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与发展为广大不孕症患者带来新的生育希望,但实践中由于不孕症患者数量日益增多,而卵子具有稀缺性和精密性,捐赠较为复杂,实际捐卵数极为有限,再加上医学研究用卵与之竞争,导致用于辅助生殖治疗的卵子供求矛盾突出,很多女性不孕症患者往往无法享受新技术带来的福利。为解决卵子短缺这一困扰众多辅助生殖专家、医生及不孕症患者的普遍性难题[1],各国纷纷探索增加卵子来源的新途径,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管理局(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以下简称HFEA)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卵子分享制度,使卵子分享模式成为英国卵子捐赠的主要模式,为增加卵子来源开辟出一条崭新的通道。
卵子分享作为一种特殊的捐卵模式,是接受辅助生殖治疗女性们的互助形式 [2],其中一方将IVF周期剩余的卵子捐赠给另一接受IVF治疗的女性,作为补偿,捐卵者的部分医疗费得以减免,减免的医疗费由受卵者承担[3]。卵子分享模式使供受双方利益最大化,相较于单纯的捐卵模式及卵子买卖模式更能获得伦理辩护[4]。除此之外,卵子分享模式的快速推广还有多种因素。首先,为解决卵子短缺这一普遍性难题,减少辅助受精治疗患者等待时间,卵子分享计划作为一种增加卵子来源的有效途径被探索出来,从而加快治疗进程。其次,非患者卵子捐赠过程中,专门使用促排卵药物和实施取卵手术可能给捐赠者带来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等风险[5],卵子分享计划可以减少非患者捐卵者潜在的健康风险。再次,由于卵子具有人身性和伦理性,为维护人类尊严,多数国家禁止人类卵子沾染上商品交易色彩,而出于利他目的的捐卵者要承受帮助他人生育过程固有的健康风险,却不收取任何报酬[6],显然对捐卵者有失公允,卵子分享计划可以将该群体从中解放出来。最后,低收入不孕症患者在卵子分享计划中可以获得减免治疗费用的机会,弥补了国家对医疗领域补偿的不足,使该群体更容易获得治疗。英国是卵子分享制度探索的先行者,其法定监管机构HFEA认为,除了促进不孕治疗这一基本原则外,允许卵子分享计划的主要原因还有两个:第一,因为捐卵是合法的,卵子分享比直接捐赠更具有优势;第二,卵子分享计划使供受双方利益最大化,且保障措施(包括明确的信息、协议、咨询以及供受双方独立的知情同意等)到位[7],没有理由不获许可。
卵子分享模式自面世以来受到IVF治疗周期患者普遍欢迎,一些国家和地区当前正在努力探索和实践,例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比利时等国均有关于卵子分享的报道,丹麦和以色列也将卵子分享模式作为唯一合法的捐卵模式[8]。但不可否认,卵子分享计划也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卵子分享与商业化供卵之间界限模糊,违背了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绝不应该出售或用于商业性交换原则,通过分享自身卵子获得医疗费用减免无异于通过出售卵子换取报酬[7]。思想保守者可能认为将自身卵子分享给他人用于不孕治疗等于将自己孩子送人,打破了传统的家庭观念,冲击人们的道德底线,很难在社会伦理层面接受。还有人认为,接受IVF治疗的患者将自身卵子分享给他人也许会降低自身成功受孕几率[9],受卵者也许会认为IVF治疗周期患者捐赠的卵子质量可能不佳,影响受孕效果;卵子分享者自身治疗失败的心理脆弱性以及特殊的情感问题也不容忽视(包括捐卵之后可能反悔);此外,卵子分享者服用过量促排卵药物以确保超数排卵的潜在风险更不可小觑。当然,作为卵子分享结果出生孩子的幸福和利益更值得关注,而且这一问题要放在辅助生殖治疗更为广阔的背景中考查,因为我们不知道作为卵子分享结果出生的孩子将会怎样看待他们的受精性质[10],以及出生孩子的法律地位应如何界定等。最后,很少有医疗中心公布卵子分享治疗周期中婴儿出生率信息,实施卵子分享计划成功的比率仍不确定,这些都是实施卵子分享计划需要面对的问题。
2 HFEA与卵子分享制度的发展1978年世界上首例试管婴儿路易斯$\cdot$布朗在英国的诞生,不仅标志着生命科学技术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也带来一系列值得人们深思的伦理、道德、法律和社会问题。考虑到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1982年英国政府成立沃诺克委员会专门讨论与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相关问题,最终得出影响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内容和方向的《沃诺克报告》[11]。之后英国议会于1990年通过《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特别规定成立HFEA,作为人类辅助生殖领域专门的许可机构和监管机构,自此HFEA成为世界上首个由国家立法通过、专门监管辅助生殖技术的国家机构。由于辅助生殖领域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HFEA自问世以来,在监管和规制辅助生殖技术医疗实践和科学研究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推动了英国卵子分享制度的发展。
