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加强,油田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而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可以防止或减少油田企业的经济损失,增强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提升油田企业的社会信誉。并且,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成功也将推动中国的整体法律环境的完善,推进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1 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国际上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一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以列举的方式从法律风险产生原因的角度对银行法律风险进行了定义:(1)法律意见或者业务文件不完善或者不正确所导致;(2)银行存在的现有法律可能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3)法院针对特定银行做出的判决;(4)对银行和其他商业机构有影响的法律变化;(5)新业务的开展且交易对手的法律权利不明确[1]。二是国际律师联合会(IBA)专门成立的“法律风险工作组”,其对银行的法律风险定义为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银行外部法律事件而导致的风险蔽口可能性[2]。三是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2005年发布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指南》将法律风险定义为应当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可能性[3]。
国内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有多种观点,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基于行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的不规范,致使与其预期的目标相违背的不利法律后果产生的可能性[4]。二是指由企业承担的因法律规范因素所引致的潜在经济损失或者其它损害的可能性[5]。三是指企业因其经营行为违法而招致的法律责任[6]。四是因法律环境产生的商业风险引起权利义务失范而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产生实际损害的风险[7]。总的来讲,国内对法律风险的各种定义基本上是从风险诱因和风险后果两个要素进行的。但是,各方对何谓法律风险诱因存在较大差异;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诱因大都未能作较为全面涵盖,大家在风险导致的后果要素上则一致认为法律风险为一种给企业带来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为了便于对企业法律风险给出较为准确的定义,我们认为应当将法律风险的特征作为考虑的重要指标:首先是法律风险的法律性,即法律风险体现的客观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须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的监管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或者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变化所导致的某种法律关系;其次是损失性,法律风险这一客观现象的发生会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社会不利影响;三是可能性,法律风险这一客观现象的发生以及给企业造成损失仅为一种可能性,一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则不属于法律风险的范畴了。对企业法律风险给出较为全面、准确的定义,应当综合法律风险的上述三点特征来进行,基于此,我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应当描述为: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的监管要求、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企业外部环境变化或者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或社会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在企业法律风险的引发原因上,《中国石化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将其归纳为:法律环境、违规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当行为和怠于行使权利六种,但这种引发原因的归类存在明显交叉或不能全部涵盖的现象[8]。
2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门交叉学科,是法学和管理学相结合的成果,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实现“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法律事务工作不再是充当消防员、救火队的角色,而是真正实现法律事务工作从事务型向管理型、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的“两个根本转变”,进而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的稳步发展。
与传统的以法律纠纷防范和控制、法律纠纷处理为内容的法律事务管理相比较,现代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有本质区别的:
(1)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可取代的独特价值[9]。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工作主线;同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流程都应当体现和包含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故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需要企业各级管理者乃至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才能真正形成全员防控法律风险的格局。
(2)法律风险属于企业五大风险的一种,企业所有风险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组织形式、职责分工、内部管理流程等对于法律风险管理同样适用。实践表明,与企业共存的各种风险,其最终的体现形式是法律风险,故对企业而言,风险管理的归属体现为对法律风险的管理。对现代企业而言,如何进行科学的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如何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保护企业相对人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是企业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对象。近年来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在中央企业的实践表明,法律风险管理最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模式是建设一套科学的、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3)企业的法律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需要持续更新、不断改进以符合企业现状和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风险管理不是一个线性过程,也不是企业的单独管理行为或活动,而是要融合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去,是由多要素、流程共同组成的复杂体,而这多个要素、流程又相互影响、作用。如何把握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这些要素、流程的平衡是有效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关键所在。
就目前的研究而言,法律风险管理有其独立的内涵,主要包括了风险识别、风险量化评价、风险控制和效果评估这四个主要的工作环节。风险识别、风险量化评价、风险控制和效果评估这四个环节既是一个具有先后顺序的工作流程,同时亦是一个相对独立、闭合的循环过程。
3 油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分析欧美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建立较早,发展较为完善,对法律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实施验证处在前沿领域,并一直在引领和推动着这一工作的前行。
以美孚石油公司于1882年设立了法律部门为标志,法律工作伴随了欧美企业一百多年的发展完善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以事后救济为核心的企业法律工作方式已经不能适应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国际化、交易复杂化的现代企业的需求。现代企业、特别是大型的跨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随着交易的国际化和日趋复杂的市场交易规则而不断增大。为了适应这一挑战,欧美发达国家的企业引入了风险管理的理念,将企业管理的技术、方法和手段融入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在制定企业战略、决定投资融资、完善财务报告管理、建立内部审计体系等方面都实施风险评估,实施法律风险管理;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上,以及涉及企业的各项经营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实际操作等层面上都体现了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逐渐在企业中通过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来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而系统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又直接影响法律风险管理的效果。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油田企业的国际化,中国的油田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在借鉴国外相关企业的发展经验基础之上,法律工作在企业的效用发挥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在中国油田企业实行法律风险管理创造了条件和提供了基础:
