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是20世纪下半叶由欧美国家引进入我国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现已成为一种成熟的临床技术,它挽救了大量晚期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生命,并促进了生命医学发展。但是,器官移植与其他医学科学技术不同之处在于,移植手术需要有一可供移植的器官才能进行,而器官的捐献与分配涉及诸如文化、传统、伦理、法制等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因此,移植技术的应用必须有相应的法规来保护捐献者的权益,捐献必须是自愿、无偿的爱心奉献。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建立一个符合社会公认的伦理准则的国家器官捐献的管理体系,进行公民自愿器官捐献的动员与登记,通过合理的捐献程序和法规确保捐献阳光、透明和可溯源,保证器官的公平公正分配和合理使用。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受世界器官移植科学技术连续获诺贝尔奖的鼓励,中国武汉原武汉医学院(同济医科大学)在我国器官移植奠基者裘法祖教授、夏穗生教授带领下开始了动物(狗)实验,为我国临床器官移植奠定了实验基础。1972年,原中山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开展了首例活体肾移植,受者存活1年以上,此后肾与肝脏临床实验渐渐在中国展开。随着肝肾移植的经验积累,随之心、肺、小肠、胰腺移植也逐渐在中国发展。
现以肝移植为例,阐述中国器官移植发展的艰难曲折的路程。1977年上海瑞金医院林言箴教授等,开展了首例临床肝移植,这也是亚洲第1例人体肝脏移植,随后中国共有18个单位进行肝移植临床实验,共57例,但由于免疫抑制剂和技术设备落后,80%以上的病例均在术后3个月内死亡,最长存活者由原同济医科大学夏穗生教授完成,患者存活264 d。由于临床实验疗效差,难以临床推广应用,为此肝移植停顿了10余年。1993年后,一批中青年学者从海外学成归国,随着免疫抑制剂环孢素的推广使用和国外肝移植先进的技术的引进,临床肝移植再度起步发展,形成了业内称号:“东有郑树森,南有黄洁夫,北有沈中阳,西有严律南”的临床肝移植团队,并由沈中阳教授在1997年率先突破存活期超过1年的疗效,至本世纪初,中国器官移植技术渐臻成熟,肝移植由临床实验进入临床应用阶段。随着尸体肝移植存活率提高,王学浩、严律南等教授在我国率先开展活体肝移植并取得成功。一大批中青年移植专家成为后起之秀,使我国移植事业逐步达到了每年约1万人次接受器官移植手术,肝、肾、心、肺、胰肾联合、小肠和多器官联合移植等手术均可在我国开展,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移植大国。但由于中国器官移植法规管理建设滞后于技术的发展,虽然2003年原卫生部出台了《脑死亡诊断标准》[2]与《脑死亡判定程序》,但由于民众对“植物人”、“安乐死”、“脑死亡”的概念混淆不清,再加上传统文化对“死亡”观念的忌讳,脑死亡标准始终未受到大多数人群的认同,因此在立法层面也未能前行,再加上中国文化层面上难以接受“推断同意”个人捐献意愿,中国非政府组织非常弱小且不健全,缺乏能力去组建诸如美国器官共享联合网络(UNOS)、英国的器官分配系统(UK transplant)、欧洲器官共享网络(EURO transplant)等相似的强有力的医学行业的器官捐献机构,多年来阻碍了建立一个国家公民器官捐献体系,再加上民众对“杀人偿命”、“死囚捐献器官赎罪”等行为的认可,移植界为救治器官功能衰竭的病人生命,便将目光投向监狱内的死刑犯,提出了利用死囚犯尸体器官的要求。198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等六个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利用死刑犯罪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允许医疗科研部门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尽管上述部门从法规层面上明确器官捐献供体或者家人必须签署自愿捐献的纸面文书,医院也必须明确器官捐献供体来源上报卫生部的器官登记系统,上级单位可循此查到追责,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差异和法治的水平参差不齐,在法规执行层面存在着诸多漏洞和不规范行为,给外界很大的联想空间,使得死刑犯的器官摘取不再仅仅是一次医学行为,而被赋予更多法律伦理和人权色彩。移植界也曾尝试探索采用公民捐献的方法代替死囚器官的来源。例如,上海、湖北、山东、广东等省在2002-2008年,由陈忠华教授等人以医学科研项目立项进行了130例脑死亡供体捐赠器官[3],但由于无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与国家层面的组织支持,“脑死亡”器官捐献难以为继,半途而废。我国2009年以前几乎所有的尸体器官均来自于死刑犯器官,由于这种来源不符合全球移植界共同遵守的伦理准则,中国器官移植事业在国际上广受诟病,被国际社会孤立,多个国际组织将中国列为器官来源不明的国家,某些敌对势力更以“活摘器官”攻击中国侵犯人权,使器官移植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禁区”。
