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航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作为民航核心专业人才的飞行员短缺现象尤为突出[1]。为了解决飞行员短缺问题,满足航空公司对于飞行人才的需要,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2]。当然,对于境外学校的遴选首先需要按照我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运输航空公司外送学生飞行训练的要求》的《咨询通告》[3]来确定。而在确定了境外学校之后,就涉及与境外学校签订合同的问题。由于属于涉外合同,其相关条款中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法等必然成为合同中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也就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及风险防控。事实上,有关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合同的研究在学术界中几乎就是一个空白点,而恰恰是这个少有人涉足的空白点却是亟待探讨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笔者拟针对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合同条文本身及其履行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1 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合同的三大要点所谓合同,就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境外培训合同的性质属于涉外合同。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为主要也最需要重点掌握的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办法等。
1.1 合同中拟定违约条款是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章是专门有关违约责任的章节。违约条款主要是针对合同一方或者各方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对于合同中各方均是平等的。可以说,违约条款是实现各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1条规定,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合同属于涉外合同;同时,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之规定,在与境外学校进行合同谈判时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鉴于此,双方就可以选择我国《合同法》作为适用的法律,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违约责任”属于“一般应该包括的条款”。由此可见,考虑到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合同中的风险因素,有必要在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条款予以明确。
1.2 合同中明确法律适用是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从涉外司法实践来看,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大体可以划分为统一论与分割论、主观论与客观论、不分合同种类统一采用一个冲突规则来指引准据法与区分合同不同种类分别选定准据法三组对立的方法。目前,世界各国大都采用综合方法解决涉外合同适用法律问题,也就是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来确定法律适用方法。例如,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除了第42条规定的“消费者合同”和第43条规定的“劳动合同”以外,其余合同涉及的法律适用都是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协商一致选择法律,但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法律无效时,合同争议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合同显然不属于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应该属于一般合同,对于有关适用法律首先就适用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协商确定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3 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办法是实现法律救济的依据争议解决办法条款也是涉外合同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涉外合同争议解决办法主要包括提交仲裁裁决或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从司法实践来看,与提交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办法相比,仲裁较为常见。这是因为仲裁裁决不像法院判决那样复杂,一般就是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双方的争议也就解决了,这样对于定纷止争具有更高的时效性。具体而言,在采用仲裁解决争议时,当事人各方可以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而第三名仲裁员则是由双方共同指定。在涉外合同条款中应特别注意仲裁协议的效力,不过,在具体的法律实务中要进行涉外仲裁可能会面临着对于仲裁规则不熟悉的情况,因此,往往需要在仲裁之前在仲裁国确定一家代理机构来参与仲裁程序。当然,如果能够将属于涉外的纠纷通过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国内管辖,对国内培训学校和机构就最为有利了。那么,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能否做到呢?据此,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的相关条款,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合同如果发生争议不属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于该章的规定,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就可以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适用该法解决。
如果不是采用仲裁而是采用诉讼的方式,首先就要明确管辖权的问题。目前,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时,主要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即:所谓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时,根据各国对于所联系的因素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也就是包括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和实际控制管辖原则。
2 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合同的三大原则境外培训合同尽管也是属于中外双方当事人对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但由于在这一合同中有着涉外的因素,不仅是合同中的语言效力,还包括对于合同的履约、违约及争议解决等相对于国内合同不同的特点,尤其需要把握签订境外培训合同的一些基本原则。
2.1 审慎原则首先就是需要贯穿审慎原则。所谓“审慎”就是指谨慎、慎重。对于涉外合同,在拟定合同条文时,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必须齐备,文字表达准确;如果需要进行担保,需要订好担保条款;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需要明确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采用仲裁方式,则需要明确仲裁地等。事实上对于这里所涉及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较为复杂的就是一旦发生争议,涉及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具体实务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涉外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而这里所指的法律必须为实体法,不能选择程序法和冲突规则。这就在合同方面排除了反致的发生。
2.2 程序合法原则由于选送飞行学生培训的工作量较大,涉及的合同金额较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达到一定费用标准,就需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而为了做好选送飞行学生培训的招投标工作,首先需要确定一家符合资质的委托代理机构,同时,还需要拟定符合实际和符合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此外,为了防止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还有必要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控。
