地区群众的主体地位,强化其法治素养。贫困地区的广大群众既是精准扶贫的帮助对象,更是脱贫攻坚的参与主体,其法治素养的强弱,影响着精准扶贫的法治化进程,制约着精准扶贫的最终成效。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贫困地区群众的整体法治素养还有待提高。并且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不断开展,部分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缺失的现象不断凸显,已成为脱贫攻坚工作开展的重大阻碍。如今,我国的脱贫攻坚工作已进入到关键时期,随着国家在扶贫领域的投入不断加大,如何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素养,助力脱贫攻坚,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嘉陵区地处嘉陵江中游西岸,有贫困村143个,建档立卡贫困户20 871户、65 350人,贫困发生率11.52%,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秦巴山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因此,本文就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素养问题,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进行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脱贫攻坚过程之中制约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提升的因素,以期能为其他类似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素养的提升提供借鉴,不断促进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建设,为贫困地区群众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2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素养情况 2.1 法治素养的内涵与问卷的设计

要了解目前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的现状,首先得了解法治素养的内涵。关于法治素养的内涵,目前学界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不同的学者由于分析的角度不同,对其内涵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李昌祖结合“法治”和“素养”的概念对法治素养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认为法治素养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学习和训练,对现代民主国家中的法律规范、法律确立的制度、法律追求的价值的认识、理解、运用能力和信奉心态” [4]。齐琳琳认为:“个体的法治素养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不仅包括法治教育层面的学法、知法和懂法,还包括法治的思维、理念和方式等丰富内涵。” [5]王斌则认为法治素养是对法治认知和要求的深化,法治素养的内涵不仅涵盖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方式等概念,更重要的是实现了从形而下到形而上的升华,鲜明地体现了推进法治的价值取向” [6]。不难看出,学者们对法治素养的内涵表述虽有所差异,但其思想实质却大致相同,即法治素养是一种能力,是公民在认知和理解法治价值、法治文化、法治精神的基础上,具备依据法律规范来认知、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主要包含法治认知、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信仰等方面的内容。

基于此,本次调查问卷主要围绕被调查人员的法治认知程度、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治信仰四个方面来设计。此次调研共计发放问卷500份,回收468份,回收率93.6%。根据问卷有效性的规则剔除12份无效问卷,剩余有效问卷456份,有效率97.4%。

2.2 调查结果与现状评析

通过调查和走访,发现,自“七五”普法以来,南充市嘉陵区在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牵头之下,积极谋划农村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定程度满足了不同年龄、不同阶层的差异化法治需求,使得嘉陵区农民的法治素养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从整体来看,目前嘉陵区农民的法治素养仍然较低,存在着法治认知水平不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不足、法治意识淡薄、法治信仰缺失等现象。在某些贫困地区,这一情况则更加严重,甚至影响到精准扶贫的法治化进程,已成为脱贫攻坚工作开展的一大阻碍。

