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Vol. 20 Issue (6): 29-35
试论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PDF全文]
彭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1
摘要: 伴随着国内高净值人群对财富传承及慈善公益的需求,在《慈善法》颁布施行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努力探求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的结合点,打造财富传承的升级版——家族慈善信托。实践中,已有信托公司运用该种模式为客户提供服务,但目前我国由于对税收、监管的立法政策不够明晰,制约了家族慈善信托的发展。英国的信托已有千年历史,实践中也有许多家族慈善信托的案例运用。英国慈善委员会一元化的全面管理已成为其特色,而美国慈善信托的监管机关主要为州检察长。英国和美国同样采用优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家族慈善信托事业的发展。我国应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详实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家族慈善信托的发展,同时完善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家族慈善信托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慈善信托     家族信托     财富传承     共同受托人     税收优惠    
The Construction of Family Charitable Trust
PENG Qi     
Law School,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haritable law, trust companies strive to satisfy the high net worth people's need to inherit wealth and to donate to charity by setting family charitable trusts, a combination of charitable trusts and family trusts and an upgraded version of the inheritance of wealth. But at present, the lack of clear legislative policy of taxation and supervision relating to family charitable trusts in China restricts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charitable trust. While in other countries, the UK and the US for example,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has largely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charitable trust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charitable trust system, China can quicken its steps in making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and further perfec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supervision of family charitable trusts.
Key words: charitable trust     family trust     wealth inheritance     joint trustee     tax reference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由“先富”向“共富”阶段转型,国内家族慈善、家族精神传承的需求迅速催生。《慈善法》颁布施行后,慈善信托迎来了发展春天,同时,随着高净值客户追求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传承,给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结合带来了新的思路和契机,也为财富传承打造出业务新蓝海。慈善信托业务与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业务合璧,不仅可以解决慈善信托来源不足、不稳定的问题,还可助力家族实现慈善的目的。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形成这种业务联动合力,也有助于维护客户忠诚度和公司自身品牌形象。

1 家族信托遇到慈善信托 1.1 家族信托管窥

在比较法与法制沿革上,家族信托萌芽于古罗马帝国时期,滥觞于中世纪的英国[1]。中世纪的英国实施长子继承制及禁止以遗嘱形式处理土地,土地所有人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和避免大量的遗产税,而设立了用益制度(Uses)[2]。在“镀金时代”的美国,数百万的欧洲移民、重工业的飞速发展催生了美国的财富积累以及富人的出现,这些富豪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实现家族财富的代代传承[3]。日本作为亚洲最早从欧美引入家族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因为国家经济发展及老龄化等社会问题,遗嘱信托与家族信托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中国的家族信托发展较晚,现在仍处于初创和成长的阶段。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的“鸿承世家”成为国内第一单家族信托,开启了中国的家族信托业务。适时出现的家族信托与我国财富市场的蓬勃发展紧密相关。随着社会的变迁与进步,中国拥有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群体,根据《 2017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在2016年,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1 000万元人民币的群体规模已经有158万人,中国家庭成为金融资产增速最快的国家,投资偏好也从储蓄型理财方式转向信托、证券等利润较高的投资渠道[4]

家族信托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为目的,以家族企业或实力雄厚的个人作为委托人,家族成员为信托的受益人,由独立的信托公司担当受托人。在境外,家族成员自己也可以成立私人信托公司担当受托人。信托项下会设立多层离岸控股公司(至少两层),家族信托还会设“保护人”“监察人”和“投资顾问”等角色。从国内目前开展的家族信托业务来看,信托功能与目的主要包括资产增值保值、子女抚养教育、继承风险保护、资产隔离保护、婚姻风险保护等,但更多是偏向于高净值客户物质财富的传承与管理。

1.2 慈善信托嬗变

2008年以前,我国慈善信托发展较为缓慢,主要原因在于当时《信托法》有关公益信托的规制较为严格且配套规定不完善。在实践中,设立审批难、资金来源有限、资金管理费率偏低、缺乏税收激励制度等原因,阻碍了慈善信托的发展。

1.2.1 我国慈善信托的第一次快速发展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慈善事业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慈善信托作为慈善事业的一部分也不例外,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簇拥。2008年6月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发展公益信托业务,发布相关通知,明确支持地震后重建工作。该通知打破了传统集合资金信托的一些限制,规定了信托公司可以公开宣传公益信托,且金额不受限定。值此之际,我国多家信托公司陆续发行了各自的公益信托计划,诸如西安信托(2011年更名为长安信托)于2008年发行的“ 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拉开了公益慈善类信托第一次快速发展的帷幕。

