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西藏民族大学文学院, 陕西 咸阳 712082
2. School of Liberal Arts, Xizang Minzu University, Xianyang Shaanxi, 712082, China
经济危机的阴霾还未消散,加上社会经济的转型升级等因素,我国的社会经济正在从高速增长步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然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西藏社会经济却连续23年实现两位数增长,如2015年西藏社会经济同比增长11%,增速位居全国前列。与此同时,能源消费也持续攀升,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约为700万吨标准煤,增长约为5%,能源在整个西藏社会经济发展中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西藏社会经济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能源市场监管领域也掀起了新一轮的改革。早在2013年,国家能源总局就进行重组,随后颁布能源监督管理实施计划,与此同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颁布了《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方案(2014 2016)》。上述计划都强调能源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传统矿物能源的监督管理,但目前我国在此领域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在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下,进一步增强西藏能源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及针对性,有助于西藏社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战略的实现。
鉴于此,笔者在对西藏能源市场监管创新机制的迫切性以及发达国家能源市场监管先进经验介绍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西藏现行的能源市场监管制度进行分析和反思,找出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难点和深层次的问题,提出“新常态”下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新思路和新政策,以期为西藏能源市场监管机制的创新及效果的提升提供参考。
1 新常态背景下西藏能源市场监管体制创新的迫切性当前,西藏社会经济已步入发展“新常态”。在这种背景下,对西藏能源市场监管体制进行创新不仅可以保障西藏能源市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西藏能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还有利于实现西藏能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新常态背景下对西藏能源市场监管体制进行创新就显得极为迫切。
1.1 为能源市场深化改革提供有效保障能源的健康、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西藏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能源也如一般商品一样,在市场的配置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与西藏全面深化改革、市场化水平逐年提升的具体情况相比,在整个西藏能源消费结构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煤炭和电力的定价控制权仍然未得到全面放开。尽管早在2013年我国就已经取消煤炭等传统矿物能源价格的双轨制,但因为我国的煤炭消耗主要是用于火力发电,而发电的上网价格确定和控制权一直掌握在政府手中,又加上传统能源消费在西藏能源消费结构中仍然占据较大比重,所以目前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内容主要涉及能源价格监管,且要完全推行能源价格的市场化调整仍然较为困难[1]。此外,西藏长期以来形成的能源自给自足的消费习惯以及我国自给自足的煤炭供求现状,使西藏的煤炭等传统矿物能源价格缺乏国际间和区域间的价格比对。因此,这必然对西藏能源市场的监管体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确保西藏能源市场监管体制得到创新,才能有效保障能源市场深化改革,才能有效解决西藏能源市场化定价和控价机制缺失的问题。
目前,西藏仍然处于工业化的发展阶段,能源的需求量大且增长速度较快,在未来较长的时间里,西藏的能源供需将会处于短缺或过剩两种状态交替发展过程之中。能源的消耗量已经明显受到其存储量的制约,依靠传统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已经不能够保障西藏工业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
除此之外,西藏社会经济正在步入发展新常态,面对国内经济整体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如果对西藏能源市场监管不重视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各级政府因对政绩的过分考虑,极容易导致各级政府通过实施大批的能源项目来刺激当地经济,造成资源浪费和社会经济发展质量下滑等不良后果。与此同时,如果对西藏整个能源市场和行业的监管不到位,也极容易滋生腐败。
总之,上述因素的同时存在决定了各级政府迫切需要对西藏能源市场的监管体制进行创新,提高能源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1.2 促进西藏能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西藏能源消费结构中,传统能源占较大比重。据最新数据统计,我国的能源利用率仅仅为欧盟的1/4,不足美国的1/3,西藏的利用率更低。近些年,虽然西藏能源消耗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弹性系数略有降低,但由于受到西藏能源资源的禀赋、相关技术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想要短时间内改变西藏能源消费的现状较为困难。为努力摆脱传统矿物能源数量、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的制约,西藏已经开始积极开发、利用区内可再生能源,但也遇到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的开发和利用在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失,不够完善,使西藏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能一帆风顺。能源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创新能够优化传统矿物能源市场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外部发展环境,在促进西藏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3 有利于能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能源消耗量的迅猛增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抑制社会经济增速的下滑,但是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这种粗放的发展方式引起了大气的污染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了西藏能源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测算的结果显示,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整个GDP的1/10,西藏也不例外。大力推行高效的能源市场监督管理模式,有利于降低环境污染在西藏社会经济发展总量中所占比重,确保提高整个西藏能源行业的利用率,改善自然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能源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创新对推动西藏能源行业的集约化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发达国家和地区能源市场监督管理的经验及启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能源市场监管经验对新常态下的西藏能源市场监管体制的创新和监管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通过了解欧盟、澳大利亚、美国等地区和国家在能源市场监管方面的经验,可以为西藏实现能源市场监管体制的创新提供一些经验和启示。