2.2.1 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认知

法治认知是法治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贫困地区群众对法治的认知程度是提升其法治素养的基础和前提。一个人法治认知水平的高低,主要通过其对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程序的了解和掌握程度来体现。通过调查发现,在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上,有75.44%的贫困群众渴望获得法律知识,并希望用法律来解决日常生活之中的争端。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上,了解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的人占44.96%,了解与土地及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人占到32.02%,了解刑法及其他基本法的人占14.91%,了解妇女及儿童权益保护法的人占5.04%,另外3.07%的农民回答不怎么了解法律法规。在对法律程序的了解度上,53.95%的人表示不太清楚;30.04%的人表示知道,并有一定的了解;16.01%的人表示听说过,但是不知道具体的内容。这说明贫困地区群众对法律的重要性认识有所提高,但对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了解还不够全面,对法律程序的了解也相对较为模糊,其法治认知水平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2.2.2 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主要指以法治的诸种要求来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是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维方式[7]。它要求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之中尊重和崇尚法治,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分析和处理问题。通过调查发现,在遇到矛盾纠纷时,23.90%的人会选择找乡村干部调解,19.96%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即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56.14%的人则选择私了。在对待“找政府机关办事却遭到无理拒绝”这一问题上,39.47%的人选择向上级机关举报,25.00%的人选择寻求关系来协助解决,6.58%的人选择请客送礼,还有28.95%的人则选择自认倒霉。在对待“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熟人损害”这一问题时,只有49.56%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具有正当的合法权利,应当要求赔偿;40.35%的被调查者受人情观念影响,不坚持赔偿。这些情况说明贫困地区群众在日常的生活之中受乡土人情的影响较为严重,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愿意法律的介入,更倾向于用调解和私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用法意识较为薄弱。与此同时,他们心中还存在着权大于法的观念,对权力具有畏惧心理。当遇到违法行政时,他们更多的是选择妥协让步,而不是选择“民告官”,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2.2.3 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它是指人们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可、遵守和服从,主要包含权利义务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大多数贫困地区群众对自身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持无所谓的态度,只有28.51%的贫困地区群众在过去3年里每次都参加本村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此外,34.21%的群众只是偶尔参加,37.28%的群众则表示从来没参加,认为这是村干部的事,跟自己没关系。让适龄子女接受教育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在这一问题上,只有57.89%的人认为适龄儿童不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的,仍有42.11%的人没有认识到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在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上,当被问及“您发现从商店买回来的东西是假冒产品,您去找商店,商店却不承认,您会怎么做?”这一问题时,17%的人选择投诉或诉讼的方式解决;25.44%的人选择找消费者协会解决;但是仍有大部分人持有自认倒霉的态度,这一比例占到了57.46%。通过上述调查我们不难发现,还有不少的贫困地区群众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够清晰,依法维权的意识不足,其法治意识有待提升。

2.2.4 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信仰

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8]。贫困地区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是他们基于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判断,具体表现为群众对法律作用、功能、司法机关等的认可和信任程度,能从更深层次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素养。通过调查发现,在对待法律的用途这一问题上,有55.92%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理国家和百姓,29.61%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惩罚犯罪,仅有5.48%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另有8.99%的人选择其他。这说明贫困地区群众对法律的基本功能认识仍旧模糊,忽略了法律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功能,片面地认为法律的用途是管理国家、百姓和惩罚犯罪。在对司法机关的态度上,有69.08%的人选择信任和比较信任;而21.05%的人选择除非万不得已,否则不跟它们打交道;另有9.86%的人选择不信任或其他。这充分说明贫困地区绝大部分群众对司法机关持信任态度,但与此同时,仍有近三分之一的人选择不信任司法机关,这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司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对于树立法治权威有着重要影响,贫困地区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态度反映出他们对法律在心理上是不信任甚至是排斥的。

2.3 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薄弱对脱贫攻坚工作的负面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党和国家在扶贫领域的投入越来越大,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大量的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涌入贫困地区。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不高,使得他们在扶贫的过程之中思想观念落后,权利义务意识淡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精准扶贫的法治化进程,影响了精准扶贫的最终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精准扶贫政策的理解出现误区,对贫困户的识别标准以及脱贫政策的认识了解不足。片面地认为接受国家的救助是自己应有的权利,习惯于直接接受政府的财务帮助,在脱贫的过程之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等、靠、要”等思想演变成为一系列不合理的诉求,使得良好的扶贫政策成了养懒汉政策。二是不清楚自己在扶贫的过程之中应享有哪些权利,也不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碰法律底线。有的贫困群众一到逢年过节就找帮扶干部索要好处,要求别人有的自己也不能少,不然就以自身不满意来威胁扶贫干部;还有的贫困群众为了继续享受扶贫政策不愿脱贫摘帽,在第三方评估的时候隐瞒自身的收入来源,不配合甚至抗拒脱贫的现象较为严重。三是依法参与监督的能力不足。有的贫困群众在面对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时,不敢依法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也不知应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弄虚作假、贪污腐败、吃拿卡要等现象在扶贫的过程中频频发生,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3 精准扶贫法治化视阈下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薄弱的原因

