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地区作为国家治理的根基,其治理状况一直以来受到各界的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后,在对乡村地区治理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中央以《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形式确立了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乡村地区逐渐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随着现代化的全面开展,我国传统的乡土社会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加快了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城乡二元结构开始出现松动,“村民”与“市民”的区分渐趋淡化,这深刻改变着乡村地区人们的思想观念。因此,乡村地区社会组织逐渐兴起,在对乡村社会进行重组的同时,推动着新的乡村共同体的形成。中国乡村政治及治理运行逻辑正在悄然发生着结构性的变化,乡村治理开始呈现现代化的治理形态[1]。乡村社区的发展消解了来自于政府系统的垂直行政压力,改变了乡村治理的逻辑。与传统的政府一元化管控模式相比,具有现代性特征的乡村社区呼唤多元主体合作共治。
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改变了信息流动的方向和权力运行的向度,政府系统架构扁平化趋势明显,推动着公共治理的转型。一般认为,公共治理转型以善治为目标,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过程。简单地说,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是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协同治理,或称官民共治[2]。乡村社区不仅是政府权力垂直流动的底层终端,更是作为社会系统中的独立单元而存在。作为新的组织形式,乡村社区的内部成员具有较大的自由活动空间,多元主体通过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推动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实现善治目标。因此,乡村社区治理不仅强调政府主导下的硬治理,更需要多元主体参与的软治理。
软法①因其高超的治理方式而成为新时期乡村社区治理的必然选择。与政府主导的硬法治理不同,多元主体参与的软法治理能够灵活运用更多的治理资源以达到治理目标。软法注重实效,不拘泥于形式,注重协商,不借助于强制力,这些特性使得其不依赖国家这一工具,从而也更尊重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实效的传统性做法与惯例[3]。乡村社区治理中的软法之治同时具备理性的参与过程与柔性的监督机制两方面特征,是乡村社区发展经济、保护环境、建设公共事业以及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方式。基于此,本研究以软法为视角,结合2016年1月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青礁村院前社区的实证调查以及2016年5月的电话回访,重新认识院前社区的治理实践,并分析其现实困境和治理进路,从而为我国乡村社区治理提供有益参考。
①软法(soft law),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软法是相对于硬法(hard law)而言的,后者是指那些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大致说来,软法规范主要有4类形态:一是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等非强制性规范,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此类规范约占五分之一;二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规范,它们通常属于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非强制性规范;三是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规范;四是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
1 软法视阈下院前社区的治理实践乡村社区的治理实践是在外部条件和内在基础的双重作用下,围绕具体的公共事务而展开的,主要目的在于增进共同体的利益。在软法视阈下,乡村社区的治理实践以乡村地区丰富的内生资源为基础,按照特定的运行机制形成独特的治理逻辑,从而构成各参与主体合作共治的治理体系。院前社区位于厦门和漳州的交界处,临近青礁慈济东宫,作为“开台王”颜思齐的故乡,是颜氏族群聚居的古村落,全社现有227户共754人,种菜和务工为主要的经济来源。从2014年开始,通过一系列的软法治理,院前社区现已成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的典范社,也成为首个“百姓富、生态美”的闽台生态文化村。根据院前社区的治理实践,主要从治理资源和治理逻辑两方面分析其中意蕴。
1.1 院前社区的治理资源治理资源是得以开展治理行动并达成治理目标的各种因素,包括外部条件和内在基础。其中,外部条件既包括社区治理的发展趋势,也包括现代社区得以形成的经济基础;而内在基础则是决定乡村社区的基因,也是乡村社区实现软法之治的关键因素。院前社区因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深厚的文化积淀,兼具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坚实的内在基础,二者的有效结合为实现治理目标提供了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发展成就瞩目。厦门作为开放较早的经济特区,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累,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健全,资源和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城乡人员的流动和交流更加频繁。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社会正经历着根本性变革,当代农村社区治理日益进入了一个流动、开放的新时代[4]。村民通过进城务工而参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并且,在与市民的交往过程中逐渐培育了契约精神,主体意识开始萌芽。2014年3月,厦门市政府出台了《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主旨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在市、区两级分别设立“美丽厦门共同缔造办公室”,而由村缔造办直接负责实施,这为院前社区的软法之治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长期以来,受历史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乡村地区社会结构具有封闭性和稳定性。乡村地区的宗族观念将地缘和血缘因素紧密结合起来,风俗习惯以口耳相传的方式传承,促成乡村地区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这种以“差序格局”为核心的乡土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抵御现代化的冲击,传统的礼俗习惯在特定地区保留比较完整,村民外出务工回乡也照样需要遵守,正所谓“入乡随俗”。传统的政治社会文化、政治社会观念以及政治社会价值等在乡村社会仍然被完整地保存着,其影响顽强而深远[5]。正是基于对世代相传的传统的共同认可,守望相助、尊敬长辈、忠实厚道等通行于村民之间的“软规则”得以确认和践行。
问:“当初办合作社的时候,需要村民让出土地,有什么阻力没有?”