2.1 发达国家和地区能源市场监督管理的经验 2.1.1 欧盟能源市场监督管理经验欧盟在主要能源领域进行市场监管优化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提高能源市场监管效率和精简法律法规,降低能源市场监管成本。为此,欧盟专门成立了“能源监管合作机构”,其目的在于帮助成员国的能源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各个成员国在电力和天然气等能源输送领域的跨境监督管理[2]。该机构可针对欧盟在能源监督管理领域出现的任何问题提出意见,同时还具有参与制定能源市场监管的网络规范等权力,以及在欧盟成员国跨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有决策权力。该机构在欧盟成员国国内层面和欧盟层面没有管理权,但有权在欧盟成员国的能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能有效进行合作的前提下进行适当干预。
2009年,欧盟制定了Regulation(EC)No714/2009以及Regulation(EC)No715/2009条例,该条例明确提出能源市场化改革,将市场竞争引入能源的生产、批发、消费等领域。以电力和天然气领域为例,通过对欧盟成员国能源市场监管之间的优化,欧盟内部的电力和天然气生产者之间形成了有效竞争,消费者可以随意地选择一个或者多个能源生产商和供应商,迫使能源生产者和供应者提高能源的生产率,降低能源的生产成本,确保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能源服务,从而实现能源市场监管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
为了进一步建立统一、有效的欧盟能源市场,解决成员国能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执行力不强,以及缺乏管理的一致性等问题,欧盟通过第三次能源改革强化了成员国能源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责,使“能源监管合作机构”做出的决策能够得到市场主体的遵守,同时也能够对相应的违法主体进行处罚。
从欧盟能源市场监管的实践来看,欧盟推行的能源市场监管降低了能源市场的准入门槛,构建了有效的能源市场竞争,创造了能源市场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同时,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欧盟还对现行的能源生产、供应等环节的相应政策进行严格的审查,逐步精简和完善相应的能源市场监管规章和条例,降低能源市场的监督管理成本。
2.1.2 澳大利亚能源市场监管经验澳大利亚经过不断对其国内能源市场的改革和调整,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能源市场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对澳大利亚能源市场监管机构历史演变的分析,能够清晰地发现澳大利亚能源监督管理机构的完善及其职能改革的科学化进程。当前的“澳大利亚政府间部门理事会”作为协调和管理澳大利亚联邦、州以及地方能源的主管部门,其下设有政府间理事会、能源部长理事会、能源市场委员会等机构,涉及政策研究制定、技术研发、提高能源监管效率等职能。独立于能源管理机构的能源市场监管机构由联邦层面的能源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和州及地方能源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组成,澳大利亚能源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目标主要是构建有效的能源竞争市场,消除能源市场垄断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国内能源市场的健康发展。其原则主要为依法、公开、独立行使监管权。具体而言,就是“澳大利亚政府部门间理事会”协调和管理全国能源市场,相关的部门负责人直接向澳大利亚议会汇报相应的能源工作进展[3]。能源市场监管机构拥有独立的能源市场监督管理职权,“澳大利亚政府部门间理事会”与能源市场监管部门互不干预,能源市场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向部长送交市场监管报告,不受其影响,这种决策和执行相分离的能源市场监管模式,有力地提高了澳大利亚能源市场监管的效率,对保障澳大利亚能源产业及能源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2.1.3 美国能源市场监管经验美国的能源监管立法和能源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立最早可以追溯到1920年的美国联邦电力委员会(EPC),其主要职能就是协调美联邦水利资源的开发。1935年该机构又被改组为独立的能源市场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美联邦内跨州的水电开发和电力输送的监管。1977年为了应对出现的能源危机,美国众议院颁布实施了《能源部组织结构法案》,将与能源有关的所有机构全部并入国家能源部,同时该法案规定将联邦电力委员会改名为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跨州的电力、石油等能源的输配监管。在美国2005年颁布的《能源政策法》中,明确授权能源监管委员会对电力和天然气等能源市场的市场主体具有处以罚款的权力。其原则主要包括:平衡公共和商业利益、兼顾公平和效率、协调联邦与州内监管、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融合等,其目的是为美国境内的能源监管市场创造一个有效的外部竞争环境。除了能源监管委员会以外,针对某些具体的能源,美国还专门设立了相应的市场监管机构,如核能监管署等。州和地方的能源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和预测当地的能源具体需求和标准,执行相应的能源市场监督管理和自然环境保护政策等,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形”能源监管市场模式。
2.2 欧盟、澳大利亚、美国能源市场监管经验对西藏的启示欧盟、澳大利亚、美国推行的能源市场监管宗旨就是将有效竞争引入相关的能源领域,消除能源市场垄断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构建相对科学合理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形成自上而下的能源市场监管体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能源市场监管机构都有较为细致的能源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当前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与社会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增速不相符合,应当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整个西藏能源市场的监管有法可依。除此之外,西藏自治区层面和市(地区)层面都应当设立能源的主管机构和能源市场的监管机构,其中,能源主管机构负责制定自治区和市(地区)层面的能源整体发展规划,而能源监管部门则主要负责对自治区和市(地区)能源发展规划的执行进行监管,西藏能源管理机构的重组是能源市场监管体制创新的成果。最后要重视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对象、最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这点上应当借鉴欧盟和美国的能源市场监管经验,构建能源市场监管各方的维权渠道,协调市场各方的利益,确保相应的能源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能够落到实处,形成协调共赢的能源市场监管体制。