造成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薄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因素的影响,又有现实因素的制约,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3.1 传统因素对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的影响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留下了浓厚的封建传统,孕育了大量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符的传统和习惯。这些传统和习惯至今还对我国的农村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的群众产生着影响,并对他们法治素养的提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3.1.1 熟人社会对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的影响

正如费孝通所言:“从基层上去看,中国的社会是乡土性的。” [9]9在乡土社会里,农民以种地为主要谋生手段,对土地具有较大的依附性,这就导致农民的流动性较小,农村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相对较为稳定。基于此,人们由于共同的地缘和血缘关系,彼此之间都较为熟悉,因而乡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里,大家对彼此之间的底细都颇为了解,社会信用的确立无需依靠对契约的重视,社会公共秩序的维系无需依靠国家法律,仅靠人们对“礼治”的服膺即可维持。“礼并非靠外在的权利来推行,而是从个人的教化之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人服礼是主动的” [9]86。因此,乡土社会在“礼”的影响之下是“无法”的,人们普遍比较重视伦理道德,重视教化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之中追求“无讼”,倾向于以传统方式来解决问题和纠纷。

农村贫困地区由于受地理环境、资源以及基础设施等因素的影响,现代化进程较为缓慢,人口流动性较小,在很大程度上还保留着传统社会的乡土性,一些传统的观念和习惯至今还对贫困地区的群众产生着影响,即使是在国家法已经触及农村社会末端的情况下,传统礼法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贫困地区的群众在日常的生活中更倾向于用传统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遇到矛盾和纠纷时,碍于人情关系和邻里之间的睦邻友好,往往避免诉讼。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农村广大贫困地区未能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贫困地区的群众在日常生活之中未能感受到法律的作用,这必然导致其法治素养淡薄,法治认知和法治信仰不足。

3.1.2 权力至上思想对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10]一个法治社会至少应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人们对已成立的良法的普遍服从。中国古代的法家也比较注重“法治”,不过法家所强调的“法治”和西方所提倡的法治有着较大的差异。首先在对法治的理解上,法家所强调的法是统治者用来统治国家和人民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者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利。其次在恶法与良法上,中国古代强调“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慎子·威德》),对于法律本身是良法还是恶法不够重视。最后是在法的作用上,法家主张“性恶论”,认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商君书·错法》),必须采用严刑厉法来约束人们的本性。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的法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差别性,并不能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无法有效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法”只是统治者统治国家的工具,其实质仍然是人治,统治者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受人治文化和权大于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长期缺乏法治的传统,人们对于权力具有强烈的崇拜和畏惧心理。这种现象在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农村贫困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权大于法”“权力至上”等观念至今还对贫困地区群众的思想产生着影响,使得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之中还存在着轻视个人权利和迷信、畏惧权力的情况。这导致贫困地区的群众在扶贫的过程之中权利义务意识淡薄,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也不知自己该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在面对扶贫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时,不敢行使自身的监督权利;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选择托关系、找熟人来解决问题。

3.2 现实因素对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的影响 3.2.1 贫困地区群众的受教育水平不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人们的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文化素质有了显著提升。但是受教育经费分配不均、师资力量不足以及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城乡之间的教育水平差异较大,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现象[11]。相较于城市,我国的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水平较为滞后,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据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7年报告》显示,我国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02年,贫困农村地区则远低于这一数据[12]。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需要人们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贫困地区群众的受教育水平不高,影响到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使得他们法治意识淡薄,运用法治思维来认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在日常的生活之中存在明显的不知法、不学法、不用法等现象,从而导致他们在扶贫的过程之中做出许多不合理的行为。

