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已不是一个需要证明是否合理的命题,而是一个急需实践的命题。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 [1],法治中国的建设不仅在于法律制度的合理设计,更在于人们法治思维的养成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参与现代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法治思维”在十八大作为新命题被提及,在学术界掀起了一股研究的热潮,但由于是与“领导干部”相匹配出现,大多数学者倾向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所以现有的研究未充分注重培育对象的整体性。然而,大学生作为文化素质较高的群体,其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方式如何直接关乎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责无旁贷地承担着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的重要使命,理应提高重视程度,抓住大学生法治思维养成过程的关键因素,全面审视培育过程中的症结所在,积极探索培育的路径,帮助大学生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挥其“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
1 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内涵解读厘清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内涵是探究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路径的逻辑起点,从理论逻辑方面可以把这一内涵逐层分解为“思维”、“法治思维”、“大学生法治思维”三个范畴。分层剖析是理解其内涵的基础,也是提高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1.1 思维的内涵解读无论从心理学或者是哲学的角度,学者们对思维内涵的界定有相似之处。思维是人认识过程的高级阶段,是人脑借助于语言对客观事物的概括和间接的反应过程,它通过其他媒介作用认识客观事物,及借助于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推测未知的事物,探索与发现事物的内部本质联系和规律性[2],从而形成一定的思维习惯,支配人的行为。即在认识过程中,认识主体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在已有认识框架的基础上,把从外界扫描到的客观事物迅速地在大脑中进行分析、排列、组合,并作出判断及选择:如果客体信息满足主体的认知习惯,则加以过滤吸收,如果不能满足且发生冲突,则会调整自身的认识结构去适应客观信息。因此认识的过程就是思维零部件更新的过程,经过认识活动后,就会在脑中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框框”,即思维框架,当面对要处理的问题时,就条件反射式地作用于自身的行为。
1.2 法治思维的内涵解读任何一个范畴,在不同的领域其内涵也会不一样,与道德思维依赖伦理、政治思维看重权威、经济思维强调利益相比较而言,法治思维有其特定的架构,从不同的视角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有的学者从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三个维度出发对法治思维进行了全方位的剖析,笔者认为,分析法治思维的内涵应把握三点:其一,不能孤立地研究法治思维,必须把法治思维放到中国特有的语境中加以考量,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其二,法治思维的养成是动态的认识过程;其三,法治思维可以被训练,离不开法治实践。基于以上考虑,可以大致总结其内涵为: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社会这一大背景下,人们基于对法治的信任,能够自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运用法律规范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和解决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是将法律精神、法律规则、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3]的过程。法治思维属于意识范畴,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反作用于自身的行为。
1.3 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内涵解读大学生法治思维是针对大学生这一主体的特征而提出来的命题,在剖析“思维”和“法治思维”内涵的基础上,可以进行以下解读:大学生法治思维是指根据当代大学生的特征,在对他们进行系统法治教育的基础上,把枯燥的法律条文和抽象的法治精神扎根于大学生的内心深处,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判断、解决涉法问题的思想认识过程,从而在反复的认识活动中形成一种稳定的以法思考问题的模式。同时法治思维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命题,应用于不同的领域,其内涵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小到“合不合法”的认知判断,大到法律案件的判决、国家重大事件的决策以及国家制度的构建等等。因此,法治思维的养成应根据主体的不同而设定各自不同的培育标准。大学生现阶段仍然处于受教育阶段,尚未直接参与国家的建设,因此,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的初衷就是帮助他们在自己的理想目标以及权益与法律的精神发生冲突时,能够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选择,按照法律的指引实施自己的行为,做一个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学生[4]。
2 大学生法治思维养成的主要环节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是大学生“知情意信行”不断互动及转换的复杂过程,涉及到大学生法律知识、法治情感、法治信仰等多维的集合体,其过程环环相扣,逐步构建法治思维养成所需的材料。
