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人们在各类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社会组织通过向社会输出产品或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郑杭生认为,社会组织按功能和目标分为经济生产组织、政治目标组织、整合组织和模式维持组织,其中经济生产组织指那些制造物品或进行生产的组织,其典型就是实业企业[1]。德鲁克把企业看作是社会的一个组织机构,是一个“社区”或社会不可分割的“分子区域”,企业成员不是经济人而是社会人[2]。因此,企业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企业必然是一种社会性组织,产生于社会并作用于社会。
1.1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缘起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观点的是钢铁大王卡耐基,在其1899年的著作《财富的福音》里指出社会责任的两个原则是慈善原则和管家原则[3]。而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是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满足产业内外人们需要的责任相联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4]。此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伴随着企业的发展及其与社会环境之间关系的变化而发生着相应的变化。20世纪50年代后,西方社会开始将注意力转向诸如公平机会、污染控制、节约能源和自然资源、保护消费者和工人等问题,由此进入了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更广泛关注时期[5-6]。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布的《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三个同心圆”理论,“内圆”是指企业为实现其利润的经济追求,为社会提供产品以及为工人提供报酬;“中圆”是企业在承担经济功能的同时,要与社会价值观和环境相吻合;“外圆”是指企业承担的更广泛地促进社会进步的更加无形的责任[7]。相关理论还有阿奇·卡罗尔的“金字塔”理论:把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按递减比例形成金字塔结构;约翰·埃尔金顿的“三重底线理论”:企业必须承担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这三方面的底线责任[8]。
随着20世纪70年代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对企业社会责任也出现了一些反对的声音,如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唯一责任就是为股东提供利润,社会问题不是企业应该关注的,如果自由市场不能解决一些问题,那么就应该由政府和立法来处理[9]。新自由主义提倡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鼓吹私有化,认为企业最有效的模式是私人企业,私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追逐经济利益的本能动机,通过在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充分就业。这种理论无疑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忽视,而只是从市场的角度,按照经济学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判断。从20世纪末以来,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推动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进一步重视。几百年来,在工业文明的影响下,生产力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类整体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工业化所创造的多样化也同时使人们对物质的需求欲望越来越大,物欲横流的社会风气造成了人们对财富和货币的贪婪追求。这种追逐经济利益的单一发展模式,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如贫富差距拉大,环境污染严重,资源过度采掘,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市场中的经济主体,企业的社会责任开始被各国高度重视,对企业经济行为的社会影响提出了要求,在完成企业内部经济性的同时也要实现外部经济性。
目前,学术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法还没有形成共识,对“企业需要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争论不休。可以确定的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受到更多的重视。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也不同。比如从企业规模上区分,对一些跨国公司和其他较大型企业来说,应该使其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不仅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还要通过缴税或其他公益行为承担社会保障功能;而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民营企业来说,过多的强调社会责任无疑是加大其运营成本和负担,但是对于一些基础的社会责任,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吸纳劳动力等责任还是不可推卸的。
1.2 利义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传统表现国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以企业社会责任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从2004年以后才开始显著增多,到2008年以后呈稳定趋势。这与中央提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理念的时代背景有直接关系,和谐社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而科学发展观也对企业树立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观念提出了要求。当前,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仍然以国外相关理论的梳理和应用为重点[10-12],缺乏自主性的理论研究和探索。然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其实由来已久,对应着传统文化中的利义观。