合作社负责人甲答:“最开始也有不少村民不愿意让出土地,但我们通过挨家挨户地说情之后就能勉强答应,反正一个村的都姓颜,多少都有些亲戚关系,不答应放不下情面。”
根据调研的资料分析,院前社区村民大多姓颜并追根溯源到先贤颜回,建立了颜氏宗祠,定期邀请台湾学者到祠堂举办国学知识讲座活动,村民处理内部人际关系仍能“以礼相待”,历史文化传统源远流长。这种扎根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共同规则成为院前社区软法权威的重要渊源。从院前社区公布的《院前社村民公约》等软法来看,无不是根植于这些得到村民公认的传统。值得一提的是,在调研的时候,笔者看到一小孩将口香糖丢在了地上,一位村民就说了句“垃圾不落地哦,小朋友”,同行的几个小孩争着捡起来扔进了垃圾桶中。由此可见,那些软法治理措施已深入人心,因此舆论上的否定评价便能够赋予软法较强的执行力。
此外,村民进城务工受到了现代思想的浸润和洗礼,返乡后亲历了城乡生活水平的反差,在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之后,从而将对家乡故土的热爱转化为以现代城市生活为目标重造家园的现实行动。乡贤回归广泛参与乡村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乡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重大变革以后对社会治理结构进行调整的要求[6]。院前社区的治理行动就是由外出务工者返乡后发起的,而且因其外出拓宽了视野,回乡后更能受到村民的敬重,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遭受的阻力相对较小,这为院前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群众基础。
1.2 院前社区的治理逻辑治理逻辑是治理运转的过程,通过治理主体、治理对象以及治理机制表现出来。软法视阈下,乡村社区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治理对象主要为社区公共事务,而且具有一套体系化的治理机制。通过调研发现,院前社区治理的参与主体错综复杂,所涉及的事项与村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比较健全的参与机制、协商机制、激励机制、评估机制等则有效地保证了院前社区软法之治的落实。
院前社区治理的主体包括社会组织和政府两大类,政府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真正参与治理过程的是社会组织。经过较长时间在城市的学习之后,院前社区的年轻人主动返乡置业,一跃成为社区治理的中坚力量。2014年,院前社区治理的先驱发起并组建了济生缘合作社,取“慈济、生态、缘分”之意,这个既含有传统乡土情怀也带有现代生活期许的理念体现了软法在院前社区治理中的独特价值。村庄精英治理的力量来源于以他们为核心创立的组织,依靠组织,他们开始了前所未有的村庄建设和治理的行动[7]。合作社成立之后,大批外出务工的年轻人相继返乡,并为重造家园的共同目的而迅速聚合起来,克服了传统社会中村民“善分不善合”的特性。此外,在合作社的带动之下,老人会和乡贤理事会也加入社区治理的行列中,因老人掌握着乡村传统的话语权,邀请老人参与其中使社区的软法治理获得了充足的权威性。
问:“您能通过您的亲身经历介绍一下院前社的变化吗?”