2.1 通过“知法”获得法治思维的认知基础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知法”属于思维框架的基石,框架稳不稳,就看知识硬不硬。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般说来,知识越丰富,主体所具备的概念体系越复杂和完善,相应地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思维方式也就越复杂和完整,任何思维方式都必须以一定的知识作为其出发点和基本要素” [5]。因此,“知法”是形成法治思维的前提,大学生只有在充分掌握法律知识的前提下,才能解决涉法问题。由于不同主体运用法治思维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不一样,所以对“知”的层次也就不一样,就大学生这一对象而言,要结合他们的现实情况作“知”的要求。即一般普通大学生的“知法”内容不能按照法学专业的大学生甚至领导干部的标准来进行设计,否则不仅不能面面俱到,反而会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情感。基于此考虑,概括而言,大学生主要有“三知”:首先是了解法律的基础知识,知道法与生活息息相关;其次是在法理情的抉择之中,会优先考虑法;再次是遇到矛盾问题时能首先找法,知道从法律中去寻找解决问题的依据,懂得走法律程序。
2.2 通过“守法”领悟法治的神圣感法治的神圣感是崇高而庄严的情感,其本质内涵是要确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地位,实现法律的最高统治,让人们自觉地对法治有一种精神上的皈依[6]。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守法则为实施的最基本方式,这就意味着社会上的一切个人和组织,不论被贴上什么样的“标签”,其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惩罚”仅是一种强制性、被动的“守法”,一旦周围发生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的案例,人们心里的“守法防线”就会被攻破。因此,要领会法治的神圣感,“主动守法”成为关键环节。在实际的培育过程当中,要让大学生的自觉守法成为一种习惯,教育者可以选择现实生活中合适的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对大学生进行启发性教育,通过鲜活的案例使他们一方面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感受到法治所带来的公平正义,领悟法治的神圣。同时,又要使他们明白守法不仅在于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在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不断的启发中使他们逐渐从消极守法转为积极守法。
2.3 通过“用法”提升法治认同感法治思维的养成相当于一个框架的构建,只有不断地储存、加工这个框架的材料,才能让其牢不可破。通过“知法”打造了框架的地基,通过“守法”凝聚了框架的密度,要使框架成形,关键在于“用法”。就像新产品的问世一样,如若只是花大量的成本进行宣传,人们可能只是了解了产品的性能,不一定会使用。法治教育也一样,只进行普法宣传,使学生掌握了法律知识,如果不会用法,法治仍然停留在“是什么,为什么”的被动层面,大学生仍然无法感受到法治对自己生活的作用,也就无法将法律规范植入学生的内心。学生只有用法,才能亲自将储存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涉法问题上,通过经历具体的解决问题的程序,在获取解决结果的同时使“合不合法”的理性判断上升为“合不合理”感性评价,进而增进法治情感,从对法律的依赖感上升为一种认同感,长此以往形成稳定的法治思维方式。
3 大学生法治思维养成的困境审视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作为高校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引起各高校的重视,但受到诸因素的影响,培育效果差强人意,深刻审视其存在的问题,以下几点较为突出。
3.1 培育过程过于压缩,缺乏系统性和长期性中国自古就有“重礼轻法”的传统,相应地在教育领域产生了“重德轻法”的教育观念,其现实操作也就倾向于“重德轻法”,导致长期以来在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上用力不均衡。法治思维的培育作为高校法治教育的重要任务,需要经过多年法治教育的积淀,才能促进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培育过程却遭到严重的压缩,缺乏系统性和长期性。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主要体现在:其一,课程的压缩。即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育主要融入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思修)的课程中,且只是体现在后几个章节里,重点突出的只有一个章节,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的“政治建设”板块以及《形势与政策》课程中可能会略有涉及。其二,年限的压缩。即主要的培育课程《思修》在大学四年中,仅针对大一的学生开设一个学期,其后学期没有再涉及,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其三,课时的压缩。授课教师倾向于把授课的重点放在德育性质的章节上,弱化了对法律这块的讲解,显得“头重脚轻”,比例不协调。
3.2 培育方式过于单调,缺乏多样性和针对性历年来,我国的“应试教育”已形成一种教育文化,其相应的教育手段过于单一和机械,具有严重的“知识化”倾向。虽然近年来素质教育的提倡掀起了教育方式的改革热潮,但短期内仍不能完全摒弃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导致至今高等教育在实践中还尚未完全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使用一套具有针对性和多样性的教育方式,大部分教育者仍然主要延用单一的课堂理论讲授,不注重实践活动的开展和环境的渗透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本来就生硬、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则,教师就成为了知识点的“搬运工”。这样一来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育就演变成“流水线的”生产,忽略了学生的体验和感悟阶段,很难促使学生产生与法律的共鸣,更不用说对法律产生一种神圣感和认同感,形成具有稳定性的法治思维。