3 对西藏能源市场监管实践的评述和反思西藏能源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西藏自治区政府在能源市场监管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同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就目前而言,西藏自治区能源市场监管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反思,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西藏能源市场监管及其政策的新取向。
3.1 西藏能源市场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1)工业原材料进行计划管理时期(1951年1978年)。在这一时期,因受计划经济影响,政府和企业不分。因此,这一阶段建立的专门能源监督管理机构作用不大,普通能源管理部门就可行使相应职权。
(2)能源市场改革初期(1978年1993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内社会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改革开放的实际需求,能源市场也进行了初步改革。1980年成立了国家能源委员会,同时西藏也组建了相应的能源管理部门。20世纪80年代末,西藏的能源行业进行了政企分离的初步尝试。虽然进行了粗略的尝试,但是能源领域政企合一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还未形成,传统的能源监管方式仍然发挥着作用。
(3)能源市场监管的发展时期(1993年至今)。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西藏的确立,能源领域也不断地深化市场改革。1998年,我国成立了煤炭化学工业局,将除部分国有能源企业以外的能源企业的管理权下放到各级地方政府。1998年,国有石油天然气行业进行了重组,重组后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主要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能源集团组成,同时分别在西藏设立了能源分公司。2008年,我国组建了全国性的能源管理、监督机构,即“国家能源局”,隶属于国家发改委,同时西藏也成立了能源办,隶属于西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中央又将原来属于电力监管部门的部分职权划分到国家能源局,实现了“政监从分离到统一的转变”,同年西藏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随着西藏能源监督管理部门的重组以及监督管理政策的进一步优化,能源领域的相应审批权下放的力度也不断加大,能源市场监督管理的手段也逐步得到完善。
3.2 对西藏能源市场监管实践的评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西藏自治区政府对能源市场的监管体制也随之进行不断地调整,主要体现在电力和可再生能源领域。2008年西藏自治区政府颁布的《西藏自治区薪柴替代能源发展规划》、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实施的《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2008 2030年)》、2014年西藏自治区政府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西藏自治区2014 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等文件中,都或多或少涉及西藏能源市场监管领域的改革,主要强调对西藏电力和可再生能源的价格体制进行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价格形成中的作用。
(1)电力领域市场监管实践
整个电力制度的改革重点就是电价改革而并非拆分。早在20世纪末西藏的电力体制的改革就已经开始,其目的就是“政企分离、厂网分开”。2007年西藏自治区与国家电网联合组建西藏电力公司,2012年电监会在西藏成立电力监管业务办,2013年又将电监会的部分职权并入西藏能源办。实质上,近些年来西藏电力改革从整体上来看进程较为缓慢,未来西藏电力市场改革的重点就是放开电力售价,使终端电力消费者能够选择电力生产商和供应商。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就是实现电价的市场化定价,形成有效的竞争市场,这一目标与欧盟的电力市场监管经验有很多相似之处,表明西藏电力市场监管改革已经驶入快车道。
(2)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市场监管实践
近些年来,积极发展西藏的可再生能源是西藏能源发展政策的重点,这对于优化西藏的能源结构、治理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2008年,西藏自治区发布的《西藏自治区薪柴替代能源发展规划》、2014年西藏自治区政府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和2015年西藏自治区发布的《西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等,对于优化西藏可再生能源发展、市场监管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西藏的可再生能源在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大,已经初步形成了西藏可再生能源市场统一监管和部门监管、自治区层面的监管和市(地区)层面的监管并存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构建更加细致的能源市场监管体制显得尤为必要。
3.3 西藏能源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西藏能源市场监管领域进行多次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能源产业市场化改革中的监管薄弱
西藏能源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导致能源市场监管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为监管规则过于原则化和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不够明确,尤其是在能源的运输和配送等中间环节中缺乏相应的监管,不利于西藏形成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一方面,过于严格的能源市场准入程序进一步弱化了能源市场的有效竞争,在电力和可再生能源这种资本密集型领域还未形成有效监管和单独的定价。虽然政府允许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能源市场,但因较高市场准入条件的限制,所取得的效果不明显[4]。另一方面,当前能源价格形成中的市场决定作用较弱,在西藏现行的能源市场监管体制下,能源的投资和价格的确定都受到政府行政审批的制约,电价和可再生能源价格的形成机制较为滞后且价格的调整机制不够透明,并未完全实现价格确定主体的市场化等。
(2)能源市场监管效果的事后评估机制缺失