合作社负责人乙答:“以前我们自己种地每年每亩收入最多才3万元,‘城市菜地’做起来之后每年每亩收入一下增加到了8万元。现在合作社已经有30名成员了,“城市菜地”也有了300多名会员。”
问:“大概用了多久时间将院前社建成现在的样子?”
合作社负责人乙答:“大家参与积极性都很高,我们只用了3天时间就做到了垃圾不落地。”
乡村社区的治理与村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根据调研分析,院前社区治理集中于经济建设、环境恢复、公共事业以及公共安全等方面,在《院前“我爱我社”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了行动步骤,并以《院前社村民公约》的形式予以确认。经济建设过程中以合作社为依托,利用闲置土地通过认种、发展会员的形式建立“城市菜地”,并与台湾人士合作设立“济生缘”凤梨酥观光工厂。针对环境污染问题,院前社制定《院前社小袋鼠行动管理机制》,开展“垃圾不落地”活动,在公共场所和每家每户分别配置垃圾收容器以分类投放,定期回收,并制定《院前社绿化养护长效机制》,推行门前绿化养护责任制和公共绿地认养制。公共事业方面,村民自发组织在公共场所修建木桌和木椅的同时引进资金对闽南古厝进行修缮,开展“征集农耕生产用具”活动,建设具有浓厚台味的“乡愁博物馆”。此外,邀请海峡两岸专家进行国学知识讲座,并举办“美丽乡村镜头中的文化传承与院前缔造”“院前幸福笑脸墙”等活动,培育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公共安全方面,院前社开展了“邻里守望我看你的门”活动,成立护村队加强治安巡逻,并在特定的地方增设摄像头,形成了群防群治的安全环境。
软法视阈下,院前社区的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参与机制、协商机制、激励机制以及评估机制等四方面。首先,以《院前社村民公约》凝聚共识,并通过乡贤理事会和老人会发布《我爱我社倡议书》,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纽带,鼓励村民积极加入社区自管自治工作。其次,在处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采取上门恳谈、座谈等方式收集村民意见,确保全体成员参与议事和讨论,以便做出科学决策。再次,明确规定“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以激发全体社员的参与热情。最后,院前社区在开展“美丽乡村镜头中的文化传承与院前缔造”活动时,邀请区委宣传部专业人员、街道缔造办、本社村民代表等进行评估,并公开和宣传评估结果,实现有效的舆论监督。这些措施是很有效的,因为日常的观察揭示出,大多数人很看重他们朋友和熟人的友谊,并且看重社会地位、个人声望和自尊[8]。院前社区的治理机制得以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根源于全体村民的共同文化认同,而这也构成了软法之治的内在动力。
2 软法视阈下院前社区的治理困境院前社区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不断深化的同时,也面临深刻的困境和挑战。乡村地区在以现代方式治理之前,总是在深厚的传统知识的聚合之下而沉寂,然而,一旦如火如荼地开展社区治理,实质上是将其从传统中剥离出来并试图与现代社会接轨的过程。无疑,治理初期村民基于对家乡衰败惨状的悲悯情怀而能以极大的热情积极参与其中,村民站在传统视野的角度愿意无私礼让,因而软法之治比较奏效。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区治理现代性越来越浓烈,市场经济不断形成和发展,主体价值认识逐步深化,潜藏于内心深处的自利性也被激发了出来。社区结构的变化和利益的交织为社区治理提出了难题,这是乡村社区治理不得不正视的问题。根据调研结果分析,院前社区在开展软法治理过程中,熟人社会与市场经济、文化认同与利益分化、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等方面的冲突开始显现,乡村社区治理的连续性、整体性和适应性遭到挑战,因而需要深入分析其中的根源。
2.1 熟人社会与市场经济的抵牾传统的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信任成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受地缘和血缘的限制,相互之间更加注重情义并已作为乡村公认的规则得以传承和巩固。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9]。院前社区主要为颜氏家族世代居住,既存在因乡土而形成的地缘联系,又带有浓厚的血缘关系,因此对这种传统具有更多的尊崇。然而,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随着现代思想的渗入,市场经济元素深嵌其中,契约精神逐渐萌芽,人们的思想遭到较大的冲击,难免与传统的观念相抵触。在此情境之中,传统的社会结构逐渐被解构和分散,人们的主体意识逐渐觉醒,而根植于传统中的软法的权威势必被消解。传统社会的封闭性和稳定性与现代社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之间产生激烈碰撞,民间习惯无法及时回应现实的需求而现代法治仍未完全建立,这些因素都为乡村社区的失序埋下了种子。