3.3 培育环境趋于行政化,缺乏民主性和渗透性在我国,“权力至上”观念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这种思维习惯之下交织着的是各种特权和利益,编织了无数张关系网,严重影响着法治的进程。对高校而言,泛行政化就带有这种思维的烙印,已成为教育发展的一块心病。具体到法治教育这块,其明显的症状有:其一,在管理理念上:管理者处于权威地位,学生处于服从地位,管理工作的开展不以学生为主体,规章制度在某些时候置于管理者的主观决策之下;其二,在制定管理规则上:往往不征求学生的意见,直接公示结果,并且在涉及奖惩的问题上会出现程序上的颠倒,严重损害了学生的相关权益。因此,在这种缺乏民主参与的培育环境下,教育者在课堂上传播的法治精神与学生的亲身经历无法“对上号”,造成学生心理的落差,导致学生容易形成一种思维定式:普遍相信“关系”的潜规则,而不是“法治”的力量,校园法治文化环境的渗透作用较弱,很大程度上制约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
4 大学生法治思维养成的实现路径结合法治思维形成的环节以及高校培育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法治思维的培育不仅只是知识的搬运,而且需要在理念、教学和管理三个维度上形成合力。
4.1 理念之维:树立“以学生为本,以法为主线”的理念(1)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观
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传授已有的知识,而是把作为人的独特本质的精神引发出来,使其成为自觉自由的人[7]。同样,法治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告诉学生有哪些法律规范,而是要让学生明白法治的重要性,体会法治的魅力,以提升他们的法治自觉性。要达到这样的最终目的,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观,即要以学生的发展为宗旨,把学生看作是教育的主体,深度发觉大学生的内心需要。在“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这一具体教育活动中,教育者要把“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贯彻到培育的全过程。一方面,在教学活动中,要以“师生平等”为原则,以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法律事件为教学材料,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从而启发学生的思考。另一方面,在管理活动中,要转变“服从式”的管理方式,并以“维护学生的权益”为核心,以“促使学生履行义务”为目的,鼓励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照顾到不同学生对法律的不同需求。
(2)树立以法为主线的管理观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律化的社会,法律已深入社会的各领域,影响着人们的决策并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人们对于法治只有“顺应”,改变与法治相冲突的因子,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长期以来,高校泛行政化和人情化的管理方式,使管理者办事的出发点不是法律,继而“依照规章制度办事”在某些时候流于形式,严重阻碍了依法治校的进程,不利于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最终法治教育的终极目标也只能成为泡影。因此,高校管理者要认识到传统管理方式与学生需求以及学校发展之间的冲突,自觉把握法治精神,摒弃原来过于行政化的管理方式,树立“以法为主线”的管理观。即将法治作为一条主线贯穿高校管理的全过程,在此基础上构建以法治为原点的坐标管理轴,使每项管理工作都能控制在这个坐标轴中,合法合理合情地开展高校学生的大小事务,从而真正形成一套民主的高校管理模式,使学生体会到一种参与的幸福感。
4.2 教学之维:课堂实践两手抓(1)系统整合教育要素,精心打造教学课堂法律知识是法治思维形成的认知基础。帮助大学生构建全面系统的法治知识结构是课堂教学的首要任务,教育者应积极渗透课程理念的精髓,在相关会议精神的指引下,有针对性地整合培育目标、培育内容、培育方法等教学元素的功能,以求形成教育合力,打造45分钟的高效课堂。针对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育,需要立足于“养成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终极目标,科学设计教学环节。其中,在教学内容上应该以“法律至上、合法性、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程序正当”等几大内容为主线贯穿教学的全过程,并结合当代大学生的生活特点,合理选择大学生身边的正反典型案例,以起到感染和警示的作用。在教学方法上,切忌只作单纯的理论讲授,要以“针对性”及“多样性”为原则,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以及学生的法律关注点选择最佳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多种呈现方式中建构法律知识体系。
(2)拓宽法律实践渠道,促进从认知到认同转变
就实践的维度而言,法治思维是倡导动态之治的思维。法治的过程不仅是倡导规则意识的过程,更是运用规制治理的动态过程,真正将法治思维融入社会实践中,实现由理性之治到动态之治的升华[8]。同样,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育是通过实践促进大学生从认知到认同的过程,系统的课堂教学能不能起作用,最终要靠实践来检验。因此,开展法律实践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学生通过法律实践,使法律知识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得以验证,并经过内心的揣摩升华,成为大学生自身认同体系中的一部分。教育者要拓宽法律实践渠道,增强学生的情感体验,主要的实践渠道包括:其一,课堂法律实践。如老师可以根据授课内容,设计相应的讨论、辩论等环节,安排一定的课时,给予学生在课堂上展示的机会。其二,校园法律实践,即可以指导学生成立法律社团,开展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如法律知识抢答、辩论赛、法律讲座、模拟法庭审判活动等,还可以让学生参与到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等。其三,社会法律实践,即高校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参与相应的社会法律活动,比如旁听司法审判、参与选举投票等。使学生在多渠道的法律实践活动中,体验一种“获得感”。