1.2.2 我国慈善信托的第二次快速发展

2016年,《慈善法》的实施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的推出,使慈善信托在短期内得以迅速发展。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均可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并实行备案制,且可以根据信托运行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监察人一职。同时,根据需要,在不同业务中慈善组织可以以不同的身份与信托公司积极合作慈善信托业务。这些规定无疑大大降低了慈善信托的设立门槛与操作难度。2017年7月10日,《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慈善信托的各项制度。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 2017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2017年我国共有24家信托公司和7家慈善组织备案了44单慈善信托产品,合同规模达到近8亿元,并在许多方面有了创新[5]

1.2.3 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合璧

伴随着高净值客户财富的越来越多,家族信托将成为其财富传承的重要方式,作用不容小觑。2017年11月,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与胡润研究院联合发布的《全球视野下的责任与传承——2017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需求白皮书》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家庭平均资产过亿的高净值人群中,86%的企业家已经在规划家族传承事宜,其中精神文化的传承则是家族传承中的重要因素。当有形的财富资产达到一定程度,精神和文化就会得到积极重视并予以发展,进而诞生一个文明而理性的财富时代。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开始出现下滑,高净值人士逐渐意识到财富的保障和传承的必要性,因此,家族财富管理的路径选择意义重大。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国内家族财富传承业务实践中,高净值客户的财富传承需求并未得到充分满足,特别是精神财富的传承与管理仍处于萌芽阶段,与欧美长达百年的家族财富管理历史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

在此背景下,家族财富管理机构应当针对高净值客户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双重需求量身定制其家族财富传承方案,将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合璧,寻求结合点,为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提供新的思路和契机,打造家族财富传承模式的升级版——家族慈善信托。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传承模式下,一方面,在实现家族财富保值增值的情况下,能够协助解决家族内部有关复杂性、透明度和控制力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家族成员通过慈善信托开展慈善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不仅有助于家族精神世代承继,还能有效地促进家族和谐与凝聚。另外,相对于其他模式,家族慈善信托有着成本较低、财产独立、财富管理、财产保值增值的优点,同时也更能体现家族成员细微的意思表示。因而,家族慈善信托应运而生,是信托转型新路径的选择,也是家族财富传承的革新。

2 家族慈善信托的范式与运用 2.1 家族慈善信托的内涵范式

家族慈善信托一般意义上系指家族信托的财产部分或全部用于慈善公益。委托人期冀在自己积累的大量财富中能有一部分用于回馈社会,从而反映自己家族承担社会责任的文化,在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增强家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前者可能包含其他私益目的,不能享有或者全部享有税收优惠,也无需在民政部门备案;后者设立目的是从事慈善活动,应当享有税收的优惠政策。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委托人可以成立家族慈善委员会,负责决策该信托的运作,聘任慈善组织执行项目,同时也可以聘请外部的投资顾问。其内涵的一般范式参见图 1

图1 家族慈善信托内涵范式示意图
2.2 家族慈善信托的实践运用 2.2.1 “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双信托模式

现行法律规定,慈善捐赠的财产和收益须都用于慈善事业,但是实践中,有些捐赠人想要保留本金,仅捐献特定收益部分用于公益目的。慈善信托不仅仅是一个信托产品,它还可以对信托企业转型起到引领作用:慈善可以与家族信托“嫁接”,作为家族资产配置的一种服务;也可以在为企业家做股权投融资服务时,提供慈善信托以满足其慈善需求。针对此种情况,可以同时成立一个家族信托和一个慈善信托:家族信托层面对资产予以积极管控、运营,保证财产收益;慈善信托层面负责寻找需要扶植的项目,实现捐款人公益慈善的目的。易言之,当收益规模较大时,捐赠人更希望单独设立一个慈善信托。

2017年9月1日,万向信托成立全国首个双层信托模式的慈善信托“幸福传承慈善信托”(图 2),目的是为了促进和弘扬家族传承文化发展。根据该信托计划,委托人首期出资200万元设立慈善基金,除此以外,设立人还将部分遗产和保险金受益权置入信托基金。该信托基金由两层信托构成:第一层信托主要目的是保值增值,并将其收益全部传递至第二层信托,第二层信托则为慈善信托。这一创新设计的双层信托模式,将上层投资增值的家族信托与下层慈善信托相结合,上层信托产生的部分收益可以“反哺”家族,另一部分收益则作为慈善的资金来源。如此一来,第一层信托的管理人专心做投资,避免了因为慈善资金偏重安全性的特点而限制投资品种和投资方向的选择,可以更好地提高收益率,第二层慈善信托则从家族信托收益中持续获得资金支持,较好地解决了慈善信托资金量小、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图2 幸福传承慈善信托模式示意图
2.2.2 “家族慈善信托+基金会”的双轨制模式

