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源性价格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天然气价格管理体制、定价机制及今后的价格改革走向等问题也日益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密切关注。为系统研究天然气定价形成机制历史,以便为全面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积累经验,本文拟就新中国成立以来四川天然气定价形成机制的历史分期进行初步研究,并就天然气价格变化情况作一回顾。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价格特征,可将四川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分为四个历史阶段。
1 高度集中的政府定价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学习和借鉴了苏联的计划经济制度,在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及时建立起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国家实行集中统一的价格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价格制定权集中于中央政府,价格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形式单一,采用直接定价方式。
在国家集中统一的价格管理体制下,从20世纪50年代起直至1982年4月,我国的天然气价格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天然气由中央政府统一定价,生产企业没有定价自主权。
我国最初的天然气价格分为计算产值的价格和调拨价格两类。从1952年开始,工业生产资料调拨价格(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及有关工业部委负责管理,其中,天然气价格由中央燃料工业部行使管理职能。
四川盆地是我国最早发现天然气的地区,也是国家最早实施天然气价格管理的地区。早在1953年,全国石油会议就确定四川盆地为全国油气勘探重点区域,并由此拉开了四川油气工业发展序幕。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四川盆地开始投入大规模勘探开发,天然气产量逐年增长,最终建成我国最早的天然气工业基地。
1956年12月,中央燃料工业部以计生〔1956〕670号文规定: 1957年四川天然气价格为每千立方米70元,但这一价格仅作为计算工业产值之用,而不是调拨价格[1]。石油工业部成立后,天然气定价转由石油工业部负责。1958年6月,经石油工业部批复,四川天然气价格定为每千立方米25~30元[2],这是我国最早出台的天然气调拨价格文件。根据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地区具体天然气价格由四川石油管理局与四川省委共同研究确定的批示精神,四川石油管理局随即与四川省委商定,最终确定四川天然气价格为每千立方米30元。为支持地方工业发展,并报经石油工业部同意,决定对四川地方企业的天然气价格实行八折优惠,即按每千立方米24元执行[3]。在这之后的近20年时间里,我国的天然气价格一直保持不变。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天然气价格管理陷入停滞状态,四川天然气价格仅有一次微调。1970年6月,石油工业部与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合并成燃料化学工业部。天然气价格管理职责相应转移至合并后的燃料化学工业部。1972年1月,燃料化学工业部征得四川省革委计划委员会同意,对当年新增用气户,不分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天然气井口交气价格一律按每千立方米30元执行[1]。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我国经济建设在徘徊中前进,1977年8月,国务院设立国家物价总局。从此,天然气定价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转至国家价格专业部门管理。经国家计委批准,从1978年1月1日起,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调整为每千立方米40元,县属及其以下的“五小”工业(即小煤矿、小钢铁厂、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和小机械厂的简称)企业的天然气价格仍实行八折优惠,即每千立方米32元[1]。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现了把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历史性转折,由此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针对四川天然气开采成本上升的实际,经国家计委批准,从1980年1月1日起,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上调到每千立方米50元,对省内“五小”工业天然气价格相应提高至每千立方米40元[4]。
通过对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四川天然气政府定价管理的回顾,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天然气价格管理的主要特征:一是国家先后对价格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天然气定价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转移至国家宏观管理部委和价格管理专业部门;二是由于我国天然气产地主要集中在四川盆地,国家对天然气价格管理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国家出台的天然气定价文件均以四川石油管理局为主;三是在国家物价稳定的情况下,天然气价格总体保持稳定。
2 价格双轨制时期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产品价格完全由国家控制,不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从1981年开始,国家允许企业在完成指令性产品生产计划的前提下自销部分产品,其价格由市场决定。这样就产生了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执行国家统一调拨价格和企业自行销售产品根据市场决定价格的价格双轨制。价格双轨制作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是我国实施渐进式增量改革战略的一个重要特征。
从1982年5月至1997年3月,系四川天然气价格双轨制时期。天然气价格双轨制是指天然气实行计划垄断性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不同的定价机制。运用价值规律,根据市场需求和开采成本上升频繁上调天然气价格,成为这一时期四川天然气定价机制的重要特征。