中国古代的社会秩序大致是“士农工商”,商是排在最后的,中国的商人阶层一直处于被压制的状态。民间资本的发展不仅受到制度性压制,也被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所制约。金观涛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结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经济结构是地主经济,文化结构是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意识形态。一体化的社会结构体现了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结构对经济结构的强大调节作用,维持着地主经济的稳定[13]。因此,政治结构决定了商业的地位,而文化结构则左右着商人们的行为表现。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之下,“仁义礼智信”被看作是一个社会人要奉行的基本准则,是中国价值体系中的核心要素。在利与义的关系上,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的学生子贡是一位商人,子贡经商将行义与营利结合起来,注重让财富发挥社会效益,其资助孔子的周游列国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中国商人对“利”与“义”之间的关系高度重视,商人经商的第一重目的是获得利润,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义”成为了中国商人的第二重行为准则。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用现在的话语讲就是实现企业的经济功能和社会责任。
在传统的义利之辩中,有一个基本前提,即物质利益是社会生活的基础[14]。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孟子说:“富,人之所欲。”所以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人的本质,但是由于生产的不均衡和古代物质资料的匮乏,使利益不能均等分配,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社会矛盾。为了更好地引导利欲之心,“义”的重要性开始被倡导。对于富贵,孔子还强调:“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孟子也主张:“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因此,尽管人具有追求利益的本能,却要形成“重义轻利,以义制利”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稳定。
企业追逐利益是企业的生存基础,也是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但是若企业单纯地逐利而忘义,形成了社会财富不均,必然会加大社会矛盾。因此,企业还要发挥其作为社会组织的功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承担相应责任。现代社会依然需要古代“义利观”的引导,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是一个现代经济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的过程。对中国而言,计划经济体制无疑是舶来品,而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我国结合现状所进行的一种自主尝试。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体系,既要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又要与中国的人文特点和价值理念相结合,绝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如勒庞所讲,一个民族在接受一种观念认同的过程中受其自身的传统信仰和历史影响。作为由过去所形成的一个有机体,民族与其他有机体一样,只有通过逐渐地继承和积累才能缓慢地发生变化[15]。中国的企业注定了即使是作为一种新兴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受到经济规则约束的同时,也要受到社会伦理和文化观念的约束。所以说,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对传统文化精髓的继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追求目标,这是与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所倡导的内涵是相适应的。
如上所述,对于西方社会而言,企业社会责任伴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所引起的社会问题而越来越被重视。对于我国而言,社会责任的理念并不是一种新生事物,而是古代“利义观”在现代企业中的继承和表现。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在中国的社会地位也有了很大改变。受转型期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以及政策多变的环境影响,中国式企业的发展仍在摸索中进行。过去急功近利式的发展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也出现了财富不均、贫富差距拉大等现象。
2 我国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性自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发布13个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十八大更是明确提出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当前发展农业的重点。在各项惠农政策的支持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企业得以迅速发展。农业企业是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出现的农业经济组织,与传统社会相比,它应用了更多的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生产方法、工业化的加工方法,以及现代经济社会对利润的向往。随着农产品商品化、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农业开始逐渐变为一种盈利的工具,这也决定了农业企业从一出现就是以实现股东利润为目标的。然而与其他工商业企业所不同的是,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农业企业的特殊性。有研究认为,我国农业企业不仅为社会提供充足的农产品,而且为社会解决了就业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16]。大力发展农业企业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农业走向现代化和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这对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收入、解决“三农”问题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17]。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三农”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农业企业不能单纯的以逐利为目的,更要承担起对农村与区域发展的带动责任。
