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伦理是专业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是职业向专业转变的重要条件,“只有当一个职业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对社会的伦理责任以及伦理形象对自身存亡的重要性时,才会将经验的职业道德要求提升为理性的专业伦理守则,并以此统一全体从业者的职业行为”[1]。在高校辅导员专业化进程中,如何构建契合辅导员职业属性的专业伦理,成为当下辅导员专业化持续发展的内在推动力,有必要作一探讨。
1 辅导员专业伦理生成模式刘捷定义专业伦理是指“职业群体为更好地履行职业责任,满足社会需要,维护职业声誉而制定的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一套一致认可的伦理标准”[2],是社会分工条件下各行业为了维护行业声誉、保护行业利益、对行业成员进行的道德约束。在专业伦理的规约下,依靠专业人员与相关主体的道德自律以调整专业实践中的伦理关系、维护专业活动伦理秩序来实现专业的伦理价值目标。
台湾学者徐震、李明政先生在研究社会工作伦理时给“专业伦理”做了一个普泛化的界定:“专业伦理,指的是社会中所有牵涉专业角色与专业行为的哲理思想、价值体系、原则与标准。”[3]哲理思想是专业的灵魂和指导思想,价值体系是专业社会功能的价值凝聚与表现形式,并通过制定相应行为规范与准则制约专业人员的实践行为或模式,推动专业价值目标的实现。专业伦理如何构建以及构建怎样的伦理规范,不仅受专业主体对本专业社会价值的认知程度、专业人员在专业实践中的情感体验与经验积淀、专业者的职业归属等专业主体内在因素的影响,而且受专业的社会发展水平、专业社群与专业共识的形成及其社会演化等外在因素的制约。
台湾学者叶匡时曾指出,专业伦理的形成有两个基本社会条件——社会共识和长期的社会演化历程,“唯有当一个专业社群逐渐形成,并且经过一段相当的共存时间并发展出相当程度的共识后,所谓专业伦理才有逐渐形成的可能”[4]。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长期受社会政治文化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色彩浓厚,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以及以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价值导向的辅导员职业,其存在的价值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政治变化发展的需要,辅导员队伍管理模式随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迁,制度变迁从根本上规定着辅导员队伍管理的目标与发展方向。因此,长期以来,辅导员仅仅作为一种基于思想政治教育而存在的工作岗位,尚无形成独立的职业。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以高精尖技术和先进经营管理模式为支撑的国际竞争日渐突出,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不断凸现,以服务市场为导向,培育具有国际竞争意识和竞争力的多元化、高层次应用型创新人才,在激烈国际竞争中抢得制高点以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离不开高等教育以智育为本、德育为先的合力推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凝聚民族共识与民族集体智慧,以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领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建设,开创团结、友善、文明、和谐的市场经济社会新局面,更离不开高校围绕“立德树人”这个根本目标充分发挥高校德育的育人功能和引领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理想追求与现实价值的矛盾冲突进一步强化人们对价值的理解与分层,价值选择日益呈现多元化;自由开放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当代大学生个性化倾向异常突出,挑战着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有效转化这些“不确定因素”为我所用,不拘一格地培养出富有时代精神内涵与独特创新思维能力的新型人才,成为当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转变高等教育发展方式与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水平备受社会关注,为回应时代诉求与社会对新形势下创新人才培养的强烈追求,2004年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与2006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以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为抓手,把辅导员队伍专业水平提升作为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关键性措施,纳入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结束了长期以来高校辅导员的依附性存在,初步确立了辅导员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专业人员社会地位,并赋予从业者专业化发展权利,开启了辅导员专业化理论与实践的探索。