鉴于卵子分享计划存有的争议,英国政府授权HFEA成立专门咨询机构,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和讨论,收集专家、学者及公众关于卵子分享计划的看法和建议,以此为依据制定指导原则,并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调整政策,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制度规范,对正在探索卵子分享计划的国家和地区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为严格规范辅助生殖领域相关行为,保证生命科学技术合理有序开展,HFEA一直努力保持走在通过立法监管新技术实施前列,其中,为防止人类配子交易商业化,HFEA于1991年规定,除合理费用外,向配子捐赠者支付的所有报酬不得超过15镑[12],这意味着无法自己产生卵子的女性只能通过利他性捐卵获得卵子进行辅助生殖治疗,或到其他允许商业化捐卵的国家或地区寻求治疗。1992年HFEA发布指示,允许向绝育患者捐赠卵子换取治疗服务,该指示似乎为卵子分享计划在英国发展铺平道路。但卵子分享在英国始终是争议不断,反对者认为卵子分享类似于有偿捐赠,与HFEA禁止向配子捐赠者付费规定自相矛盾,在一个卵子分享治疗周期中,捐卵者最多支付600镑治疗费用,而受卵者却要支付6 000镑,显然,为捐卵者减免的治疗费用高于其他配子捐赠形式所付报酬的最大值[8],高额医疗费用的减免引起人们对配子捐赠可能走向商业化的担忧,可能会鼓励潜在捐赠者盲目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卵子分享治疗风险。此外,卵子分享模式涉及的有争议问题仍悬而未决,人们还无法在社会伦理道德层面普遍接受它。然而,卵子分享模式的优点也显而易见,它不仅为不孕症患者提供稀缺卵子,使IVF治疗周期闲置不用卵子得到利用,避免纯粹利他性赠卵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而且为低收入患者带来减免治疗费用的机会,不失为一种互利共赢的制度安排,值得推广。
英国于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探索卵子分享计划,其主要倡导者是Ahuja和Simons等人,1992年英国报道首例通过卵子分享出生的孩子[13],卵子分享开始仅在英国少数诊所进行,作为一种增加供卵源的新方式在实践中试行。事实上,英国HFEA起初也将卵子分享描述为不可接受的实践,并明确反对它。为更好实践卵子分享计划,HFEA成立专门咨询机构,就卵子分享计划应被继续允许、 立即终止亦或随时间逐渐消失向公众寻求意见,根据公众建议,HFEA随后宣布卵子分享应被监管而非禁止,同时,将之前所称“付费的卵子分享(paid egg sharing)”改名为“补偿性卵子分享(compensated egg sharing)”[7],通过概念优化提供更易被公众接受的解释环境。1998年HFEA政策发生改变,宣布完全禁止向配子捐赠者付酬不再是其政策的一部分,该决定虽然引起医疗中心和公众普遍不满,但似乎为卵子分享计划在英国推广“亮起绿灯”,自此在英国提供卵子分享治疗服务诊所的数量日渐增加,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诊所数增至47个,超过当时所有职业诊所半数,2005年通过卵子分享的卵子数占所有捐卵数2/3,据估计当时至少已有2 000个孩子作为卵子分享治疗周期供受双方治疗成功的结果而出生[8]。Ahuja及其同事公布的参与卵子分享计划的捐赠者调查结果显示,在对调查作出回应的144名捐赠者中,35名女性已治疗成功,虽然其中79名女性未能成功受孕,但她们的经历证明卵子分享计划在实践中可行,因为在该过程中她们被给予拥有孩子的机会和权利,尽管结果是失败和受挫的,但她们仍感到满意[14]。