市场经济更多的重“利”,参与者可以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这与熟人社会的重“义”形成强烈反差,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极易导致二者失衡。院前社区推行软法治理过程中强调自愿参与,而软法本身不具有保障其实施的外部强制力量,而可能导致倡导性的约定和条款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执行力。尤其是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遇到获益较多的时候,人们可能越来越不愿意让步,因而选择性执行软法条款,过分强调“合”更容易出现“公地悲剧”局面。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10]。社区治理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导致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不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无法达到善治目标,反而违背了开展社区治理的初衷,乡村社区治理的连续性无法保障。
2.2 文化认同与利益分化的冲突传统乡村地区受到外在条件的束缚而更加注重经验的学习和耳濡目染的传承,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共同遵守的准则,家庭观念和家族观念比较浓烈,因而社会结构比较紧凑。院前社区的村民作为颜回后人,对传统的风俗习惯倍加珍惜,注重关注共同体的利益,进而转化成为文化层次上的高度的认同感,即便是进城务工以后也视故土家园为其“根”。此外,院前社区靠近慈济宫,受该民间信仰的深刻影响,已融化为村民的文化基因。因此,外出务工的年轻人能够相继返乡创业,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能够做到“有力出力,有钱出钱”,对软法之治认同度较高,这些深厚的文化认同正是将村民紧密联系的纽带。
不可否认的是,人的思想观念总是随着社会变迁而发生变化,尤其是长时间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之后,这种改变的程度会更大。乡村社区治理其实质就是,通过激发个人主体性实现“村民”向“市民”的过渡。在院前社区的治理过程中,市场经济因素实现了资源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人们开始关注自身的存在性和价值性,从传统的以“家”为单位的全局观念中释放出来,逐渐变为以个体独立为本,表现为不同于传统的“合”而更多的要求“分”。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具有生理、安全、社交、自尊和自我实现的基本需要,并且由低层次逐级向高层次排列,而最优先的需求将会内化为人的意识从而刺激相应的行为。传统社会中村民的需求主要在于较低的层次,而这些需求得以满足之后便会转向更高的需求,尤其是对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更加强烈。村民对社会性价值的激烈争夺,往往不是整合了村庄,促成了村庄社会团结,而是破坏了村庄的团结,导致了村庄共同体解体,村庄因此日益原子化[11]。这种原子化趋势降解了社区软法的正当性,破坏了乡村社区治理的整体性。
2.3 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博弈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央政府对乡村地区的管控比较严格,通过地方乡绅和宗族势力形成了严密的“权力文化网络”,尽管其与国家政权之间既有合作也有对抗,但国家权力始终处于强势的扩张状态,社会自由活动空间比较狭窄。共和国成立后几经转化,改革开放以后最终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从而在乡村地区推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激发了乡村地区的发展活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作为国家的基层政权,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现存法律对乡村关系规定过于原则性,模糊了乡镇权力各自作用的边界,因而乡镇政府在履行管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职责的过程中,极易与乡村社区自治发生冲突。
问:“在院前社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政府有通过引进相关的投资支持吗?”
