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综合实力得到显著增强。但是,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城乡差距问题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三农”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而在“三农”问题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公共产品供需不均衡问题。2016年1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解决“三农”问题的第十三个“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把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切实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水平,在紧抓农村经济效益的同时,大力加强农村公共产品的投资与建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经济的格局和弊端已经初见端倪,政府自上而下的“一刀切”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已经难以应对农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公共产品需求。要达到公共产品的供求均衡状态,就不得不考虑农村居民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状况,充分了解农民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意愿和消费能力。
1 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村需求表达机制 1.1 公共产品和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也称为“公共物品”或“公共财货”,学者们对于公共产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公共产品,即“集体消费的产品”(X1+1, …, Xn+n),每个人对这类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对每个居民和每种产品而言都有Xn+j=Xni+j[1]。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消费者i来说,他个人消费所能支配的公共产品的数量(Xin+j)实际上就是该公共产品的总量(Xn+j);或者说,公共产品在使用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必须由集体成员均等消费。
农村公共产品作为公共产品的分支,既有公共产品的共性,同时还具有自身特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下,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外延较宽泛。农村公共产品是在农村范围内为农村居民共同消费,为农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特征的各种产品。“非排他性”是指该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用不能只属于某个人或某部分人所有,可以将某部分人排除在外是不可能的;“非竞争性”是指增加一个人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根据资源最优利用原则,使用该产品不应收费。但是,由于新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所以不代表提供该产品不需要成本,如果该产品由市场提供,提供者必然会对该产品的使用收费,而任何一种收费行为都会阻止人们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假若公共产品的消费属于竞争性的,那么由市场提供的公共产品必然带来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也就是说,市场对公共产品领域进行资源配置是失灵的,特别是农村公共产品,其外溢性比一般公共产品更强。
1.2 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及其必要性供给与需求分属市场的两侧,供给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机制。公共产品的供给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供给,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和价格规模与私人产品完全不同,私人产品的供给总量和价格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而公共产品的供给则很大程度上由政治过程决定。对于公共产品而言,消费者的需求曲线是个人需求的垂直加总,即公共产品的社会边际收益是每个消费者的个人边际收益的加总[2]。消费者对于公共产品真实需求的反映就是“偏好表达”(Preference-revealing),这构成了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焦点问题。需求偏好表达常常被视为利益表达的一个部分,其实质是社会中的各个利益阶层提出各自要求的过程。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表达机制所重点研究的是公共产品的使用者如何表达自身真实的需求,并被供给者所了解、接收和反馈。充分赋予农民应有的话语权,通过合法且高效的渠道,来表达个体关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讯息,并被政府部门积极、有效地响应和实施,最终使得大多数人的需求偏好得到满足,这个需求表达和执行以及制度、政策、规范执行的过程就是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在西方民主制国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公共选择模型是林达尔均衡模型和蒂布特模型。