3.2.2 农村的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善

完善的法律运行机制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法律权威得以树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律无法有效运行,将会导致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即便法律本身是良法,也会使得良法之治得不到保障。目前我国农村贫困地区的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之中还存在着诸多失范的现象,法治不彰的情况频频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执法上,某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滥用手中的执法权力,在执法活动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的情况。二是在司法上,目前司法不独立、不公正的现象依旧存在,使得贫困地区的群众对司法机关持不信任的态度,内心厌诉情绪较为严重,因而丧失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信心。“一个合理的和令人满意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会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遵守, 乃是因为它服务于他们的利益、为他们所尊重、或至少不会在他们的心中激起敌视或仇恨的情感” [13]。农村贫困地区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失范现象,极大地损害了贫困地区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剧了贫困地区群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感,从而导致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之中轻视和疏远法律,法治信仰模糊。

3.2.3 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体系不完善

自1986年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工作以来,党和国家就不断在农村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过30余年的努力,我国农村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年龄、不同阶层人群的差异化法治需求,使得农民的法治素养有了显著的提升,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农村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使得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同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不相符的问题,无法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矛盾变化的客观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较为单一,缺乏新颖性,与现实脱节较为严重,宣传教育还停留在贴标语、挂横幅、发宣传资料等形式上。在新媒体时代下,这些传统的宣传教育方式无法适应智能手机和互联网所带来的新要求,与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相脱离,针对性不强、趣味性不足,难以调动贫困地区群众的学法积极性。二是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不突出,往往只是机械地从上至下层层对照分解,没有针对留守老、弱、幼、小群体以及外出打工的青壮年制定科学有效的宣传内容,使得一部分人的法治需求得不到满足,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三是基层法治宣传队伍力量薄弱。农村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队伍主要由法治宣传与教育工作者、普法讲师团队、法治宣传志愿者等组成,他们通常身兼数职,任务繁重,并且各自的法治素养也参差不齐,在工作中缺乏主动性、责任心以及农村工作经验,导致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非常有限。

4 精准扶贫法治化视阈下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提升的对策

截至2018年底,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仍有1 066万人[14]。这1 066万农村贫困人口是扶贫工作之中最难啃的硬骨头,要确保他们在2020年以前如期脱贫,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因此,在脱贫攻坚的最后决胜阶段,我们更要重视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素养,积极探索提升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的对策,助力精准扶贫的法治建设,使扶贫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4.1 加快经济发展,提高贫困地区经济的市场化程度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素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与其他法律现象一样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正如恩格斯所说:“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 [15]。要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素养,必须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提升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的市场化水平。这是因为,随着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该地区的群众参与到经济生活中的次数就越多,接触和运用到法律法规的机会也就越大。这不仅可以增加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认知程度,提升他们运用法治思维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可以促使他们的思想观念发生转变,理性程度不断上扬,在遇到矛盾和纠纷时能够更加注重自我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发达的市场经济可以增强贫困地区群众的流动性,降低农村社会的关联度,改变农村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使得基于共同地缘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农村熟人社会的凝聚力逐渐减弱。这将为贫困地区群众摆脱传统伦理道德的束缚、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创造有利的条件。

4.2 优化法治环境,营造贫困地区良好的法治氛围

法治氛围是一种从敬畏法律、遵从法治到自觉守法的感性认知和理性自觉的过程,是社会主体在法治实践的过程之中所形成的对法治的整体感受和表现[16]。良好的法治氛围对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能使之敬畏、认同、遵守、信仰法律,是提升人们法治素养的重要条件。但受人治文化、权力至上思想以及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农村贫困地区的法治氛围较为缺乏,群众的法治素养普遍较低。为此,我们需要优化农村贫困地区的法治环境,完善农村贫困地区的村民自治制度,规范农村贫困地区的执法和司法情况,为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素养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4.2.1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本工程,是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重大创新,它改变了农村地区的政治权力结构,让权力的运作方向由“自上而下”变为“自下而上”,使得村一级政治精英权威的确立不再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而是依靠最基层农民的认可和同意[17]。村民自治制度可以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激发他们的参政热情,让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是消除人治文化和权力至上等传统观念影响的重要途径,是提升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的政治保障。首先,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要完善村民自治立法,及时清除村民自治法中存在的漏洞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地方,确保贫困地区群众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能够依法得到保障。其次,要实现村规民约和国家制定法的良性互动。村规民约形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是实现贫困地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在解决贫困地区群众的矛盾纠纷、维护农村贫困地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推动村民自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处理好村规民约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使之成为国家制定法的有益补充。最后,要拓宽贫困地区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渠道,健全贫困地区群众依法参与村务管理的机制,引导贫困地区的群众有序、自觉地参与村务管理,使之能够真正地参与到村务管理之中来,就自身所关心的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和建议。