2.3 全程监控原则选送飞行学生培训由于地点在境外,并且有一定的周期,由此,就存在着难以监管的风险,而往往发生合同纠纷时,如果需要取证,就较为被动和困难。因此,为了全面、完整履行合同,有必要加强对于履约过程的全程监控。所谓全程监控原则主要是指对于合同履约的每一个阶段和每一个环节进行必要的定点了解、分析和掌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原则,即:分级监控、定期分析、及时反馈和适当处理。此处所讲的分级监控是指选送单位首先需要明确选送飞行学生培训合同的主办部门,由该主办部门对于合同监控承担相应的责任,采用定期汇总的方式向选送单位法律部门报送《合同履约监控报表》,同时,还需保存好履约过程中的各种证据材料,选送单位法律部门对于主办部门的报表进行整理汇总并定期进行分析,定期分析的目的在于查找实际履约不符的具体原因以及开展法律风险和风险受控状态的评估,提出或者制定防控法律风险的建议和措施[4]。而对于履约过程中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律风险,主办部门还应该及时将风险信息反馈到法律部门,共同研究法律风险防控措施,逐步建立“上下沟通、协调一致、共同预防”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对于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办部门和法律部门还应该区分不同的风险源、合同类型、合同相对方以及风险后果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法律风险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采用诉讼或者非诉方式,从而消灭法律风险或者将法律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5]。
3 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合同履行的三大防控措施合同的制定在于能够最终顺利履行,但合同能够全面、完整地履行最重要的是需要合同履约当事方能够遵循合同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能够在相互平等、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实现合意的目的。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合同由于其履行地在境外,并且还涉及在履行过程中的相互沟通问题,相对于境内培训合同而言就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我们经常讲到的合同的法律风险问题。英国学者罗杰·麦克米克曾经指出,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操作风险。因此,我们应当合理地确定法律风险的内涵和外延,这是法律风险管理程序有效实施的前提[6]。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包括选送前在国内的境外培训学校的遴选和学生选拔,也包括选送后在境外培训学校的培训过程,当然,还包括选送飞行学生在前往境外培训学校的具体流程等。如果选送飞行学生进行境外培训的量较大,就必须认真做好各个风险点的梳理,并制定对于各个风险点的防控措施以及应急和法律救济方案,确保外送飞行学生培训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3.1 境外学校选择的风险防控正如前述,需严格按照《咨询通告》选择符合要求的境外学校。但境外学校的资质条件、训练能力、安全指标以及管理水平并非一成不变,完全存在着其自身能力出现明显下降,甚至不能达到民航局要求的风险。当然,通过定期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这种检查也毕竟是一种定期检查的方式,带有一定的时效性,尤其是涉及到这类境外学校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也不一定能够通过一两次检查就能发现。这种情况并非没有先例,尤其是在遇到诸如国际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时,就存在着一些境外学校抗风险能力和应变能力较差的状况,少数境外学校甚至因此可能出现破产倒闭。
3.2 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防控由于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的工作量较大,在与境外学校进行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尤其要把握好合同履约过程的监控。但由于合同履约地是在境外,在客观上也为合同履约过程的监控带来较大困难,容易出现境外学校不能完全或者完全不能履约的情况下所传递过来的信息往往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对称性,而一旦出现违约,就会给后续的处置带来较大的被动。由于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的合同属于涉外合同,但又不是属于必须适用于我国法律的合同,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通常情况下在与境外学校签订的合同中会约定采用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这样就存在着对于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不熟悉和不了解的风险,当发生法律纠纷,需要采用仲裁方式进行解决时,如何及时有效应对,确保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便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
3.3 学生人身伤害的风险防控尽管在与境外学校签订的合同中都有关于选送飞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相关条款,但毕竟是在境外,发生这类事故后的处理往往存在着信息沟通的滞后性。通常为了能够防止发生严重的后果,在合同中会约定以境外学校处置为主导和选送单位协助的方式。这种发生地处置的方式是合理和有效的,但在境外学校处置和选送单位协助方面仍然存在着相互配合和沟通的问题。
针对上述三方面的风险,就必须做好防控工作。而其核心就是要按照“慎选、严控、有利、应急”八字原则,做到游刃有余,处置得当。所谓“慎选”是在对于境外学校的选择方面,一方面要严格依据《咨询通告》的标准进行选择,另一方面又要注重对于选定的境外学校在整个培训阶段进行密切关注,包括境外学校的信誉度、资产状况、培训能力、安全记录等。所谓“严控”是需要由选送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外事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注意掌握境外学校对于合同履约的情况,包括在境外学校派驻监察员,一旦发现存在着违约等法律风险情况及时与境外学校进行沟通联系,防止出现较为严重的违约问题。所谓“有利”是在有关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对于第三方仲裁地的选择上,首先是坚持选择香港,其次是选择新加坡,最后再是诸如斯德哥尔摩等仲裁地。所谓“应急”是指对于可能出现的选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对必须有一套切实有效的处置方案,一旦发生此类事故,能够迅速、高效、积极地加以应对。
4 结语在当前我国民航业快速发展与国内专业培训能力相对不足的背景下,对于诸如飞行学生等专业人才进行境外培训也会在短期内呈现出增多的态势。但这种选送学生进行境外培训并不是一件很轻松容易的事情,毕竟涉及到从对于学生的“选”和对于境外学校的“选”,再到将学生的“送”和境外学校将学生的“接”以及境外学校对于学生的“训”,最后是境外学校在完成合同后还需要再将学生“返”的过程。从目前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的实际周期来看,从最初的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方案的制定到学生完成境外培训所有项目回到国内,往往需要两至三年的周期,在这一周期的各个阶段都是环环相扣,容不得半点马虎,否则都会影响到整个培训工作。为此,就必须在境外培训合同的拟定、履行等方面采取审慎原则,遵循上述签订合同的三大要点和三大原则,梳理合同风险点,制定合同履行的三大防控措施,确保选送飞行学生境外培训的顺利完成。
[1] | 谭玲娟. 飞行员培训商机被国外航校占取每年10亿培训费"飞"了[N]. 深圳商报, 2013-10-10(3). |
[2] | 魏林红, 何秋钊. 我国民航飞行员学历教育理论与探索[M]. 成都: 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7: 5. |
[3] |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咨询通告AC-141-FS-2013-01R2. [EB/OL] (2013-08-13)[2016-12-15]. https://wenku.baidu.com/view/3c3aa95da417866fb84a8e45.html. |
[4] | 韩爱芹, 秦玉彬. 法律风险基本理论与防范技巧[M]. 北京: 冶金工业出版社, 2011: 35. |
[5] | 吴江水. 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识别、评估与解决方案[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144. |
[6] | 罗杰·麦克米克. 法律风险管理[J]. Butterworth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and Financial Law, 2004(2): 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