2.1 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政策天然气是国家最早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商品之一。1982年4月,国务院对四川天然气实行了商品量常数包干政策,规定每年商品气50亿立方米,商品率88%,包干内计划天然气由国家分配和定价,包干外天然气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行定价,实行“以气养气”政策。同时决定自1982年5月1日起,四川天然气价格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立方米提高30元,提价收入作为四川天然气勘探开发基金[1]。这一政策成为实行天然气价格双轨制的标志,为四川天然气勘探开发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之后,天然气价格进入频繁调整期。
经国家计委批准,从1983年1月1日起,国家对四川超产天然气按每千立方米收取30元增供气补偿费[1]。随着小化肥、制盐等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利润增长,1983年12月,国家物价局又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取消四川省内小化肥、制盐业、炭黑产品及县以下企业用气优待价格,天然气井口价由优待价格每千立方米70元提高到80元[5]。这两项“增费提价”措施,进一步增加了四川天然气销售收入。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把价格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而在这次全会之前的1984年4月,国务院已调整了四川天然气价格,同意自1984年7月1日后,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由每千立方米80元提高到130元,调价后增加的收入全部转作勘探开发基金,专项资金专用。这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前国家出台的重要调价措施,成为深化价格体制改革的前奏曲。与此同时,四川省还提出贯彻意见,决定从1984年7月1日起,全省在天然气包干指标以外已安排的增供补偿气加收补偿费的办法即行取消[6]。
1986年4月,四川省决定对四川石油管理局超过当年包干基数47亿立方米的部分实行加价政策,即在每千立方米130元基础上再加价130元[1]。
1987年,国家将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政策推广到全国主要油气田,规定石油工业部每年的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基数为67.5亿立方米,其中,四川石油管理局47亿立方米。全部天然气商品量均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由国家计委统一分配。包干时间从1987年至1990年,4年不变。包干基数内的天然气按当时价格结算;超过包干基数部分,按每千立方米260元结算,其高、平差价收入转为天然气勘探开发基金[7]。
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四川油气田的积极性,为筹集更多的勘探开发基金、保持天然气产量稳步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2.2 采取分类结构气价措施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谈话,吹响了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前进号角。天然气价格改革也在不断推进。1992年6月,国务院出台天然气结构价格政策:四川天然气实行包干内外价格并轨,并根据各用户用气性质不同,实行分类气价,除化肥用气价格维持不变外,其他各类用气每千立方米的价格依次为:其他工业用气240元,城市居民生活用气280元,城市商业用气420元[8]。同年10月,国务院又对化肥用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从1992年10月1日起,四川化肥用天然气出厂价格并轨为每千立方米220元[9]。
2.3 实行自销气政策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天然气生产企业增加天然气产量,筹集更多的生产建设资金,1993年3月,国家物价局决定自当年4月1日起,同意四川石油管理局按国家计划规定由企业自销的天然气实行市场价格。从此,四川石油管理局计划外超产天然气开始部分进入市场调节阶段。自销气由国家计划内安排的定向定量自销气、超产增加的外供商品气和生产企业节约自用、降低损耗增加的外供商品气三部分构成。自销气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定价。1993年,四川石油管理局自销天然气6.93亿立方米,占当年外供商品量的11.4%,每千立方米自销气最低井口价格为:商业用气620元,其他用气400元[10]。自销气政策的实施,打破了几十年来天然气实行单一政府定价模式,标志着天然气价格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2.4 利益格局中的天然气价格战1992年以来,国家放开了大部分生产资料价格,市场调节部分比重逐年增大,这对改变基础产品价格长期偏低和促进市场机制形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1992年,我国居民生活消费价格同比上涨6.4%,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6.8%。到1993年,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居民生活消费价格上涨了14.7%,工业品出厂价格则大幅上涨24.0%,这直接影响天然气生产成本的持续上升。为扭转天然气价格偏低和部分油气生产企业亏损局面,1994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价格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26号),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提高原油、天然气和成品油价格。其中,天然气实行包干内外井口价格“并轨”提价。调整后的四川天然气每千立方米井口价格为:化肥用气470元,居民生活用气530元,其他工业用气490元,商业用气670元。其他油田每千立方米天然气井口价格为:化肥用气440元,居民生活用气460元,其他用气520元。企业自销的天然气中准价格900元,允许生产企业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浮动[11]。
如此大幅度提高天然气价格,对于油气田减轻通胀压力,缓解资金紧缺矛盾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天然气价格的调整,涉及地方政府、生产企业和用户等多方利益,国务院下发这个文件后,在四川地区引起强烈反响,执行调价文件过程中遇到各方很大阻力,部分用户不按新的文件精神执行,纷纷向四川省政府反映天然气调价幅度过大,执行新价格后企业难以承受,要求仍按原价执行或降低调价幅度。在此情况下,四川省物价局等三部门于当年1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的通知》(川价字重〔1994〕216号)。这个文件与国发〔1994〕26号文的不同之处是:(1)把化肥用气分成了大化肥用气和小化肥用气两个档次,大化肥用气执行国发〔1994〕26号文规定的价格,小化肥用气在国务院规定的价格基础上每千立方米井口价格下降100元,即每千立方米井口价格370元执行;(2)降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将国务院规定的每千立方米530元下降至430元;(3)取消自销气价格。这个文件的实质是不执行国发〔1994〕26号文件精神,为用户抵制国家新的天然气价格撑腰,给四川油气田的天然气营销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部分用户的调价收入不能收回,应收账款大幅上升[12]。