无论是传统矿物能源领域,还是风能、水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都涉及一定的能源市场监管措施,这些措施存在着重复、缺位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西藏还未完全构建起能源市场监管效果的事后评估体制[5]。在执行相应的监管活动时,缺乏对一些经济和环境变量的影响评估。能源市场监管的决策不够周全,不能够对监管效果进行及时的评估,针对这一类问题的解决方法,主要为通过对成本的收益进行分析来降低决策失误所带来的风险。根据欧盟、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没有全面有效的能源市场监管效果评估机制,就无法对能源市场监管的相应法规、政策以及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而滞后的能源市场监管法规、政策将会延缓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进程[6]。
(3)能源市场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滞后
随着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能源领域的法规、政府规章已经不能适应西藏新常态背景下的能源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需求。因专门性的能源市场监管法规、政府规章的缺失,致使能源市场监管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利于能源监管机构职能的行使,致使能源生产、配送等领域的市场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终端消费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除此之外,对能源市场监管的法规和规章进行适时调整,也是优化西藏能源市场监管和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环节,能源市场监管法律、政府规章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顶层设计。因此,在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具体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管法规、政府规章,是有效推进能源市场监管改革的前提。只有建立完善且实际可行的能源市场监管法规和政府规章,才能提高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效率和推进西藏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的进程。
(4)对能源终端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较为缺乏
无论是传统矿物能源领域还是可再生能源领域,都会涉及垄断企业,而能源的终端消费者一直都处于弱势地位。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能源的价格,但目前无论是西藏还是国内的其他省份,能源的终端消费者在能源价格的制定过程中都缺乏相应的话语权,也没有选择能源生产和供应商的权利。能源市场还未真正形成有效的竞争,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尤其是自治区内的偏远农牧区,因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双重制约,能源价格过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成为能源市场监管改革的重点。此外,在自治区大力推行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而偏远农牧区的部分弱势消费者无法及时得到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的财政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这部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在推行西藏能源市场监管体制创新时,应最大限度考虑消费者尤其是偏远农牧地区的部分弱势消费者对能源价格的反应,努力做到能源市场监管“以人为本”的宗旨。
4 新常态背景下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新思路能源弹性系数下降、清洁可再生能源比重增加、能源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是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新常态”。当前西藏能源监管政策的优化方向为:深化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和提高能源监管的效率。在能源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正确处理好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之间的关系,保障西藏能源市场和能源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能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也要重视政府的宏观调控,西藏自治区政府应当根据其自身能源的发展状况,制定符合西藏社会经济发展的能源法规和政府规章,实现西藏能源市场和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7]。同时,还要认识到西藏现有的能源市场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相关的能源市场监管法规和政府规章缺失,能源市场监管的政策有效性不强,强化能源市场的监管和提高能源监管的效率是西藏能源发展新常态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基于对西藏能源市场监管实践的反思,就西藏能源发展新常态下能源市场监管的思路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提高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4.1 加强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顶层设计,推动能源市场监管体制创新在西藏能源发展的“新常态”时期,在处理西藏能源市场监管问题方面,要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在能源配置中的作用,确立市场和监管意识,完善能源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能源市场的有效竞争。如果能源市场不能形成有效竞争,能源市场监管就形同虚设,尤其是在行政色彩较为浓厚的环节,部分企业可能会利用政策的缺陷来谋取利益。伴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能源市场监管的关系和任务呈现出复杂化特点[8]。当前,西藏最重要的是要培育健康的能源市场,为西藏能源行业和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在环境,发挥市场在西藏能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破除能源市场监管机制中存在的障碍。具体说来,主要分为以下方面:一是要深化西藏能源投资机制的改革,简化政府在能源市场准入中的审批程序,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行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培育多元化的市场投资主体,确立市场投资主体的地位。二是要推进能源领域的价格改革,开放相关竞争性环节的价格。例如,发展分布式能源、实行能源经营特许权的招标,最终形成统一的能源市场。