专业化是以提高辅导员专业水平与专业精神、专业道德觉悟为依托,全面提升辅导员队伍整体质量以满足为学生个性化追求与全面发展服务为宗旨的系统化过程,使辅导员成为名副其实的专业化人才聚集队伍,更好地满足思想政治教育复杂化的现实需要。1956年利伯曼提出的八条标准:(1)社会不可或缺的工作;(2)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3)需长时间的专业训练;(4)从业者广泛的自律性;(5)在专业自律的范围内直接负有作出判断、采取行为的责任;(6)非营利、以服务为动机;(7)形成了综合性的自治组织;(8)拥有应用方式具体化的伦理纲领。1995年再版的《国际教学与教师教育百科全书》提出五个判断标准:(1)提供重要的社会服务;(2)具有专业理论知识;(3)在本领域的实践活动中个体具有高度的自主权;(4)进入该领域需要经过组织化和程序化过程;(5)对从事该项活动有典型的伦理规范[5] 。基于这些判断依据与标准,辅导员从职业岗位的依附性存在到职业的行政认可再到独立专业地位确立,是在制度安排下,辅导员依托专业实践活动历练专业品质、积淀专业经验与培育专业精神而融入专业群体的长期过程。制度的支持是辅导员获得专业承认的基本条件和推动力,而辅导员专业精神的培育与专业品质的历练则需要其职业意识的觉醒与自觉的专业追求,是辅导员获得专业独立并被普遍认可的关键。
因此,在辅导员从职业向专业化转化的当下,制度的引领不可或缺,但辅导员积极地探索与专业追求才是决定性因素,规约、引导和激发职业者的职业行为与专业意识的辅导员专业伦理的构建已时不我待。而当前辅导员专业化理论还不成熟,专业化实践呈现出多元化态势,专业社群尚未形成,足够的专业共识没有很快达成,更没有足够的时间使其经历长期的社会演化,国家机器依靠行政方式介入专业伦理的创制就成为辅导员专业伦理生成的理想选择,以制度化形式确立辅导员专业的价值目标体系、伦理规范与行为准则等,规制和约束辅导员专业行为,引导其自觉专业意识的培育,激发其专业化探索的潜力,使其在“被专业化”实践考验中逐步向自觉的专业化转化,获得彻底的专业独立,实现其专业的社会价值。
2 辅导员专业伦理创建的动力形成分析在专业化时代,辅导员从高校教师队伍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事务工作,是高等教育内部分工细化的必然产物。以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为主要旨向的辅导员专业化是保障我国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之一,对于培养质量更高、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接班人与提高辅导员个体素质意义重大。
辅导员专业化是专业伦理生成的基本前提。辅导员专业化是个体专业化与队伍专业化的辩证统一,个体专业化是辅导员队伍专业化的核心内容与基石,辅导员队伍专业化乃至专业社群的形成,是个体专业的基本依托和专业组织保证,是保障个体专业发展的基本动力,专业社群的形成则是专业伦理构建的物质基础。而在专业化内涵上,利伯曼认为“专业化”指标应包括“理智性技术”(专门化的知识体系)、“自治组织”(专业标准委员会)、“垄断地从事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不可替代性)、“长期的专业训练”[6] ,指明了专业化的“衡量标准”,体现了专业知识结构、专业能力等“技术指标”对专业化发展的实践价值。不言而喻,它也标明专业理想、专业角色认知、专业道德情操等非技术性指标在专业化中的重要地位。对辅导员个体而言,专业化一般是指从业者自身的专业发展,是个体的、内在的专业化提高,是“在理解专业意义的基础上,提升专业精神,增强自己的专业修养、专业道德、伦理追求,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的过程”[7] 。在这个意义上,培育辅导员的专业精神、专业道德与专业伦理意识是辅导员个体走向专业化的必要环节,是辅导员队伍专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辅导员专业伦理的构建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有效培育辅导员的专业精神与伦理意识对专业化的推进至关重要。而在自觉专业共识还无法形成的当下,依靠外在的力量协助这一过程的完成是时代的选择,更是辅导员专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如罗肖泉指出:“制订专业伦理守则是职业成为专业的必要条件。”[1]