允许卵子分享计划作为合法程序,HFEA并没有放弃对其进行伦理审查,并承诺向医疗中心发布指导原则。英国政府起初对卵子分享实践的指导原则包含在一项独立文件中,该文件由官方行为准则委员会(the Authority's Code of Practice Committee)、英国生育协会(the British Fertility Society)代表以及皇家妇产科学院(the Royal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aecologists)在对多个医疗中心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起草,随后的指导原则包含在HFEA修订的法律规范之中[15]。HFEA规定,实施卵子分享计划应遵循两个总原则:首先,除法定许可外,医疗中心与捐卵者及受卵者必须提前分别达成一份明确的书面协议;其次,在一个治疗周期中,当卵子分享者提供的可用卵子数不足时,在没有额外条件下,捐卵者有权保留卵子供自己治疗使用。为确保参与者在无压力情况下独立自主做出选择,HFEA强烈建议供受双方事先向咨询机构进行充分咨询,了解卵子分享计划可能产生的潜在危害和影响,认真听取该领域专家意见和建议,在被告知所有信息和风险基础上做出是否参与卵子分享计划的决定。此外,作为对卵子分享咨询规定的补充,HFEA允许供受双方在整个卵子分享治疗周期中获得一人帮助,该人员可以是护士,也可以是其他专业人士,需要注意,为捐卵者提供帮助的人员应不同于受卵者,这样才能确保供受双方都获得公平帮助。为避免卵子分享者不合理地受到药理机制影响最大限度产生卵子,并保障未来出生孩子的利益和幸福,HFEA规定一个卵子分享治疗周期中分享者提供的卵子不得超过两个接受者分享[16],卵子分享的详细数量及分配方式由HFEA授权医疗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安排[17]。
3 英国卵子分享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毋庸讳言,HFEA为推动英国卵子分享制度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因为法律赋予HFEA在监管辅助生殖领域拥有广泛的权利,为确保新技术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其在实践中扮演着多样的角色,值得我国借鉴:其一,HFEA最基本的角色是监管者。《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授予HFEA在辅助生殖领域拥有广泛的监管权,不仅要监管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医疗中心的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要监管人类精子、卵子、胚胎等生命材料的存储和使用,以及胚胎等人类组织的实验研究[18]。其二,HFEA充当政策制定者。《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规定HFEA在辅助生殖领域政策制定方面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必须为被授权医疗中心制定行为规范[19]。由于医学领域变化速度飞快,以至于每次技术革新都需要产生新的法律规范以替代低效的旧法或政策,因此,HFEA必须审时度势,制定与实际相适应的政策规范。其三,HFEA是辅助生殖领域的裁判者。HFEA做出的决定不仅直接影响医疗中心能否获得从业资格,而且决定寻求不孕治疗的特定患者(涉及人类胚胎体外受精患者)能否获得批准。第四,HFEA是国家立法的建议者。由于辅助生殖领域一直是块颇受人们争议的试验田,其政策制定必须基于实际危害证据而非假定伤害,因此相关政策制定前必须进行广泛调查和实证研究[20]。HFEA作为与辅助生殖领域“打交道”最多的国家机构,收集的实践信息和临床数据更为全面准确,因此成为国家辅助生殖立法的“最佳建议者”不容置疑。
HFEA根据不断变化的医疗实践探索出来的卵子分享制度为增加供卵源开辟出一条崭新的通道,不仅减轻了对非患者捐卵者的依赖,降低纯粹性捐卵对非患者捐卵者可能带来的健康损害,而且为接受辅助生育治疗的低收入患者带来减免治疗费用的机会,使供受双方利益均最大化。卵子分享制度所具有的优越性是其他捐卵模式无法比拟的,但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并获得广大不孕症患者青睐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为保护捐卵者的利益,HFEA规定卵子分享计划实行匿名制,治疗相关信息记录在特定机构,不对外公开,这种“家长式”做法似乎忽视了另外一些可能:一是捐卵者治疗失败无法受孕,或许想知道自己的卵子捐赠的结果;二是治疗成功的受卵者或许希望告诉他们孩子有关半同胞(half-siblings)的信息;三是作为卵子分享治疗成功结果出生的孩子或许想知道自己的身世以及是否有半同胞的存在。为全面顾及大多数参与者利益,卵子分享相关信息披露应提前在供受双方之间达成共识,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也要保护相关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未来孩子的幸福和利益。