4.2 加强对能源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垄断环节的公开和公平在“新常态”下协调好西藏社会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费的关系,确保二者能够健康协调发展。在新形势下,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目标为:推行西藏能源价格形成的市场化机制改革和对垄断环节的监管。因某些垄断环节造成能源价格扭曲,致使能源不能优化配置和供需失衡,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此外,这些自然的垄断环节又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排他性[9]。在实现投资规模效应时,还需对这些自然垄断环节进行审批和监管,并制定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监管这些垄断环节的成本和收益,并将监管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进而实现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4.3 完善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立法,助推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能源市场监管立法的不断完善是西藏能源市场监督管理体制创新的关键环节。随着西藏进入经济社会“新常态”时期,需更加重视能源市场监管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完善。能源监管市场的立法必须要紧跟西藏能源市场的改革步伐,因为这是能源市场监管机制能否高效运行的前提条件。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提出不同要求,能源市场监管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做到与时俱进,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废除一些不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法规和政府规章,创新能源市场监管体制,以适应西藏能源发展对能源市场监管提出的新要求。此外,西藏应当建立经济性监管立法和社会性监管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即在完善能源经济性立法的同时还要完善社会性监管立法,特别是对可再生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及供需安全方面进行重点监管,进而保障西藏可再生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
4.4 加强西藏能源市场的价格监管,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西藏的能源消费增速有所回落,整体而言,消费者对能源的购买力有所削弱,因此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是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消费者权益保障就是指能源终端消费者能够在能源市场上以最小的成本购得最好的服务,能够让消费者特别是处于偏远农牧地区的消费者平等地享受能源的供给和高质量的能源服务。消除能源自然垄断环节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是能源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能源生产领域引进市场竞争,构建有效的竞争环境,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能源生产厂商参与市场竞争,使消费者能够有选择能源供应的自由权利,迫使能源的生产商和配送商主动降低能源价格和提高能源服务的质量,最终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二是能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准备相应的预案,以防能源监管市场改革带来的价格上涨等不利影响的出现,给弱势的消费群体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坚持能源供给的普遍性原则[10]。
三是要向社会公众定期公布能源市场监管的具体情况,将能源价格等信息及时公布,最大限度减轻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是要提高能源服务的整体水平和质量,构建高效、公开、公平的能源市场监管新局面,让能源市场监管的成效更好地满足公众对能源资源和高质量的生态环境的需求,为消费者权益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5 结语西藏能源市场监管改革,必然会涉及西藏现行所有能源政策的协调以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与能源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各部门之间的能源市场监管政策协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建立专门的能源市场监管信息交流制度、联合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等。同时,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能源市场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采取联合签订能源市场监管协议,共同制定能源市场监管文件和政策等,让能源市场监管的政策协调机制朝着多元化、契约化以及合法化的方向发展。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立法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顺应能源市场监管的生态化、国际化、市场化以及人本化的发展趋势,加快西藏能源市场监管的地方性立法和能源市场监管政策制定的进程,及时对西藏能源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修改以及废止,巩固和保障西藏能源监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1] | 曾诗培. 西藏能源消费现状分析[J]. 经营管理者, 2014 (20) : 97 –98. |
[2] | 陈新春, 焦连志. 大部制视角下的电力监管机构改革[J]. 上海电力学院学报, 2015 (2) : 91 –94. |
[3] | 孙增芹, 张蓝天. 我国可再生能源监管立法困境与路径的理性思考[J]. 农业工程技术·新能源产业, 2014 (10) : 18 –22. |
[4] | 李艳芳, 林树杰. 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研究[J]. 中州学刊, 2010 (2) : 93 –97. |
[5] | 唐学军, 陈晓霞. 西藏农牧区水电开发的法律问题研究[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2) : 22 –28. |
[6] | 胡德胜. 论我国能源监管的架构:混合经济的视角[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4) : 1 –8. |
[7] | 唐学军, 陈晓霞. 西藏自治区地热能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法律问题研究[J].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4) : 43 –50. |
[8] | 赵保庆. 我国生物质能购销和使用的法律问题[J].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4) : 1 –5. |
[9] | 唐学军, 陈晓霞. 西藏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法律激励机制研究[J].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4) : 25 –32. |
[10] | 刘清志, 王臻. 低碳背景下中国能源结构调整的思考[J].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1) : 13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