四川省物价局在下发川价字重〔1994〕216号文件的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又向国务院紧急请示,反映天然气调价幅度过大,四川省难以承受,要求调低四川天然气价格。国务院考虑到四川省天然气消费量大和用气集中的实际情况,责成国家计委于1995年4月向四川省政府印发《关于四川天然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国计价格〔1995〕400号),决定对四川省小化肥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分步到位办法,即自1994年5月1日起,小化肥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气每千立方米井口价格在原价基础上先提高150元,1995年不再提价,1996年1月1日起,井口价格再提高到国发〔1994〕26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水平,但必须继续执行自销气政策,中准价格标准每千立方米仍为900元,下浮幅度由原定的10%扩大到20%。国务院由此否定四川省自行取消自销天然气价格的作法。到1996年1月应全面执行国发〔1994〕26号文的时候,但一些企业仍不按规定执行,特别是对自销气价格仍持强烈反对态度。为此,1996年4月,四川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四川石油局天然气井口价格安排意见的通知》,决定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26号文,但对其中的自销气价格采取了按用户均摊加价的办法,规定自销气数量以四川石油管理局1995年的实际销售量为基础,自销气价格按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格下浮10%计算,在国发〔1994〕26号文规定的价格基础上,天然气井口价格每千立方米再提高30元。即大化肥、小化肥用气提高至500元,居民生活用气提高至560元,其他工业用气提高至520元,商业用气提高至700元。
3 恢复政府定价时期我国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初衷,一方面是想依靠“计划轨”的政府定价主导作用,稳住价格大局,保证经济有序稳定发展;另一方面是想依靠“市场轨”的市场价格调节作用,引导资源流向,缓解供求矛盾。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价格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因价格剧烈变化而引起的利益格局调整震荡,减少改革风险。但在实践中,价格双轨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悬殊较大,巨额的“差价”诱发权力腐败,产生“官倒”,影响稳定。天然气价格双轨制,也引起了不少用户的强烈不满。用户认为,使用同样的天然气,计划外的天然气价格比计划内的天然气价格高出很多,增加了成本、降低了利润。本文前面所述的天然气价格战,就是天然气价格双轨制矛盾的集中表现。
在此情况下,从1997年3月起,四川天然气价格恢复为政府定价,并延续至2005年12月,这一阶段时间跨度较短,天然气价格管理的主要措施是实行两个“并轨”。
3.1 天然气计划价格和自销气价格“并轨”在四川地区天然气“价格战”如火如荼的时候,为尽快解决这场争端,平衡各方利益,1997年3月,国家计委对四川天然气采取折中调价措施。决定自同年3月20日起,调整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1)提高计划内用气价格。除计划内化肥用气井口价格维持470元/千立方米外,其他类别用气价格适当提高。其中,居民生活用气由每千立方米530元提高到630元,商业用气由每千立方米670元提高到870元,其他用气由每千立方米490元提高到590元,自销气价格不变。(2)对四川天然气计划价格和自销气价格实行“并轨”,对用户实行并价综合价格。“并轨”后的价格分别为:化肥用气520元/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气每千立方米685元,商业用气每千立方米925元,其他用气每千立方米645元[13]。这个文件的出台,一方面最终解决了自1994年以来国务院与四川省在天然气价格上的不统一问题,寻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标准,基本理顺了天然气价格;另一方面也标志着四川自销气价格政策的终结,国家收回了全部天然气定价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文件的出台,既有积极意义,也存在一些不足。
3.2 将天然气净化费与天然气出厂价“并轨”为加强天然气商品量管理,1987年10月,国家计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油气田商品气的价格由井口气价、净化费和输气费组成。所谓天然气的净化费,指为满足集输工艺生产需要和用户要求,对天然气进行脱油、脱水、脱硫等净化的处理费用。此项费用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这是国家首次正式提出了天然气净化费的概念,并为油气田企业向用户收取净化费提供了政策依据。由于净化费的实际成本无法准确界定,天然气生产企业按实际成本向用户结算净化费缺乏操作性,1988年初,四川省率先出台天然气净化费收费标准:自1988年4月1日起,天然气生产企业向用户收取每千立方米10元的净化费。随后,四川省多次上调天然气净化费标准。到2001年5月,化肥用气净化费标准提高到每千立方米70元,其他用气净化费标准提高到80元。2002年1月,国家计委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天然气井口价外加收的净化费并入价内,合并为统一的天然气出厂价, 天然气出厂价提高30元/立方米[14]。这标志着天然气收取净化费历史的终结。净化费并入出厂价后,各类天然气价格为:化肥用气550元/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气每千立方米715元,商业用气每千立方米955元,其他用气每千立方米675元。
4 实行政府指导价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充分发挥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根据《价格法》规定,天然气作为资源稀缺商品和自然垄断经营商品,其价格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为理顺天然气价格,促进节约用气,优化用气结构,促进天然气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国内天然气市场供应,2005年12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将天然气出厂价格改为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政府只制定基准价,给企业一定的定价自主权。这标志着天然气定价管理从此进入政府指导价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有:
4.1 出台天然气政府指导价的配套政策与实行天然气政府指导价相适应,2005年12月,国家发改委还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一是简化价格分类。将居民用气、商业用气及通过城市天然气管网公司供气的小工业用户合并为城市燃气用气。简化后的气价用气分类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用气。二是天然气出厂价格归并为两档价格。将实际执行价格水平接近计划内气价且差距不大的西南油气田等6个油气田的天然气和大港油田等3个油田的计划内天然气,归并为一档气,执行一档价格;将除此以外的其他天然气归并为二档气,执行二档价格。三是规范出厂价格浮动范围。一档天然气出厂价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可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二档天然气出厂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为10%,下浮幅度不限。四是建立天然气比价挂钩机制。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系数根据原油、液化石油气和煤炭价格5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分别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相邻年度的价格调整幅度最大不超过8%。同时决定从2005年12月26日起,将天然气出厂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到:化肥用气690元,工业用气875元,城市然气920元[15]。
为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策,2006年7月,四川省物价局提出了对天然气出厂价格执行浮动价的具体贯彻意见,概括起来就是“一浮两不浮”。即:直供工业用气价格,由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和中石化西南分公司在与用户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浮动;化肥生产用气价格不浮动,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2756号文规定的基准价执行;从稳定城市燃气销售价格角度出发,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暂不执行浮动。
4.2 通过价格杠杆控制天然气消费过快增长随着天然气市场的不断扩大,天然气消费需求越来越大,部分居民用气难以保障,急需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抑制消费需求。为此,国家发改委决定自2007年11月10日起,提高工业用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全国陆上各油气田供工业用户天然气的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400元。其中,直供工业用户在各油气田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格上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基准价在城市燃气出厂基准价基础上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16]。
4.3 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在进口气价格较高、各类天然气价格不统一和价格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国家发改委决定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自2010年6月1日起,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各油气田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并以附表列出了各省市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川渝油气田的天然气出厂价格调整情况见表 1)。扩大价格浮动幅度。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双方可以在不超过出厂基准价格10%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17]。由于川渝地区天然气供不应求,天然气价格均按上浮10%执行。
为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节约用气,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在广东、广西两省(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推出新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一是将天然气区分为存量气和增量气。存量气为2012年用户实际使用气量,超出2012年的部分为增量气。二是明确存量气和增量气的调整原则。增量气价格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三是将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四是制订了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标准。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18]。其中,四川的存量气最高门站限价为每千立方米1 930元,增量气最高门站限价为每千立方米2 790元。
4.5 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19]。按此调整后,四川存量气的最高门站限价为每千立方米2 330元,增量气最高门站限价仍为每千立方米2 790元。
4.6 实行天然气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天然气供应量增加、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一是调整门站价格。根据2014年下半年以来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机制,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440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元,其中,包括四川在内的5省(市、区)按与全国衔接的原则安排,实现价格并轨。价格并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最高的是上海和广东,均为每千立方米2 880元,天然气门站价格最低的是新疆,为每千立方米1 850元,四川天然气门站价格为每千立方米2 350元,基本在全国加权平均水平。二是试点放开直供用户天然气门站价格。放开除化肥企业外的天然气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鉴于化肥市场持续低迷,化肥用气价格改革分步实施,再给企业一定过渡期。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200元。同时提高化肥用气保障水平,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每千立方米200元[20]。