第二,咨询机构的设立使卵子分享计划变得更加公开透明,但这建立在咨询机构是由该领域专业人员组成、并从患者实际情况出发给出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咨询机构组成人员不仅应包括辅助生殖专家、医生、护士,还应包含心理咨询师、律师、专业管理人员等,且咨询机构应在整个卵子分享治疗周期为供受双方提供全面及时的建议和咨询服务,以解决参与各方后顾之忧。第三,实施卵子分享计划的医疗中心应在HFEA指导原则下进行,接受HFEA监督,对HFEA负责,反过来HFEA要监管到位,严格公正执法,对违法行为从严处理,并能根据不断变化的监管实践及时调整政策,以确保供受双方、未来出生孩子、医疗中心及其他相关人员利益最大化。
我国卫生部发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明确禁止商业化卵子买卖行为,鼓励通过卵子分享计划增加供卵源,但在实践中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卵子分享制度。由于卵子来源短缺,再加上一些不孕症患者求子心切,给一些利益熏心者带来可乘之机。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卵子交易乱象丛生,存在多家由中介操控的“卵子黑市”,形成包括体检、取卵、代孕等“一条龙”服务的黑色产业链[21]。2014年11月1日,广州白云区相关部门查封一家位于白云大道南阁屏商务大厦、涉嫌负责接待卵子黑市交易买卖双方的“360全球助运公司”,但当执法人员到现场时,藏身于广州大道北黄庄路段某小区的取卵手术点屋内的所有医疗器械已被搬空[22]。黑中介同时还瞄准高校学生,对名校女生卵子出价更是不菲。2014年8月某著名高校论坛首页帖上一则“急聘非O型血女生,报酬两万元”的特殊招聘,据调查,发帖者自称是高校老师,出价两万元是为了帮亲友买卵子做试管婴儿,此外还对应征者的身高、年龄、血型乃至肤色等指标都有具体要求,这样的卵子交易帖已经不止一次在高校论坛上出现[23]。另外一些被黑中介盯上的群体是写字楼底层的白领女性,因为她们年轻,漂亮,有学历,且身家清白,但工资收入却赶不上飞速上涨的物价水平,有时候愿意卖卵救急[24]。中介非法牟利的背后,凸显我国针对卵子交易、代孕等违法行为缺乏法律法规监管及社会系统管理的失效。
4 结语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英国的有益做法,构建科学合理的卵子补偿捐献制度,以造福更多女性不孕症患者及其家庭。首先,针对我国当前辅助生殖领域法律监管缺失、卵子买卖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现状,亟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统一的人工生殖法律,或提高现行法律位阶,以法律的威慑力严格规范辅助生殖领域相关行为,严厉打击卵子买卖、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违法成本,使其不敢以身试法。其次,成立像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管理局这样专门监管辅助生殖领域的国家机构,一方面向从事辅助生殖活动的医疗中心发布指导原则,针对特定问题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使辅助生殖领域各项活动开展有章可循;另一方面监管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诊所和医务人员行为,保障辅助生殖技术正确合理有序开展,当参与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有关部门请求维权,为卵子分享计划在我国发展扫除障碍。最后,成立专门咨询机构,由辅助生殖专家、医生、护士、心理咨询家、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人员组成,为进行辅助生殖治疗的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告知辅助生殖治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当参与各方合法权益受损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化解治疗双方可能产生的分歧和纠纷,及时消除参与各方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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