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与决策机制存在着重大缺陷,外部性特征明显。农村公共产品无论数量还是种类皆由县、乡政府直接供给,直接体现着政府的偏好和意志,无法有效反映农民对于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意愿。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而仅仅只通过依靠村民投票的过程来建立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很难实现。在一个行政村中,没有哪个村民对其他村民的情况无所不知,如果无法准确掌握所有村民的需求偏好信息,就会存在部分村民会隐瞒其获得边际收益的现象,通过不完全地表达自己的边际收益来减少其使用公共产品应该承担的费用,导致“免费搭便车”现象出现。要想达到公共产品供给最优,就必须真实地反映和考虑农民的需求状况。农民的实际需求正确、及时地转化为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及时且准确地被政府部门掌握并供给,只有充分考虑了这些才能达到公共产品供给的帕累托最优(图 1)。而这些迫切地需要一个健全的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
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认为,需求决定供给。而衡量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如何,主要取决于使用者的有限需求是否得到了最大化满足,那种无视或者忽略需求的供给方式必然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严重问题,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农民的实际需求常常被忽略,“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供给模式使作为消费者的村民缺乏畅通的行之有效的需求表达渠道。
2.1 政府层面:供给主导现今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供给体制,受制于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习惯由政府自上而下一刀切。政府的制度安排及行政效率会直接对农民的需求信息传达构成影响。当前,政府方面影响农民需求表达的主要原因表现在:首先,现有的需求表达程序僵化老套,需求传达被异化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当前的需求偏好表达程序和传统的科层制组织相似,都是通过层层传递的方式进行,农民向村委会表达需求,村委会将需求传达到上一级决策机关,决策机关对农民的诉求进行调研和审批,再层层下达,这样的“金字塔式”传达方式不仅造成了信息的滞后和低效,而且还存在信息失真和被异化的情况。第二,当前的乡镇基层政权组织制度不健全,不利于农民对需求偏好的表达。乡镇基层政府部门作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将指令层层下达到村委会,不仅造成供给效率低下,而且还会造成信息不对称。第三,由于政府决策部门会受到政绩、职位升迁和经济利益等的驱动,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往往与农民的利益背道而驰,更加倾向于供给能够反映政府政绩和“门面工程”的产品,忽视了使用者的真正诉求,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需脱节。政府供给体制自身的不完善,也是从根本上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的原因之一。
2.2 农民层面:缺乏需求表达由于人的“经济人”特征,居民在消费公共产品时会隐瞒自身的真实偏好,这种个人理性会导致集体福利遭到严重损失,农民作为“经济人”也是如此。首先,由于农民群体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对于公共产品的数量、价格、规模、质量等信息了解甚少,从而限制了农民对于公共产品的选择权,加之“搭便车”行为的普遍存在,使农民的需求表达陷入集体行动的“囚徒困境”中。其次,农民的政治权利意识较为薄弱。农民之间普遍存在“从众心理”,在公共产品供给决策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集体失语”现象,对于迫切需求的公共产品不主动争取,对于不需要的公共产品默默接受,对于侵犯自身政治权利的行为忍耐置之,使得自身的利益表达常常被忽略,所以农民的实际诉求很难被及时回应[3]。第三,由于经济资源的缺乏和政治地位的低下,普通农民在表达自身态度时会受到村庄能人的影响,或被动或主动地依附于村庄能人,缺乏表达自身意愿的“代言人”,所以可能丧失需求偏好表达的动力。除此之外,由于现行政治体制的不完善,农村基层缺乏有效回应农民自身诉求的机构和制度,农民自身缺乏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缺乏听证制度等等,大多数农民宁愿徘徊于、依附于政治生活的边缘,这些都会造成农村公共产品所供非所需的状况。
2.3 村委会层面:权力异化随着集体经济的逐步解体,原有的制度外供给平台的功能逐渐瓦解,农村集体提供公共产品的地位一落千丈。与此同时,村委会在自身功能定位上也遭遇到了严重的困难。村委会作为村民选出来的“发言人”,理应为农民寻求“利益最大化”,但现实中,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权力已经异化,既办理村务也执行村务,既代表政府部门利益也代表农民集体利益。这样一来,村委会俨然成为了政府的衍生部门,与乡(镇)政府共同决策公共产品的供给。长期以来的政务和村务双重管理者身份,使得村委会再也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其作用,严重制约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和质量。此外,村委会作为村级事务的管理者,缺乏对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的监管,供给效果大打折扣,导致如农村公路、自来水等公共工程后期的维护“无力”或监管“缺位”,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大大地降低了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