恩格斯认为:“实际上,每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8]当辅导员从教师队伍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社会性职业,职业属性决定了其职业道德内在要求随之发生了变化。辅导员作为一个以极富挑战性、性格千姿百态的青年大学生为服务对象、依靠从业者自身职业道德操守与良心服务育人的职业,其职业伦理道德要求脱胎于“师道”而又超越于“师道”。如果说“师道”的要义在于“传道、授业、解惑”与“言传身教”,那么辅导员职业伦理道德要求则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在转向专业过程中,随着社会赋予其职业角色要求与社会预期价值的变化,实践性更强、内涵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具体的伦理要求赋予了辅导员专业角色,辅导员专业行为不仅应符合一般社会职业道德规范与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而且更应契合“立德树人 ”这一根本目标与服务于学生全面发展的道德诉求。
因此,作为专业化关键环节的辅导员专业伦理构建,实质上就是在深刻把握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与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总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当代青年大学生的行为特点与价值取向,把社会所赋予辅导员职业的神圣历史使命与价值期盼,融入辅导员职业角色,构筑辅导员在专业实践中必须遵从与坚守的专业道德体系与行为伦理规范,依托辅导员的专业实践转化成为专业主体的角色认知、道德素质与自觉伦理意识,把辅导员专业化的外在要求转化为个体的内在追求,为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的服务,培养出更多、质量更高、德才兼备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在这个意义上,随着高等教育发展方式的转变,辅导员专业伦理创建是辅导员专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当下辅导员专业化实践状况与辅导员个体专业发展内在需求的不谋而合,是辅导员由职业向专业转变的内在动力。
3 辅导员专业伦理创建的动力机制分析辅导员专业伦理理应是辅导员在长期的专业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专业共识及其长期社会演化的产物,是专业伦理特性在辅导员特殊专业活动中的个性化表现。专业伦理作为辅导员专业精神的内核,其形成过程是辅导员专业群体持续发展过程。但我国辅导员队伍的特殊使命与发展历程及其当下职业角色的现实转向,决定了其专业伦理创建的必要性紧迫性。
在制度框架下创制辅导员专业伦理,可有效调整其专业实践中各种伦理关系、维护专业活动伦理秩序、规约专业主体的道德行为,由外而内在专业领域形成一种导向性合力,教育、引导与警示专业人员努力扮演好促进专业社会价值实现的伦理角色,恪守专业道德,担当专业伦理责任。创制生成的伦理规范借势制度的力量,告诫那些尚在专业化道路上徘徊甚至“在其位而不谋其政”的从业者,不要为追求一己私利而泯灭职业良知、践踏职业道德的底线,以制度的标准重新审视自己的职业行为、端正职业态度、调整职业心态,维护专业生活伦理秩序,使其个体职业行为方式遵从专业角色的道德伦理要求,在专业实践中逐步培育其自觉的专业伦理意识,因为“自觉的伦理意识专业是其走向成熟的必要条件”[1]。可以说,专业伦理创制的动力源于辅导员专业化建设的迫切追求与社会转型中辅导员个体职业价值观迷失的基本矛盾运动,以及辅导员个体职业健康成长的紧迫性。
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细化分工中,辅导员专业地位的初步形成与辅导员个体职业价值观的迷失的冲突是专业伦理创制的基本动力。按照制度主义的思维逻辑,制度作为一种规范、象征、意义结构等多种要素的复合体,制度通过意义解释、规范来影响个人的偏好进而影响个人的行为,通过习惯化、客体化、沉淀化最终形成对组织或规范的认同,一项制度可能会形塑其成员同一类型的价值观念与核心信仰。而当下物质化社会不断型塑并坚定着从业者对“物”的追求而忽视对人“服务”的职业价值理念,以服务育人为精神内核的辅导员职业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理论与实践的较大背离。专业伦理创制旨在政府牵动、专业主体积极参与,生成制度化的专业行为规范,通过对辅导员专业行为实践标准的阐释,统一辅导员队伍的思想认识、规范或规制其专业行为,把社会对专业化辅导员职业角色的价值期待、道德规约、专业精神、伦理要求等具体化为专业社群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操作性更强的专业价值目标体系与行为伦理准则,使其更好地履行专业责任,引领专业价值目标的实现以服务于社会[9]。它可成为调整专业主体或道德主体行为关系的伦理规范,凭借道德与制度的合力使专业主体忠实履行伦理规范设定的应然性规定,在专业范围内促成良好的伦理秩序,以维系、巩固和发展道德主体间各种伦理关系,可有效规避辅导员在专业实践中的行为失范现象。