2.1 近乡而建:对农村区域的影响从地理位置上看,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农业企业,都要与农村区域靠近,这是农业的本质体现,也是农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我国大量的农业企业分布在城市郊区或乡镇区域内,农业企业“近乡而建”,打破了村庄原有的观念格局以及生活和生态体系。当农业企业以一张盈利面孔出现在农村附近或进入农村后,带给村庄的不仅仅有新的物质设施和科学技术,同时还有市场经济的经营理念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欲望。尽管这与以往的乡村文化形成冲突,但也有利于村庄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形成其新的规范,逐渐地摆脱其在市场和经济方面的落后思想。
在这种背景下,农业企业不仅仅是一种资本盈利的工具,同时也充当了城乡连接的纽带,是一种工业反哺农业和城市支持农村的渠道。从这个角度讲,农业企业其实是资本从城市向农村渗透的一种途径。此外,通过企业行为还可以使农产品从产品变为商品流动到城市。目前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市民餐桌的途径有很多种,通过农业企业进行市场化操作是其中一种很重要的方式。这也是农业产业化发展所要实现的目标,即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加速农民步入市场,促进区域发展。
2.2 为农而生:与农民关系紧密农业企业的特性都体现在一个“农”字上,既是一个借助农业来获取利润的企业组织,又是一个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社会组织。除了对农村区域的影响外,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农业企业与农民之间常见的关系有四种:买卖关系、竞争关系、契约关系、雇佣关系。买卖关系是一种最简单也是最常见的关系,这种关系一般不多见于农业生产型企业,而是主要体现在产前和产后的相关企业。产前的农业企业指农业生产的上游企业,如农资、农机的生产企业,它们为农业生产提供原材料。产后的农业企业则是把农产品作为原材料,通过加工等方式生产出新的产品,因此会在采购农产品的过程中与农民形成买卖关系。买卖关系实则为一种商品交换的经济行为,双方各自利益取向不同,企业和农民会在一个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完成交易。竞争关系是指农业企业作为一种农业经营主体而存在,在参与市场活动时必然会与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形成竞争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农户往往在品牌、产量及价位上处于劣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催促了契约关系的产生。契约关系是农业产业化理念下的一种形式,主要表现在“公司+农户”的模式中,是指公司与农户之间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合同建立契约机制,在明确各自责任的基础上,保障双方各自的利益需求,约定双方的责任及其监督方式,最终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雇佣关系则是农业企业和农民形成的一种资本与劳动力的结构。在这种关系里,留守人口、富余劳动力是农业生产型企业和加工型企业的主要雇工来源。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农业企业的出现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工作都产生了影响。农业企业与农民的这些关系都直接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而农民利益又是决定社会稳定发展、消除城乡差距的关键。因此,农业企业不仅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存在于乡土社会,还必须扮演着社会公益组织的角色,以带动农民发展为己任。
3 现阶段我国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有研究认为,农业企业社会责任是农业企业作为“企业公民”必须对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期望的经济、法律、慈善和环境等多方面的义务,它不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的目标,不以股东作为唯一的服务对象,而将关注消费者、员工、股东、供应商、债权人、政府、环境资源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作为企业的管理任务,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18]。也有研究认为,农业企业的社会职责体现在行业的特殊性,农产品质量与生产安全关乎人们的健康与生命,保护人类健康、维护农副产品安全成为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19]。笔者认为,以往的研究仍然把中国的农业企业社会责任定格在西方的话语体系中,由于前述的农业企业对“三农”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我国的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除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共性外,个性部分则主要以带动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具体的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3.1 促进农业生产对我国农业企业而言,其组织属性是企业,其生存发展必须建立在自身的盈利基础上;其社会属性则是农业,其生产运营的基础源于农业并作用于农业,由于我国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也决定了农业企业对促进农业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在我国古代,农业生产的区域差异性以及农产品的多样性是商人贩卖农产品的源动力,其目的是通过满足不同地区的饮食需求而获取中间的差额利润。而现代社会中的农业企业,则是工业文明与传统生产方式相结合所形成的新型经济组织。与传统小农不同,农业企业在作为生产主体出现的伊始,就具备显著的技术和资本优势,在提高作物产量、改造品种、改变种植结构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效率。因此农业企业获取利润的基础不再仅仅基于农业的原始生产特点,而是可以通过改造原始生产特点来创造经济价值。那么,问题及相关责任也就应运而生。
其一,农业是所有产业里与自然环境关系最密切的,而自然环境又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几千年的农业文明社会里,农民一直充当农业生产的主体,其生产的内容与方式一直遵循着土壤、气候、环境等自然条件的规律,并且形成了固有的生物链和生态系统。农业企业则不同,在利益的驱使下,农业企业的生产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打破原有的规律,于是过度开垦、土壤退化、化学污染、生物链转变等情况均会发生,其结果是破坏了生态环境,使农业生产不可持续。这就要求农业企业的生产不能仅仅围绕其利益需求,同时必须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确保农业生产的生态系统稳定,保障农业生产的长久稳定。