3 理论基础及现实应用:从林达尔均衡模型到蒂布特模型在化解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症结的过程中,林达尔均衡模型和蒂布特模型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方式将个人需求转化为公共需求,为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提供了理论基础。依照我国现实国情,对林达尔模型和蒂布特模型进行中国化改良,提高建立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在技术上的可行性。
3.1 林达尔均衡模型:“用手投票”林达尔的“用手投票”模型把具有竞争性的市场均衡分析拓宽到了公共产品的领域,将公共产品的供给与政府的政治决策过程相联系,试图找到一个政府选定公共产品的均衡水平、税负分配的原则和决策的章程。该模型有以下基本假定:第一,社区有两个当事人A和B,分别代表相同收入和偏好的两组选民;第二,公共产品的产出水平和负担份额作为一个备选方案同时决定,以防止决策的先后次序带来投机行为;第三,A和B都不可以隐瞒自己的偏好,且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偏好。在这一过程中,投票者通过对备选方案不断投票(即不断地“讨价还价”)的过程,将自身的偏好表露出来,最终达成结果一致,也就是形成“集体偏好”。此时,A和B都认同的产出水平的值和税收份额的值就是“帕累托最优”状态,也就是所谓的“林达尔均衡”。但是,在现实的政治运作过程中,由于对备选方案的“一致同意”很难达成,所以林达尔均衡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使用具有很大局限性。
3.2 蒂布特模型:“用脚投票”蒂布特模型通过居民对“社区”的选择,也就是“用脚投票”的方式,把地方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与居民的实际偏好联系起来。居民从公共产品供给相对差的社区迁移(“用脚投票”)到公共产品供给相对好的社区,而公共产品供给相对好的社区税收明显较高,所以这种“用脚投票”的过程间接地显示了居民的偏好需求和负担能力[4]。该模型有三个基本假定:首先,地区之间的财政存在着竞争性和流动性;其次,居民在各个社区之间可以自由迁移;最后,居民使用公共产品与相对税负高低是对等的。相对来说,好的公共产品供给必定有相对高的税率。蒂布特模型表达出的是一个“自下而上”的选择过程,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寻找到与自己经济水平、赋税能力、心理期望的公共服务标准等等相匹配的社区。对于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来说,在税收和票选压力的约束下,他们会更倾向于提供居民需要的公共产品,因为这样不仅会大大增加地方政府收入,而且地方政府还会因此获得更多“票源”。蒂布特模型既是居民“自下而上”公共选择的一个过程,同时也是地方政府追求效率最大化的自然结果,这种双向互动约束模式无疑为构建我国农村地区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打开了一个新思路。
3.3 林达尔模型和蒂布特模型的现实困境根据林达尔均衡模型不难看出,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是村民按照自身在使用公共产品过程中获得的边际效益来真实表达自己的需求。对于一些需要向村民筹资或者摊派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例如,翻修公路、新修水库等等,可以运用林达尔的“用手投票”表决。当然,“用手投票”的前提是要在村委会村务公开和高度民主的前提下进行。具体来说就是,村委会根据村民的需求意愿在制度规范的合理限度内,公开拟建项目,合理分摊每个村民应承担的份额,最后通过全体村民集体“用手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此来确定一个能满足大多数人需求偏好的方案。这显然与林达尔均衡模型中对备选方案“一致同意”的假设相悖离,也说明了林达尔均衡模型的“一致同意”在现实中是很难达到的,而是必须在现实中进行“中国化”的改良,比如确立相应的辅助投票规则和制度,类似于“多数票通过规则”等,从而让其在中国语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蒂布特模型的一个基本假定是地方政府在财政上的竞争性和流动性。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会为了实现地方税收的最大化而努力创造环境、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和供给效率等,以此来保障本地区的“高人气” [5]。我国当前的财政体制偏向于“压力型”体制,地区间的财政压力和财政竞争十分激烈,而这种财政竞争主要是靠为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或者土地优惠来实现,并没有反映出民众对于公共产品的选择偏好。同时,我国长久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了城乡分割严重,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差异明显,但却并未形成城乡范围内的人口迁移潮,根本原因是囿于户籍、就业、社保等方面的城乡不均等。特别是户籍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农民与城市居民同等表达政治诉求的权利,而政府部门也因此失去了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压力机制”。因此,在“用手投票”的过程中,必须设法破除这种流动性障碍,改革户籍制度及其配套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不均等待遇。
4 对完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的几点建议无论是“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都难以完全与我国政治、经济状况相契合,在我国农村地区公共产品表达机制构建的实践中难免存在一些水土不服的问题,这些理论模型的最大作用是为我国未来的改革发展提供了理论与现实的借鉴。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主体具有零散性特征,只有将农民个体的需求决策转化为集体意志,才能有力地影响政府等公共产品提供主体的行为目标。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