一方面,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法律顾问制度为突破,开始了有一定成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法律顾问制度在国有企业开始推行,此后国资委系统性推进和提升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国务院于2005年3月提出了“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方向。国资委在2006年4月全面部署了央企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并于2008年5月提出了央企法制工作的三年目标和任务。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在相关政策支持和企业本身需求的大力推动下,企业法律工作由点到面,逐渐开展起来,并在多个方面、多个维度上得到了一定的强化。在国有企业的带领下,中国大部分企业意识到了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在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中加强了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摸索如何建立一套规范、系统、科学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更好发挥法律管理的效能。经过多年的探索,中国国有企业正在逐步建立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专门法律事务工作为基础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虽然这一机制还处在起步阶段。
另一方面,企业基于法律风险防控的需要,法律事务工作也开始逐渐转移其工作重心。在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的需要,法律事务工作逐渐摆脱了以前那种单纯的事务性工作模式,将其中心转移到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上,其目标为实现对风险的防控,其工作的内容已经逐渐融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同时,法律风险防控是企业全面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明确将企业的风险分为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并提出了全面风险防控的理念和要求。这一文件作为央企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其从总体原则、基本流程、组织体系、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监督与改进、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对全面风险管理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提出了明确的贯彻落实要求。这是国家首次在政策层面上要求以管理的角度来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在中国,由于油气行业的特殊性,所属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油田企业的法律防控工作虽然开展了相应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国际化程度不高,与国际化较高的银行等企业相比较,还处在初级阶段,在整体上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法律风险系统识别的欠缺。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实施系统、全面地识别和分析,是法律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是企业对自身法律风险进行防控的前提。目前,大多数油田企业还未能实现对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的全面而系统的识别,或者仅是对企业存在的较为常见的法律纠纷引发原因的片面的、零散的收集;多数企业还没有明确界定其法律风险,或者只是实现了对法律风险的简单分类或粗略定性,更没有制定一套完备、系统而规范的法律风险识别的流程和方法,同时也没有进行过系统和全面的法律风险识别,因此也没有相应的实践操作经验。目前,大多数油田企业的法律风险识别工作仅依靠企业法律顾问或外部机构的个人经验判断,基本上是一事一议的特例。因此,从国内油田企业的总体状况来看,目前的法律识别工作还没有科学性和可重复性。
(2)企业法律工作还停留在具体工作层面,未深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法律风险的控制,其要求在于风险的过程控制,而不是事后的补救。风险进行识别后,企业要针对这些风险进行行之有效的防控。要使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法律事务工作必须深入到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过程中去,在相应的业务和管理环节中实现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在企业的决策、经营过程之中体现法律风险管理,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的源头管理和控制。现实情况是油田企业的法律工作目前仅停留在支撑性、服务性的工作层面,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已经发生的诉讼和纠纷。对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来说,决策与执行是否考虑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都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法律事务工作缺乏主动性,法律部门在业务部门有相应需求时才得以介入。即使在部分领域,法律工作可以实现对企业日常管理的强制性介入,例如,有的企业实现了法律部门对企业合同的法律审核,但从实践情况来看,这种情况的介入和真正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融入企业管理相比较,仅停留在形式上而已。
(3)法律工作局限于事务性工作,未有效发挥其法律风险的管理效能。企业法律工作分为事务性和管理性工作。当前油田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仍局限于处理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对企业合同进行审查、为企业内部提供法律咨询、参与企业相关的诉讼,解决涉及企业的内外部纠纷,因此,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体现为处理企业内部大量具体而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从事着简单而重复的劳动。尽管从部门分工的角度来说,法律部门理所当然应该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主管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由法律部门来承担所有的法律风险管理责任。相反,法律事务部门在法律风险管理中应该扮演组织、协调的角色,承担起法律风险管理的牵头作用,组织和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进行配合,共同完成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而企业的各个业务部门应该在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相互配合、协调,在其职责范围内、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实现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唯有如此,企业的全部资源才能被调动起来为实现法律风险的管理目标而服务,使得风险管理在资源上需求不足的矛盾得以缓解。现在大多数企业的现实情况是没有合理划分法律风险的管理职责,因为法律风险管理的责任无法合理划分,本应由企业全体部门参与承担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由法律事务部门独立来进行,既无法实现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又使风险管理在资源的供需上存在较大的矛盾。
4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原则 4.1 遵循将企业战略目标作为法律风险管理的导向的原则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动机须服务、服从于企业的发展战略,通过法律风险管理来提升企业的核心价值是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动机和目标。因此要将企业的战略目标与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动机结合起来,以企业战略目标来引导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工作的重心、控制策略等的制定和实施,从而使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4.2 将法律风险融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原则企业风险包括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10]。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不仅要防控法律风险,还要防控其他风险,做到全面风险的防控。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组成部分的法律风险,不能与其他风险割裂开来进行单独管理,而是在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下,将法律风险管理和其他风险管理融合起来,同时以全面风险管理为目标,在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下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并与其他风险的管理充分整合,以提高企业风险管理的整体效率和效果。