应该说,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司法部门制定了死囚器官捐献的严格程序,配合移植界医务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去获取器官,挽救了千千万万患者的生命,促进了中国器官移植技术的进步。世界上一些国家在移植事业发展的初始过程中也曾有经历过应用死囚器官的阶段,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移植进入临床应用后均由公民自愿捐献取而代之。但我国这个转型过程用了太长的时间,导致中国成了世界上唯一一个系统依赖死囚器官的移植国家,很明显,这种来源成了中国移植事业发展的大障碍。这种司法途径捐献器官由医院与地方法院建立联系,又由医生决定优先移植给哪一位患者,背后涉及的复杂利益关系难以言清。医学界也对这种方式争论不断,认为这是饮鸠止渴的无奈之举。由于器官移植医疗服务难以透明,再加上器官供需矛盾,滋生了我国的器官买卖等违法行为和黑市屡禁不止的现象。
近年来,国际卫生交流合作增加,中国国际地位提升,西方国家对中国采取了合作与遏制的两手,国际移植界发布了对中国移植界的“三不”政策(不承认临床移植成果、不允许在国际权威杂志发表临床器官移植文章、不同意中国移植专家加入世界移植社会)。中国移植界长期被排斥在国际移植社会之外。死囚器官获取的方法也影响了我国移植医疗服务质量,导致移植术后的感染率甚高,器官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我国移植医疗难以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死囚器官获取的方法和环境也不利于移植医生的职业道德建设,使救死扶伤、敬畏生命的纯洁医疗服务进入“灰色地带”,就像打开的潘多拉魔盒,使移植事业陷入社会、伦理、法律等人文困境。
摆脱死囚器官来源是深化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极为关注与支持。在2011年,《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便提出严格贯彻执行死刑审判程序,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核准权的行使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少用、慎用、直至取消死亡判决”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近年来,我国死刑判决逐年减少,这说明器官移植依赖死囚将是‘无源之水’。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保障制度,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程序不透明,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司法界的同志们与移植界医务人员一样,希望能尽快建立起一种公民自愿捐献的体系,废弃由司法提供器官的方法。取消死囚器官来源,建立一个阳光透明的公民自愿捐献体系关系到移植事业的“生死存亡”,要解决这个几十年来形成的硬骨头,既要冲破思想观念的枷锁,又要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十年磨一剑”,我们经过10年的艰辛工作,逐步完成了从使用死囚器官到公民自愿捐献的转型。改革源于透明。2005年,在西太平洋地区召开的世界卫生组织移植高层会议于菲律宾的马尼拉举行,时任中国卫生部副部长的黄洁夫代表卫生部向世界许诺,中国要改革器官移植体系,要逐步立法,改变由死囚器官作为非伦理的器官来源。2006年,原卫生部医政司出台中国第一部卫生行政部门对器官移植行业规范的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组建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并于同年11月14日在广州召开的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应用和管理高峰会上发布了“广州宣言”,号召全体器官移植医务人员凝聚共识,进行改革。这次峰会确立了改革的目标:建立一个国家监管移植服务的法律框架;为中国器官移植机构设置技术准入;禁止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杜绝器官贩卖和器官移植旅游;建立一个包括公民逝世后和活体器官捐献的自给自足的国家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
由于当时移植市场乱象丛生,全国有600多家器官移植医院,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移植医疗质量低下。原卫生部进行了严格的行业内部评审和准入,将有移植资质医院减少至164家。并相继在香港大学医学院、301医院、阜外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建立了国家肝移植、肾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小肠移植的术后登记系统。肝移植登记系统(CLTR)负责人王海波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移植协会重大概念领导者奖(NKOL)。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4],使中国器官移植事业开始走上了一条法制化的轨道。《条例》明确了器官捐献的来源和公民捐献器官的权利,由卫生部与红十字会承担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的行政管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颁布开始改变了我国移植界在世界大家庭中的负面形象,2008年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的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移植协会大会上,黄洁夫获得世界移植事业特别贡献奖。