4.2.2 规范农村贫困地区的执法和司法

基层的执法和司法情况对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的形成和提升有着深刻的影响。执法和司法行为对贫困地区群众来讲,本身就是一种法治教育,影响着贫困地区群众对法治的认知。但是,目前基层的执法和司法情况不容乐观,还存在着不少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法治权威的树立,还加深了贫困地区群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感,造成贫困地区群众对权力的崇拜。因此,要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素养,必须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的执法和司法情况,树立法治权威,强化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信仰。要规范农村贫困地区的执法和司法情况,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树立法治的权威,确保执法公正和司法独立,防止以权压法和干预司法等情况的出现,增强贫困地区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其次要加强执法和司法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强化其法治信仰和为民服务的意识,避免他们在工作中出现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最后是要完善监督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 [18],因此必须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增加执法和司法的透明度,防止执法权和司法权被滥用,让贫困地区群众从执法和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法治成效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坚定法治信仰。

4.3 发展农村教育,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文化水平

发展农村教育,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文化水平,对于提升贫困地区群众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有着重要帮助,是提升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帮助其摆脱贫困的关键环节。但是,目前我国农村贫困地区的教育现状仍不能尽如人意,贫困地区群众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严重地阻碍了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的提升。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加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农村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缩小城乡学校在办学条件上的差距,实现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其次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贫困地区任教,提高农村教师的工资待遇,加大对农村教师在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奖励,提升农村教师的职业获得感和荣誉感,让其能安心扎根农村教育,确保农村贫困地区能够形成一个稳定的师资队伍。最后要加强继续教育,积极开展贫困地区群众的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综合素质,使之转型成为有文化、懂技术的现代型农民。

4.4 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增强贫困地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法治宣传教育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能够加深贫困地区群众对于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认知和理解,让其具备依据法治的价值和精神来指导自己行为的能力,是提升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着宣传形式单一、内容不突出,宣传队伍力量薄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阻碍了贫困地区群众法治素养的提升。鉴于此,当前必须完善贫困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要完善法治宣传教育,首先,在宣传内容上要有针对性,根据贫困地区的具体情况和贫困地区群众的实际生活需要来制定普法内容,改变以往为完成任务而走过场的现象。与此同时,在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之中还要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贫困地区群众的现代法治观念,培育其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使之自觉地遵守法治、崇尚法治、捍卫法治。其次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一方面要针对不同人群,采用他们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其能够听得懂、用得上。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成为民众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为此,要充分发挥微博、微信、QQ等自媒体平台的作用,拓宽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增加法治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实效性。最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队伍建设,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制度,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吸引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优秀毕业生进入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克服以往农村贫困地区法治宣教者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大多为政府下派或选调等所产生的弊端,建立一支长期、稳定、高素质的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队伍。

5 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要确保到2020年实现在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脱贫目标,必须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素养,助力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建设。这既是转变我国扶贫方式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国贫困地区的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诉求日益增强,但由于传统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法治素养从整体上看仍有待提高,与我国精准扶贫法治化建设的现实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为此,我们必须不断提升贫困地区经济的市场化水平,完善贫困地区的法律运行机制和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受教育水平。如此,才能够更好地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法治素养,助力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建设,从而确保精准扶贫在法治化轨道上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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