其二,随着土地流转政策的逐步放开,加大了农业企业直接进入生产环节的比例,“公司包地”、“资本种地”等模式在全国推广开来。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及风险性,农业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较大。为了追求高附加值,农业企业在选择种植品种上多倾向经济作物,缺少经营传统粮食作物的积极性。此外,近年来观光农业、现代农业等休闲农业也在快速发展,农业最基本的功能面临挑战,即农业开始由提供粮食的功能向服务与盈利转变。农业企业的运作方式脱离了农业的原有生产目的,这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农业企业在促进农业生产方面应该承担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的责任,不应该任意地改变土地用途。我国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相关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各项产业调整政策及补贴的实施影响着农业企业的生产决策。如一些企业在流转土地后,只需拿到政府流转补贴以及项目资金即可获利。这种现象在全国很普遍,影响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也影响了农业生产总产量。有效生产是对农业基本功能的维护,民以食为天,农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把发挥土地效用和保证产量作为己任。
3.2 维护农民利益由于农业企业依存于农业社会而存在,因此如果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其自身的发展也会受损,所以农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时刻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其重要职责。在企业与农民的四种关系中,均表现出企业相对于农民的主导地位。在买卖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过大等原因,使农民在参与买卖交易时不具备谈判权和定价权,而是被动地接受价格。这就要求农业企业在与农民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不能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要同时照顾农民的利益,适度的谈判让步给农民以收益保障。
对于竞争关系,企业与农民利益矛盾显而易见,不仅体现在市场份额和利润收益方面,还表现在对生产资料的争夺上,其中后者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即资本与农民争地。在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建设同时推进的过程中,农业生产的规模需求与地方政府的政绩需求同时增大,其结果是政府主导推动土地向企业流转,农民的收入由生产性收入向地租性收入转变。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农业企业所支付的地租不能依据其生产成本确定,而是要首先确保农民的地租收入不低于同等土地的农业收入,如在我国山东、河南、河北地区,土地流转的定价起点多设定为1 000斤小麦的市场价格。这种优先考虑农民利益的定价方式,即为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在“公司+农户”契约关系中,同时存在农民参与的劣势。以往的研究认为,由于利益需求及目标不一致,公司与农户面临双重违约的风险。但是现实中公司在带动农户发展的过程中,往往表现为“龙头”动而“龙身”不动的情况。在这种发展模式中,农户的规模依旧不变,不仅在生产内容和生产方式方面要严格遵守公司标准,同时在销售方面也由接受市场调节转为接受公司收购价。由于农户仍然处于被动状态,其积极性逐渐下降。调研发现,近年来一些龙头企业开始调整与农户的利益关系,从单纯的订单农业转向对农户的服务指导,从单一的收购路径转向允许农民自由参与市场,进一步体现了农户的主体性,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同时降低了农户的违约风险,也稳定了公司收益。
雇佣关系中的农民以员工的身份而存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不对等。农业企业承担着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责任。20世纪八、九十年代,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推动了农村劳动力迁徙,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洪流”,相伴而生的是乡土社会的凋敝和留守人口问题严峻。在这种情况下,新兴的农业企业将有助于实现农村劳动力的离土不离乡,对稳定农民家庭、保障农民收入都起到重要作用。
3.3 保障食品安全除了对农村和农民的影响外,农业企业还承担着面向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即食品型企业的生产加工必须要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在传统社会,人们吃的食物是没有化学成分的原始农产品,工业化以后,农业企业可以通过深加工等技术手段,在初级农产品的基础上生产出更多形式和口味的高级农产品,改变了食用方法,丰富了食品种类。从三聚氰胺事件开始,社会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大大增加,农业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性受到社会关注。民以食为天,食物的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所以对于食品生产型的农业企业而言,其产品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就要求农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把尊重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作为第一标准,积极接受食品安全部门及社会大众的监督,严格遵循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4 结语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缘起于西方,但其理念却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目前正处于一个高潮,不仅是西方社会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越来越具体化,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农业作为传统产业开始以企业的形式进入市场,企业又以组织的形式开始介入农村区域并影响农民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整体仍然把重点关注到“企业”而非“农业”。然而对我国农业企业而言,农业的公共属性和企业的盈利本质必须有机融合,因此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体现在对农村社会发展的责任上,在这一性质基础上,延伸出其对农业生产、农民利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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