2009年原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限制“移植旅游”,基本上杜绝了外国国籍病人来华获取移植医疗的现象。为打击器官买卖,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中国死刑罪名由原来的68个减至55个,并增加了一条刑事罪名:“器官买卖罪”。中国政府依法惩办了一系列买卖器官的恶性刑事案件和罪犯。为解决器官来源的瓶颈,原卫生部与中国红十字会于2010年启动了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工作试点,成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CODC)。由于西方国家的移植管理方法在我国难以照搬和复制,必须依据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与传统文化用中国的方法解决中国移植改革中的难题。我们依据中国社会结构特点建立一个由中国红十字会为第三方参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并依托红十字会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宣传,发扬中华民族文化中的慈悲、爱心、互助、救人的传统美德,移风易俗,在社会中逐步形成一个器官捐献光荣、生命永存的理念。2011年由国务院批准,在红十字会成立了“中国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原卫生部和红十字会两部门联合相继出台近30多个相关器官捐献的配套政策文件。经过了3年艰辛努力,成功地解决了我国移植事业的法律框架与管理机构,中国器官捐献三类死亡判定的科学标准与流程,对捐献者家庭人道主义救助的政策与办法等一系列难题,使一个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原则并符合中国国情的器官捐献移植体系初步形成[5],包括:器官捐献体系,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器官移植后科学登记体系和器官移植监督体系。2013年2月25日我国开始全面启动了中国的公民逝世后器官自愿捐献工作,2013年8月由原卫生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组成的卫生计生委出台《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形成了中国器官捐献的部门法规,以确保符合医学伦理学的器官来源,严格遵循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的中国三类标准和程序(脑死亡、心死亡、心脑双死亡),建立完善的器官获取组织(OPO)和人体器官捐献专业协调员及社工协调员(Coordinator)队伍,严格使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实施器官分配,发挥中国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中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救助激励等作用,确保了公开、公正、透明、可溯源的器官获取与分配,并坚持器官捐献的无偿、自愿、爱心奉献,并对捐献者家庭进行荣誉表彰及合情合理合法的人道主义救助。我们恪守器官捐赠“自愿”和“无偿”的伦理准则,但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13亿人口大国,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医疗保险尚未能完全覆盖供受体的医疗费用。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甚大,基尼氏指数接近0.5, 贫富不均。器官捐献应发扬中华民族文化中尊重、友爱、互助、同情等传统美德,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和核心价值观,要遵循器官捐献是纯粹的利他行为的基本原则,除了对捐献者的荣耀表彰,缅怀和纪念以外,我们还制定了人道主义援助捐赠者家庭的举措,救助那些不被社会保障覆盖的弱势群体,例如捐献家庭自付医疗费用的减免;捐献者家庭成员中受基本教育的权利,老而无助的亲人救助等。人道主义救助的需求评估和决策时间必须在捐献决定后进行,避免交换补偿;执行人道主义救助机构必须独立于器官捐献机构。人道主义救助的资金来源应由政府支持、社会捐献,包括移植医疗机构的赞助等多个部分组成,共同建立一种完善的救助机制。1995年成立但停滞已久的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也于2014年经过严格的整改后,工作重新启动,基金会严格执行在阳光下运行的政策,向社会公开,成立了基金会专家委员会,签署了庄严承诺书,基金会将为推动中国器官捐献事业,特别是在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的建设,人道救助方面配合红十字会和医疗机构发挥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卫生计生委2013年8月下发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规定》,2013年11月1-2日在浙江杭州举行了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大会,广大移植医生凝聚了改革共识通过了《杭州决议》[6]。