当前,业家期冀能够设立一个家族薪火相传的慈善信托,但面临着现行法律对于基金会所需承担的税费要求较高、很难保持长期高投资收益等问题。若采用信托与基金会结合的双轨制模式,可减少基金会最低支出的压力,并保持资金流的来源,在这一模式中,信托基金与基金会两者相互独立,信托负责财产的保值增值、扩大规模,并将投资收益置于基金会;基金会负责处理公益支出,可以用于公益事业,实现慈善目的。许多国外的慈善家都选取该种模式来实现财富资产与慈善事业的世代相传。在我国,牛根生家族做慈善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在多次向域外成功的慈善家探求模式、学习经验后,鉴于比较法的可借鉴性,将境内股权用于设立老牛慈善基金,惠及环保、教育、医疗等慈善事业。同时,将境外股权通过瑞士信贷信托公司设立家族慈善信托,受益人为老牛基金会、家族成员及慈善组织等。Hengxing信托的主要内容为在保护人委员会的监督下,维护信托财产,分配信托收益。老牛基金会收到所分配的收益后,积极寻找需要帮助的项目,以便实现公益慈善目的。财富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对于牛根生家族,这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应当是最为宝贵的(图 3)。

图3 牛根生家族慈善信托模式示意图
2.2.3 共同受托人的创新型模式

当前,信托公司纷纷创制信托业务新模式,谋求转型新路径,不断开发家族慈善信托业务的新产品。在不同的业务模式中,有些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独自作为受托人都不合适。例如,在涉及新型捐赠形式时,信托公司可能更善于规划、设计,而慈善组织更长于了解公益慈善需求,更契合地帮助委托人实现心愿。此时,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可以合作成为共同受托人,这在相当程度上革新了信托实务,彰显了信托灵活性的特点。

目前,中信信托接受何享健慈善基金的委托,成立受托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的“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图 4),这是当今国内最大规模的慈善信托[6]。在该信托计划中,采用的即为双受托人的结构,即中信信托同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担任共同受托人,该信托收益的支配由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负责执行,意在建立人文性和富有吸引力的社区。本慈善信托不仅实现了对资产进行独立的、安全的隔离保护,而且家族慈善基金会也对家族的慈善计划进行了统一部署,可以保证满足不同的慈善需求。

图4 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模式示意图
3 英美国家的家族慈善信托制度 3.1 英国的家族慈善信托制度

如前所述,信托发轫于英国衡平法院的用益制度,如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现在已逐渐被用于商业、慈善等。英国的慈善信托主要有如下特点:(1)受益人的不确定性。慈善信托具有公益性,受益人为不确定的人,当受到侵害时,由检察机关行使诉权维护公共利益。(2)由慈善委员会进行监督与管理[7]。1853年,英国建立了一个全面监督管理所有慈善信托的慈善委员会,其为独立的、对议会负责的政府机关。慈善委员会全面的监督权包括从登记、调查到监督等权能。(3)税收的优惠。英国慈善信托采用登记制度,便于税收的减免,主要用于鼓励慈善信托本身和委托人。英国的税收优惠较为容易,这对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英国有许多家族慈善信托的案例。以家族慈善信托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时,会出现许多网站,想要申请资助的人可以在符合相应资助条件的网址上进行申请。诺曼家族慈善信托在英国的家族慈善信托体系中具有代表性,它成立于1979年,以诺曼家族的自有财富提供资金,没有任何筹款活动,也不需要任何志愿工作者。慈善机构的法定账户已存入慈善委员会,可在网站上查看。自信托开始以来,至少有一名诺曼家族成员担任受托人。自成立以来,该慈善机构一直为在德文郡、康沃尔郡、萨默塞特郡的注册慈善团体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提供补助金,目前已经通过9 000多笔赠款发放了超过800万英镑。该信托除支持上述对象外,还设定了禁止条件,如该信托对于因实验或研究目的而使用活动物的任何组织不予补助、不适用于宗教建筑的维护和修理以及任何具有宗教性质的项目、不支持英国以外的项目及不直接帮助个人等。受托人在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召开季度会议,小组委员会每6~8周召开一次会议,并考虑大多数申请。它可以授予最高5 000英镑的赠款[8]