院前社村民丙答:“有的。”
问:“政府投资之后,你们还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展社区建设吗?”
院前社村民丙答:“如果不能按照我们的意愿建设,宁愿不要政府的投资,自己筹集资金。”
院前社区治理是在“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战略规划的引导下展开的,或多或少会受到政府管理思维的影响,政府管理的强制性与软法治理的灵活性之间的冲突逐渐显现出来。院前社区的社会组织比较齐全,而且社区赖以自治的软法规范也比较完善,这使得院前社区在整合传统文化资源的基础上重新形成了新的权力网络,能够与政府争夺权威资源。管理机构与集体结构的分离、土地的逐渐私有化以及基层政权的削弱肯定会造成国家对地方社会的失控[12]。若乡镇政府干预太少会导致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出现权力真空,软法治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若乡镇政府干预过多会侵犯村民的自治权而压抑社区活力,更为严重的是,会激起村民的反抗意识和排斥心理。因此,随着乡村社区治理的不断深化,如何实现软法与硬法的接续,调和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之间的矛盾,增强社区自治的适应性,是乡村社区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3 软法视阈下乡村社区治理的进路乡村社区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根本而言,是传统与现代融合、村民转化为市民的过程,只有通过社会组织与政府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才能推进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由于现代性因素嵌入乡村地区,乡村地区的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而使乡村社区治理变得更加复杂化。软法作为乡村社区治理的主要方式,并非就任由其扩张,也需要受到一定的规训,并培育法治的社会根基。在软法视阈下,需要从正确处理村规民约与法律制度、公共精神与主体意识、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等之间的关系入手,化解当前乡村社区治理存在的困境。
3.1 村规民约与法律制度的耦合村规民约作为乡村社区治理中软法的重要来源,具有浓厚的道德因素,比之于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硬法,更容易为村民认可和接受,这是根植于内心的遵从和习惯。软法基于人们普遍承认和遵守的行为尺度,吸收了“熟人社会”的信任机理,可以补充国家法无法企及的境界[13]。市场经济因素分解了传统的乡村共同体,但良好的竞争秩序同时也离不开诚信道德提供心理支持,这是乡村社区治理中软法与硬法融合的重要原因。硬法需要以被人们认可的软法为基础才能得到更好的认可和执行。当然,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往往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近似的规定[14]。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培育全民法治信仰的重要思想根基。因此,乡村社区治理过程中不能人为地将软法与硬法截然分开,反而应致力于构建连通二者的耦合机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
研究表明,软法的制定主体既可以是民间主体也可以包括国家,并不必然排斥国家的参与。在乡村社区治理过程中,为了保证软法与硬法的对接和融合,村民制定软法的时候可以邀请政府内部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法学专家参与,仅仅作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的咨询而不直接参与决策,这既能够保证软法在硬法的框架之内而被赋予合法性又能确保硬法的权威性。更为重要的是,在公共事务的协商过程中对基本法律常识的普及是培育村民契约精神的最佳时机。随着乡村社区治理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因素与熟人社会因素的交锋更加激烈,村民思想观念遭到巨大冲击,需要法治观念的引导,尤其是在我国西部地区,乡村地区受到现代化影响比较薄弱且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更需要接受现代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熏陶和训练,从而桥接并缝合传统与现代“断裂”的缺口。
3.2 公共精神与主体意识的内洽乡村社区作为不同于传统的乡土社会的共同体,是村民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而重新结合起来的新的共同体,并以社会组织为重要媒介开展社区治理活动。社会组织的兴起并参与社区治理,改变了传统的乡土社会靠道德风俗维系的社会秩序结构,丰富了参与乡村社区治理的主体。民间组织的参与不仅使得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构成日趋多元,况且还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关系[15]。在乡村社区治理过程中,村民主体意识开始觉醒,对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空前增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利益不断增长,这使得注重个人价值的主体意识与注重共同体利益的公共精神出现间歇性脱节的状况。