4.1 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林达尔模型和蒂布特模型的逻辑起点是契约论下的“经济人”假设,即,在契约的规制下,每个人都能够自由且平等地表达自身的合法诉求。因此,加快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的建设,首要的就是加快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为农民的需求表达夯实路径基础。首先,加快村民自治建设,有关村民利益的公共产品供给必须要真实地反映村民的真实诉求,并且赋予村民合法且高效的需求表达渠道。农业税费改革以来,基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制度内资金一直在减少,所以需要向村民筹集或摊派部分公共产品的成本,而“一事一议”制度正好起到了辅助作用。“一事一议”制度作为新形势下农村公共事务决策的新方式,使村域范围内“个人偏好”汇总为“集体偏好”成为现实,应该大力地推广和完善,提高村民议事的参与率和民主性,保障每位村民的参与权,发挥“用手投票”的作用。其次,推行村级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改革[6]。成都市自2008年以来推行“以农民为主体”的村级公共服务改革,每个农村公共资金的投入都遵循村民自主决策、自主使用、自主管理的原则,意在探索一种农村公共资金事前决策、事中监督、事后评议都“由群众说了算”的民主参与模式,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7]。
4.2 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制度化的需求表达需要农民有适度的政治热情和良好的政治法律素质。由于长期以来的小农思维的影响,加之农民自身又存在知识缺陷、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问题,对自身权利认知和权利意识明显不足,在公共产品的选择上往往偏向于不表达或者缺乏理性表达。农民要提高文化素质,树立现代公民意识,务必要加强对农村进行相关宣传,提高农民的民主及权利意识,引导农民准确地表达自身的切实需求[7]。要充分利用乡村文化室、图书室、村务宣传栏、村广播站等宣传媒介,向农民宣传民主法治意识及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提高村民文化素养的同时,还要让村民充分了解到自身的合法权利,使村民能够以一种“主人翁”姿态参与到农村这个“大家族”的公共决策和建设中,并通过实践锻炼,增强农民参政议政的能力,减少农民在公共产品需求表达上的盲目性和短视性,以此来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4.3 培育农民合作组织在供给者和需求者的利益博弈中,公共产品需求者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其利益表达的效能性也就越高[8]。农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不断地提高其组织化程度是权益机制保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要在农村社区内部培育或者完善农民合作组织或中介组织,作为供需的交流媒介,以实现信息的对称性和实效性。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中,一方面存在着“上”对“下”不了解,政府提供产品的盲目性较大;另一方面,“下”缺乏对“上”的沟通交流机制和机会,需求表达不畅,供求间信息严重不对等。而建立农民合作组织作为“上”和“下”的“中间人”,定期与农民沟通交流,了解农民的公共需求并及时反馈。这样的农民合作组织以“农民需求最大化”为办事主旨,搭建政府与农民的交流平台,可以有效解决传统的“上”、“下”沟通不畅问题。使农民能有效的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减少非理性意愿的释放。而且,通过农民合作组织这样的载体,农民阶层平等地参与到和政府的协商对话中来,有效解决传统的“上”、“下”沟通不畅问题,制衡基层政府权力的扩张和村委会权力的异化,抑制政府对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强制性供给,一定程度减轻农民生产、生活的负担。
5 结语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与私人产品供给截然不同,农民无法通过价格机制向供给者传递需求信息,而只能寻求其它途径解决。基层政府要了解农民群体对于公共产品的真实偏好,就需要找到一种渠道来替代价格机制的作用,充当政府与农民的沟通桥梁。因此,通过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培育农民合作组织来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一方面真实地表达了农民对于农村公共产品的真实需求,另一方面节省了基层政府供给公共产品产生的交易费用。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蒂布特模型认为,边际成本为零可以促使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相互竞争,加之居民有自由流动的权利,二者相互作用可以使公共产品的供给达到帕累托最优,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因此,还应该改革僵化陈旧的户籍制度,逐步消除“农业”和“非农”的差异,统一户籍管理,特别是要在消除城乡户口带来的教育、医疗、就业等的差别待遇上下功夫,使农民真正拥有自由流动和选择的权利,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形成一种倒逼压力,以此来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动态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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