11月2日下午,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主任委员郑树森院士、候任主任委员刘永锋教授倡议,现场38家大移植中心签署了移植医疗机构协约,贯彻落实《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器官获取公开、公正、透明、可溯源,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2014年3月1日,在国务院领导关心支持下,为协调国家卫生计生委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两部门的合作,将OTC与CODC合并,成立了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与政协领导指导下,委员会将负责器官捐献与移植改革事业顶层设计,并制定具体措施与政策,推进移植改革深入。根据全国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的发展,我们增加了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等5家移植医院,使移植医院增加到169家。我国169家移植医院,经过多次筹备会议,参照西班牙等先进国家的经验,成立了由国家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领导和中国医院协会协助管理的中国OPO联盟,开始规范器官获取和严格COTRS的分配。
截止至2014年底,中国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仅1年就实现了近1 700例捐献,成功完成了5 000个大器官移植(每个捐献者可提供心、肝、肾、肺、肠等器官),超过了过去半个世纪公民自愿捐献的总和,加上亲体捐献,2014年我国80%器官移植来自公民自愿捐献[7]。如广东、湖南、浙江、湖北、广西、陕西、山东、河南等省,均实现了超过百例的公民逝世后的捐献,许多大的移植中心2014年都放弃了死囚器官渠道。许多感人的捐献事迹在中国媒体上广泛报道,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响应。2013年底,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鼓励党员干部逝世后捐献器官和遗体,给器官捐献工作增添了强大的正能量。器官捐献对全社会的影响已超过了移植医疗服务本身,这件功德无量、利在千秋的爱心善举,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的人性光辉在新的时代发扬光大,表明器官移植依赖死囚的局面已经打破。很显然,公开公正透明的公民器官捐献与过去使用死囚器官的方法不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个取信于人民群众的国家器官捐献体系之内,这个体系要取信于民,就必须终止死囚器官不透明的来源。
我国器官移植改革得到了国际移植界的热情支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颁布,《杭州决议》的出台均得到国际社会的指导与帮助。2014年4月,原世界移植协会主席Delmonico等8名世界著名移植专家在Transplantation发表了一封给习近平主席的公开信[8]:“反腐败斗争中的中国器官移植事业”,公开信提及到的,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倡导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一种呼唤尊重人权的文化,将一个伟大国家的尊严与每一个公民的尊严联系在一起,并呼吁全面贯彻落实“杭州决议”。为向世界移植社会阐明我国移植改革的决心与举措,并通过器官捐献在中国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专家组于2014年12月在《中华医学杂志(中英文版)》发表了《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器官移植事业改革》的文章[9],介绍了10年来中国政府推进移植改革的历程,表明了一个政治大国自我革新的自信。2015年3月在《Liver Transplantation》上我们发表的《根据中国文化传统与国情建立公民器官捐献体系》的文章[10]向全世界进一步阐明了中国器官移植事业改革的方向与前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领导下,国家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将团结全体移植工作者将我国移植事业推向一个新阶段。我们感谢在移植改革中国际移植社会的友谊与支持,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器官移植协会(TTS)、伊斯坦布尔宣言监督委员会(DICG)、美国移植协会大会(AST)等国际移植组织和Francis Delmonico, Jeremy Chapman, Michael Millis, John Fung, Ronald Busuttil, Phillip O’Connel等西方国家移植界朋友,及我国台湾地区陈肇隆教授、香港特别行政区范上达教授等人。期待着国际移植社会客观理性地评价中国的进步,取消歧视,改变遏制战略。中国需要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