伦理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维系伦理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所谓伦理关系,就是在一定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由客观关系和主体意识构成、贯穿应然价值规定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 [10]。有效调整辅导员在专业实践中的各种伦理关系、维持良好的伦理秩序是创制专业伦理核心价值之所在。因为辅导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所包含伦理关系的复杂性,它不仅包括辅导员之间、辅导员与其他教育工作者或管理者之间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伦理关系,而且间接反映着辅导员作为专业人员与社会大众之间的伦理关系,这些关系既是辅导员专业道德规范所必须调整的对象又成为调整的目标,以保障各主体间不同利益需求或价值诉求的实现。正如马克思所说,“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由于有了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出现的”[11] 。正是由于主体的需要,也才使伦理关系不断得到发展,因为“需要是一种被意识到的欲求不满状态,这种状态引起的感觉、思想、动机、意志成为追求理想的意图”[12]。
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专业伦理创制的根本动力。在高校传统管理模式与行政化权力格局中,高层管理者拥有绝对的决策权与话语优势,对高校人事格局及教师队伍(包括辅导员)评价等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影响力。处于高校行政阶层与专业教师夹层中的辅导员,定格于行政岗位并处于多重管理之中,但又肩负着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的教育育人的重要职责,缺乏独立的职业人格,既没有独立的话语权也没有在学生具体事务发展决策中的发言权,长期以来被戏称“勤杂工”、“灭火器”而依附存在,辅导员的基本职业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思想政治教育说起来重要,实践中“次要”就成为一种常态。
在专业化时代,制度的支持使辅导员从教师队伍中分离出来独立开展专业的社会服务正在变成现实,其职业角色将要担负起的历史重任,客观上要求辅导员不仅具有如“医生能救死扶伤”、“律师能提供法律服务”等专业的知识与技能。“术业有专攻”决定了廓清辅导员专业职责,保障辅导员在专业成长中的“合法”权益,实现专业自主的正当性,并且具有专业道德与伦理精神。当下辅导员“专职但不专业”尴尬境况的产生,不仅与专业化制度执行中制度异变的发生密切相关,而且与辅导员专业职责模糊不清、从业人员“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等角色伦理的缺失相连,这块“短板”的存在将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创制专业伦理规范体系,厘清辅导员在专业化中作为专业人员理应履行义务及应有的权利,有效干预外力对辅导员专业活动产生的影响;借助于创制生成的制度化的力量,也可把专业化建设对辅导员的道德要求和新形势下社会民众对辅导员专业行为的伦理要求转化为其在专业实践中不可逾越的警戒线,在制度化约束中逐步提高其思想道德境界、增强专业归属感、提升专业自觉伦理意识,促使其职业向专业转变。
辅导员个体的专业化认知水平的提升是专业伦理创制的直接动力。辅导员是专业化的实践者和体验者,如果说辅导员专业化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行的教育改革,政府是这场改革的初级主体,高校是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专业化的推动者,那么辅导员则是自下而上地践行顶层制度设计的关键行动者。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完善制度支撑下关键行动者的认知水平与支持程度。
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质量要求与当代大学生个性化发展对学生工作产生的巨大挑战,使辅导员切实感受到单一的知识结构与非专业性的技能准备已难以应对网络化时代的学生工作。现实的困厄与未来职业发展使辅导员个体不得不对自己在专业化中的职业角色重新作出合理定位,重新审视自我专业知识储备、能力结构,这将不断强化辅导员对专业化的再认识,多一份理性,少一点抱怨。尽管辅导员专业化在实践中制度设计部分被异化,其追求专业化的激情逐渐淡化,对专业化未来发展前景丧失信心,有人对自己选择辅导员倍感失落、有人在专业化道路上徘徊,但也还是有人在为实现自我专业化而不懈地努力,因为专业化作为辅导员职业发展的必然走向已不可逆转。基于对专业化必然性考虑与辅导员个体对自我职业发展定位思考,辅导员对未来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合格”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深信不疑。
4 结语专业伦理规范体系的应然性表达的是现实社会对专业化辅导员的职业行为与职业活动的价值表达和价值期待,是基于对专业化辅导员职业角色的道德行为和未来学生工作职业活动中理想伦理关系的憧憬而预设的,要求辅导员在专业实践中遵循的伦理秩序图式,成为辅导员专业道德成长的基本准则。随着辅导员个体对专业化认知的理性化,基于自我专业素质的提升与整个队伍专业精神的塑造,他们与伦理规范的创制就显得非常迫切,以更好地对专业领域辅导员个体的某些不宜行为进行矫正或斧正,他们渴望专业惩治的环境能进一步优化,这也需要出台必要的制度以保障辅导员个体正常的职业发展与追求,维护整个队伍的专业化探索的伦理秩序,实现辅导员专业化发展的终极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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