自2005年12月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来,国家对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截止到2015年4月,实现了存量气与增量气的价格并轨,并且逐步放开直供用户天然气门站价格。政府对天然气价格的管理权限逐步缩小,而企业的定价自主权放宽,这对调动油气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5 结语通过回顾四川天然气定价形成机制的演变及价格变化情况,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基本结论:
(1)四川天然气价格的不断调整,是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必然结果。改革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动力。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四川天然气定价机制的形成,历经高度集中的政府定价、价格“双轨制”、恢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四个不可分割的历史阶段,反映了天然气价格由低到高的变化趋势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成为我国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缩影。
(2)四川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历史轨迹对深化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总结历史经验,重要的是要让历史告诉未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国家将进一步完善以市场定价机制为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大力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扩大天然气生产企业定价自主权,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严肃查处价格违纪违法行为。油气田企业则应建立天然气定价制度,使天然气价格主要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做到价格能升能降,可高可低,但必须强化定价内部控制,防止自主定价中的“暗箱”操作,防止定价中的权钱交易,杜绝天然气价格腐败行为。
[1] | 四川石油管理局五十年大事记(1949—1999)[Z].成都:四川石油管理局史志编撰委员会, 2001. |
[2] | 关于天然气价格问题的批复[R].石油工业部(〔58〕油财生财字352号), 1958. |
[3] | 李宗新, 毛家义.川南矿区营销战略研究[R].成都: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档案馆, 1997. |
[4] | 关于四川天然气价格的通知[R].国家计委(〔79〕计财字443号), 1979. |
[5] | 国家物价局.关于同意取消天然气优待价格的复电(1983年12月24日)[R]//石油工业部财务司.财务制度选编(1983), 1984. |
[6] | 转发国务院《关于提高四川天然气价格问题的批复》的通知[R].四川省物价委员会(川价字〔84〕重117号), 1984. |
[7] | 批转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国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26号)[R]//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选编(中), 1988. |
[8] | 关于提高铁路货运、煤碳、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国发〔1992〕37号)[R]//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务局.财务制度选编(1992), 1992. |
[9] | 关于提高化肥及化肥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国发〔1992〕53号)[R]//四川石油管理局财务处.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文件汇编, 1993. |
[10] | 国家物价局.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自销天然气实行市场价格的通知〔1993〕价工字97号[R]//四川石油管理局财务处.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文件汇编, 1993. |
[11] | 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成品油价格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26号)[R]//四川石油管理局财务处.天然气价格工作手册, 1998. |
[12]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的通知(川价字重〔1994〕216号)[R]//四川石油管理局财务处.天然气价格工作手册, 1998. |
[13] |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四川天然气井口价格的通知(计电〔97〕35号)[R]//四川石油管理局财务处.天然气价格工作手册, 1998. |
[14] | 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39号), 2002. |
[1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EB/OL].(2005-12–23)[2014–12–23] http://www.chinabaike.com/law/zy/bw/gw/fgw/1339733_2.html. |
[16] | 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EB/OL].(20 13–06–28)[2014–12–03]http://www.gov.cn/gzdt/2013-06/28/content_2436328.htm |
[17] | 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EB/OL].(2010–05–31)[2014–11–02]http://www.gov.cn/zwgk/2010-05/31/content_1617444.htm |
[18] | 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EB/OL].(20-13–09–26)[2014–12–23]http://www.hsfgw.gov.cn/zxzx/hjxx/201309/t20130926_158825.html |
[19] | 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EB/OL].(2014–08–12)[2014–12–23]http://www.sdpc.gov.cn/gzdt/201408/t20140812_622009.html |
[20] | 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EB/OL].(2015–02–28)[2014–12–16]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502/t20150228_66569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