4.3 管理之维:做好培育系统的顶层设计(1)设定培育方案,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体系
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育内在地包含法律认知、法律实践以及法治认同等多维的培育环节,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培育工程,简单的操作以及短期的培育是无法实现培育目标的。高校法治教育工作者要把其上升为一项战略性的任务,在宏观上作出整体的规划,并针对目前存在的培育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以及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体系,为整个培育过程“保驾护航”。其一,课程开设的保障。即一方面可以针对不同年级的大学生增设与法治思维培育相关的公共选修课,以确保培育的长期性;另一方面可以提供奖励政策,引进法律专业的教师或者鼓励思政课教师通过多种渠道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保证法律板块和德育板块比例的协调。其二,法律实践开展的保障。即把相应的法律实践活动纳入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教学计划,给予经费、人员方面的支持,逐步做到规范化。其三,学生权利获取的保障。即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部门和法律监督部门,一方面帮助学生解答法律困惑,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的权利不受侵犯。
(2)培育校园法治文化环境,提升法治的感染力
任何东西只要上升为文化,就会拥有强大的渗透作用,根深蒂固于人们的内心,并使人们自觉地按照文化所固有的属性行事。同样,法治一旦升华为法治文化,人们就会自觉地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9]。大学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地,多年以来的发展积淀了独具特质的人才培育环境和模式,法治思维的培育可以凭借这样的优势,在培育校园法治文化环境的过程中,将“法治”与丰富的大学文化资源相融合,以创新法治文化的培育形式。具体说来,可以从硬环境和软环境两方面进行建设:硬环境着重在“宣传”二字,如在校园内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设置简洁、易记且具有人文色彩的法治标语和图画,利用校园强大的宣传工具传播具备社会正能量的法律事例等;软环境则突出在“民主”二字,即一方面教师要保证课程考核的透明化,让学生感受到公正,另一方面高校领导要实行民主管理,以确保学生的权益不受侵犯,为法治的感染力加分。
5 结语法治建设和法治思维培育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均攸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思维是现代治理的首要思维,法治能力是现代治理的核心能力,法治思维的状况关系到人的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契合程度[10],关系到法治能否成为一种生活常态。当代大学生是今后现代治理的主体力量,他们法治思维的养成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外在需要。高校作为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的重要阵地,要从根本上杜绝“重德轻法”的思想,从战略的高度全方位地完善目前的培育体系,同时要积极探索“协同育人”的新模式,以延伸培育平台,提升培育质量。
[1] | 费孝通. 乡土中国[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 58 . |
[2] | 刘颖, 苏巧玲. 医学心理学[M]. 北京: 中国华侨出版社, 1997 : 27 . |
[3] | 蔡晓卫. 论高校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J]. 中国高教研究, 2014 (03) : 76 –79. |
[4]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5年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5: 179. |
[5] | 陈中立. 思维方式与社会发展[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 : 1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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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周恒利. 道德·法治·文明:大学思政寻道[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 : 6 . |
[8] | 江必新. 法治思维社会转型时期治国理政的应然向度[J]. 法学评论, 2013 (05) : 3 –9. |
[9]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学习出版社, 2014: 117. |
[10] | 李鸿忠.法治思维是现代治理的首要思维[EB/OL] (2015-01-14)[2016-5-15]. 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114/c40531-2638141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