3.2 美国的家族慈善信托制度

美国的信托制度借鉴于英国,又在其基础上进行发展、演进,将最初的民事信托逐渐转向为金融信托。在美国,其信托体系完备,法律灵活,设立和运营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较为简单,慈善事业也由此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目前,美国慈善信托的特点有:第一,信托种类主要包括公众信托、公共机构信托及利益分成信托。公众信托是为特定范围人的利益而设立。公共机构信托是信托公司与公共机构合作,将其获得捐赠的财产进行运作。利益分成信托是兼具私益目的和公益目的的信托,即将信托所获得利益进行分割。根据收益分配的时间及剩余财产的最终处理方式,利益分成信托又分为:慈善先行信托(Charitable Lead Trust),系指委托人通过所设立的信托在一定期间内将收益分配给慈善机构,到期后剩余的财产回归于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一般不享有税收优惠,但能够减少一些遗产税;慈善剩余信托(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即委托人通过设立的信托,在一定期限内将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到期后剩余财产归于慈善机构。第二,灵活而优惠的相关的税收政策。美国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制定了非常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非常灵活,涉及捐赠的,一般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美国对于不同的捐赠物、捐赠人、被捐赠人设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条款。例如,美国税法对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扣税计量方式、税收优惠的种类(财产税、土地税)等。第三,监管机关多为州检察长。美国各州对慈善信托的监管略有不同,但大部分是州检察长。但现实中,财税部门会对相应的信托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如受托人是金融机构,美联储也会介入其中。慈善信托的登记由检察长主要负责,其中受托人所接受的捐赠需要向其备案,并且检察长还有对信托的调查权、诉权等权力[9],履行信托项目从头至尾的监督职责。

4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的制度建构

当前,我国慈善事业与家族产业的对话才刚刚开始,未来家族慈善信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就当下而言,我国家族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立法上的空白和缺漏,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还需加以明确。《慈善法》已给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预留了空间,在现今积极推进家族慈善信托的发展,对国家、社会及人们来讲是适宜的。

4.1 税收优惠政策

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视野还是各国实践经验的角度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慈善事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催化剂。尽管进行慈善捐赠不是为了获取税收优惠,但是税收优惠确实更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在实践中,税收的优惠政策是委托人重要的考虑因素,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将使高净值人群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中国慈善联合会就认为,税收优惠问题应在设立环节解决,并应细化慈善信托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10]。但是,当前我国关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没有落地,这是目前慈善信托虽有千亿业务蓝海有待激活但发展规模仍较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迄今为止,我国慈善信托资产仍以货币为主,关于汽车、不动产、股权等慈善信托,没有相关的路径,此种局面无疑是值得反思与检视的。第一,应当注意慈善捐赠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收优惠制度在实践中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慈善法对慈善税收制度只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在实践中衔接慈善捐赠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通过规则的调整与完善,尽可能将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扩展到慈善信托的实践中。与此相适应,有关部门应完善慈善认定的标准与程序,明确慈善信托委托人的类型与税收优惠的关系,明确用慈善信托的财产从事慈善活动以及进行理财、经营性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慈善法》在法律上明确了以税收激励的方式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法》应与《税法》相对接,对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化、明确化,厘清慈善组织与慈善信托以及相关方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具体税种的规则,建构与营利性企业不同的非营利税制,完善包括慈善信托在内的公益慈善税收优惠制度。第三,为了慈善事业的长足发展,对家族作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应当予以重视并作深入研究,根据比较法的实证经验,对于不同模式下的家族慈善信托适当地、有区别地减免税费[11],期冀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在实务中实现重大蜕变。

4.2 家族慈善信托的监管

慈善信托中不存在特定的受益人,因此不存在可以转让的受益权。家族信托有更强的私密性要求,更多地要靠信托文件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因而,强制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在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实行财产登记,既无必要性,也无合理性[12]。目前,《慈善法》第45条规定慈善信托需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规定推动了慈善信托的发展,同时,家族的名义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思予以保密[13]

家族慈善信托监管问题在不远的将来将成为不能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现在对其展开积极而深入的研究,无疑十分必要。《慈善法》确立了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主要为民政部门,但对于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而言,银监会亦有部分监管职权。根据法律法规,银监部门可对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非银行业”信托业务进行监管,那么对信托公司所从事的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业务”当然有权监管。

日后推行的慈善信托税收方面的政策,将同时覆盖多个部门。从政策的草拟到施行,国家财政部门将结合现行税法相关规定草拟对慈善信托的税收细则和调整方案;税务部门则依据出台的规定征收税费,并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考虑到可能还有进出口和外汇的相关事项,那么海关和外汇管理相关部门也将进行跨部门的协调运作。

综上所述,家族慈善信托的监管涉及多方面,需要各部门协同进行监管。

5 结语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是在《慈善法》施行的背景下,根据高净值人群的需求而设计的。以“授人以鱼、授人以渔、授人以渠、授人以池、授人以水”的方式,在使家族传承资本财富的同时,也使其传承精神财富,投身社会公益。公益慈善嵌入家族信托,已成为未来家族信托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与相关需求,我国应通过制定详实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家族慈善信托的发展,同时明确监管机关及其职责,以保证家族慈善信托的运作合法、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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