中国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已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斗争推向一个新高潮。2014年10月20至23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向世界彰显了中国新领导集体言出必行的政治品格,在我国社会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极大地加速器官捐献事业改革步伐。遵循《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刑法修正案》和《规定》等法律规范器官移植的法律框架,并根据我国公民自愿捐献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2014年12月3日,在云南昆明举行的“中国OPO联盟”会议上,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黄洁夫宣布要求全国169家移植医院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11]。此举意义非凡,获得了全社会的热烈响应和国内外广泛赞誉,它表明了我们翻过了依赖死囚器官的难堪的一页,开始了一个以公民自愿捐献为唯一来源的历史发展新阶段,我国移植事业开始走向伦理、透明、与世界接轨,并标志着我国司法和人权事业的重大进步,彰显了移植医疗服务的纯洁与高尚。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已揭开了新的篇章。
习近平主席在十八大上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大众对高质量器官移植医疗的需求是我们光荣而神圣的职责。
器官捐献工作说一千道一万,核心就是两个字:“信任”,就是人民群众对捐献体系的信任,推进器官捐献的工作的每一项措施都要基于“抑恶扬善”,让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光辉在器官捐献中发扬光大。建立阳光、透明捐献体系[12]的目的就是惠及民众,让中国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移植医疗服务。根据我国卫生资料,中国每年约有30万患终末期器官功能衰竭的病人需要用移植挽救生命,国家的社会经济水平、人均收入和国家医疗保障水平以及移植医疗服务能力,包括设备、医院与医生等,均是影响移植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器官来源的供需比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制约因素。人民群众有生命健康的基本权益,政府有保障民众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任,而器官移植医疗实质上是生与死之间的选择,应该归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国家医疗保障应覆盖移植医疗,进入大病救助范围,增加移植医疗的人民群众可及性。“下智治事,中智治人,上智治法”,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不适用当前器官捐献移植事业发展的需要,亟须整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刑法修正案》、《规定》及卫生部和红十字会开展公民自愿捐献工作中下发的30多个文件和规定,打造一个升级版的“器官移植法”;要明确界定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及医疗机构的权责,依法进行公民自愿捐献工作。随着阳光、透明捐献体系的建立,我国公民自愿捐献率一定能大幅度增长,移植事业一定会有一个广阔的发展前景。
建立一个伦理的公民器官捐献体系是几代中国器官移植医生的梦想,这个梦想正在我们这一代人中得以实现,我们正在开始一个阳光下的新征程,我国移植医务人员将光明正大地登上世界移植医学的舞台,使我国移植事业能在几年内以不可争辩的伦理方式成为世界移植大国。器官捐献超越医疗服务本身,其发展方向往往代表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方向,可以判断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经过10年的艰辛努力,我国器官移植改革已看到胜利的曙光,已经取得国际社会高度赞誉。习近平主席倡导的“中国梦”意味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价值体认和价值追求,意味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味着每一个人都能在为中国梦的奋斗中实现自己的梦想,意味着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最大公约数,意味着中华民族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的真诚意愿。一个伟大国家的尊严,与每一个公民尊严紧密联系在一起,当每个公民都有尊严,国家才有尊严。一个国家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GDP上,更体现在价值观上。尊重人权,尊重法治标志着中华文明的历史新高度。公民自愿器官捐献,将树立我国在世界大家庭中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将为亚洲及相同文化背景的国家作出榜样,将是中华文明对世界文明的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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