4.3 将法律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则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凭空产生的,必然产生于企业的各项具体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法律风险要实现源头管理和控制,首要是通过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全程梳理,从中去识别风险和寻求风险的发生源,其次根据风险的性质和种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从而实现通过业务流程去发现和控制风险因素来实现预防风险事件的发生。法律事务管理与油田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引入法律风险控制,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及时、充分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做到法律风险防范的前置,从而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做到依法决策、合规经营,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4.4 审慎管理与坚持创新的原则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审慎管理是基于法律风险的特殊性的要求。一方面,企业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要平衡企业自身和利益相对方的利益,要兼顾企业自身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应当在法律规范内进行,其策略和方法不应当与法律的强制性和义务性规定相违背。同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必须突破固有的思维定式与藩篱,坚持创新原则,努力实现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管理模型、管理技术的创新,不断推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绩效水平。
4.5 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原则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的战略管理、流程管理、绩效管理、信息管理等密切相关,共同组成企业的管理内容,而这些管理内容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因此,某一方的管理应当与其他方面的管理相适应。法律风险管理同样要与其他方面的管理相适应,因此法律风险管理的模式选择,应当与企业目前的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对法律风险管理提出过高或过低的管理目标和要求,都不切合企业本身需求,同时也无法实现其预期防控效果。法律风险管理的效果最终取决于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只有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法律风险具体的识别、量化、控制和评价等活动,才能取得应有的管理效果。
4.6 全员参与和全过程防控的原则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虽然由法律部门牵头,但因为企业的法律风险伴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产生,这就需要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相关岗位的协同配合,还需要企业员工的全员参与来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法律事务部门在法律风险管理中起着主导作用,但不是全部的工作。企业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各部门相互配合,全员参与,将法律风险管理落实到每个工作部门和工作环节,全面提升全员的法律素质和风险防控意识,使企业的法律管理发展为全员管理。
4.7 持续改进与循环上升原则企业应通过系统管理的方法对自身的法律工作情况实施动态评估,使各项法律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落实和执行,并通过定期的反馈、调整机制,确保能够随时适应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而发展成为一个良性循环的管理体系,形成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长效机制[11]。
5 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路 5.1 风险识别的系统化在对一个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准确分类的基础之上,通过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职能分工和生产经营流程的梳理,全面系统梳理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过去仅依靠企业的法律顾问凭借其个人经验能力对法律风险的简单发现的传统做法,是远远不能满足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需求的,现代企业的法律风险识别已经是一项规范、系统而科学的工作。
5.2 风险分析的定量化通过构建风险模型,实现法律风险的可量化分析是法律风险分析的关键。通过风险模型,对企业所有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量化评测分析,从而将法律性质不同、领域分布不同、存在部门不同的法律风险运用同样的维度进行量化分析,使得各种法律风险之间具有可比性,在法律风险的防控中实现管理角度的轻重缓急,避免法律风险管理中的一把抓、普遍化,无法让企业法律工作找到预防和控制的切入点。
5.3 风险控制的全面化企业的法律风险滋生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具体活动中,因而法律风险的控制亦必须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具体活动中。
对油田企业而言,油田勘探开发、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线更是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就需要企业全体员工增强法律风险防控的意识和能力,把法律风险管理视为自己之职责所在,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不再是仅依赖企业法律部门,而是分散到企业的各个业务过程和管理部门,从而真正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的全面管理、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
5.4 体系运行的持续化企业法律风险伴随着一个企业成立、发展的全过程,因此对一个企业而言,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具有长期性和伴随性。同时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随着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提高而完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遵循“动态调整、持续发展的原则”[12]。需要根据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和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和运行的周期,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进行适时完善和补充,实现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与企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6 结 语综上所述,油田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有效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必由之路,建立符合油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覆盖油田企业全部生产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切实解决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缺乏主动性、系统性、目标性和经济性的“四大难题”,构建系统化识别风险、定量化分析风险、全面化控制风险并持续化运行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真正实现法律事务工作从事务型向管理型、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的“两个根本转变”,从而提高油田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控能力,提升其管理水平,增强其核心竞争力,促进油田企业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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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EB/OL].(2012-02-01)[09]http://www.standardcn.com/article/show.asp?id=50467. |
[12] | 中国石化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导意见[EB/OL]. (2012-04-02) [09] http://www.sinopecnews.com.cn/news/content/2013-09/05/content_133539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