作为社会组织的一员,村民对于社区的公共事务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出现了利益冲突的情况,村民必须以公共精神对待和处置共同体的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公共精神是人们为增进共同体的利益所体现出的意识程度和思维状态,是参与者对待公共事务的理想状态。软法从创制到实施都强调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发动每个参与者真切地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并通过妥协和让步凝炼出公共意志作为最终政策。参与者在关注自身利益的时候就是一个自我意识发掘的过程。软法的多样性、灵活性、不断变动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补充硬法的作用,而软法还可以增强参与主体,特别是被硬法所忽略的那部分的主体意识[16]。这既是激发主体意识的过程,同时也是培育村民公共精神的过程。因此,软法中的条款在关注共同体利益的同时,应更多地关注作为共同体参与主体的个体利益,以成员个人价值的实现增加共同体的利益。作为共同体的一员,村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求个人价值的时候,其实也是增加共同体利益的过程,此时二者达到了统一。传统的“廓然大公”观念的解构又形成了新的“公共精神”,以软法治理保证过程的接洽性。
3.3 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的链接乡村社区治理是实现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过程,主要任务就是实现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的良性互动。社区自治主要表现为软法的实施,而政府管理必须得到硬法的明确授权并尊重已有的软法,否则可能将乡村社区变成治理资源和利益争夺的角斗场。因此,乡村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的链接归根结底是软法与硬法在乡村社区治理过程中协调发挥作用。实践证明,软法与硬法都无法完全排除对方而独立实现治理目标,硬法需要通过软法获得更高的认同度,软法的合法性仰赖于硬法。因此,乡村社区治理需要软法与硬法的“混合治理”,从而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现代社会的公共治理,应该硬软法结合,硬软法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继续重视硬法和发挥硬法作用的同时,充分重视软法和发挥软法机制的作用[17]。硬法中应明确规定乡镇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之间的分界,在乡村社区治理过程中地位平等,以增进共同体利益为目标,从而消除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走向合作共治。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合作共治的同时,需要防止政府管理缺位现象,而将更多的责任分摊给社区。社区自治难免有其局限性,比如重大项目的招标投资、公共卫生、社会保险等,单靠社区自治难免力不从心,而且政府有职责向社区提供这些公共物品。因此,在乡村社区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需要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准确、及时地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并及时制定相关政策予以回应。此外,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此,乡镇政府应及时、恰当地履行职责,提供高质量的便民服务,对软法只作备案而不是实质审查,从而保证多元主体合作共治。
4 结语转型时期,乡村社会处于传统解构和现代性嵌入的境况,乡村社区作为新兴的共同体,在治理过程中需要深入挖掘乡村地区的内生资源,培育现代公民意识,推动多元主体合作共治,从而实现善治目标。在软法视阈下,现代化对乡村地区影响愈加深入,这决定了合作治理是乡村社区治理的基本趋势。合作治理是在多元主体平等对话和协商的基础上,为了增进共同体的利益,以公共事务为中心,同时尊重软法的灵活性和硬法的权威性,以共同的认识为纽带,形成乡村社区治理合力。然而,乡村社区合作治理离不开政府部门尤其乡镇政府高效、及时、准确的政务公开。信息、专业知识与影响自上而下从行政机关到私人主体,自下而上从私人主体到行政机关,而且会在公共与私人主体之间水平流动[18]。只有在充分的信息流动自由的基础上,才能促进获取信息的机会平等,从根本上改变乡村治理中的权力结构,真正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开展合作治理,实现共建、共享、共赢、共治的现代乡村社区治理格局。由于我国区域差距比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各有不同,因此在推进乡村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应扎根于本地历史文化传统,充分发挥软法治理的柔性特征,以内生动力为基础循序推进,最终实现村民的现代化、乡村社会的现代化以及乡村社区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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