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山大学 旅游学院, 广州 510275;
3. 中山大学 旅游休闲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广州 510275
2. School of Tourism Management,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3. Center for Tourism, Leisure, Social development,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项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境内外游客数量不断增加,游客活动区域不断向更加偏远的地区和乡村地区延伸。越来越多具有景观、文化独特性的民族社区成为游客亲睐的对象,在发展旅游之后,很多民族社区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村寨景观迅速发生改变,甚至出现村寨居民整体外迁,传统文化流失的社会现象,如传统文化流失、生活方式、文化景观和族群认同等方面的改变[1-7]。在此研究背景下,具备人本主义关怀的学者开始关注旅游发展与民族文化保护的矛盾处理问题[8-10]。然而,尽管学界对旅游发展过程中民族社区的文化保护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并提出了诸多对策建议,如通过居民参与旅游发展[11-13]、建立生态博物馆[14, 15]等途径,但从这些成果来看,多数是基于对“旅游对民族社区产生哪些影响?”这一问题的回答。普遍带有“旅游—民族社区”二元划分的理论逻辑,忽视了“社区”的整体属性;其次,多数研究仍带有“民族社区的新现象归因于旅游影响”的先验性假设,而忽视了对“旅游发展后,民族社区变迁机制发生怎样改变?”的研究,从而很自然地将发展旅游的民族村寨出现的问题归结为旅游影响,这样的研究普遍就存在一种先验性的假设错误,造成了尽管目前有关旅游影响的文献非常厚重,但研究结果却常常令人困惑[16]的局面。事实上,从社区变迁的视角来看,旅游只是民族社区范围内的一种社会、经济、文化现象,我们不能忽视民族传统文化的变迁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历史过程[17],即使没有旅游发展,很多民族社区也在发生变迁。因此,如果不从旅游发展后,民族社区变迁的整体视角开展研究,很难发现在旅游发展后民族社区变迁的内在逻辑和根本主线。有鉴于此,对于旅游发展后民族社区变迁开展研究,需要对民族社区形成过程、变迁过程的内在逻辑进行追溯,从而发现旅游发展前后民族社区变迁的内在机制变化,解释民族社区变迁的现实现象及问题。
2 理论视角及问题提出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1887年在出版的著作《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 Grundbegriffe der reinen Soziologie》(中文版:《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首次将“Gemeinschaft”一词用于社会学研究,经常翻译为社区、社团、共同体、公社等,其含义是指由“本质(自然)意志”(表现为本能、习惯和记忆)推动的,以统一和团结为特征的社会联系和组织方式,它以血缘(家庭)、地缘(村庄)和精神共同体(友谊或信仰团体)为基本形式[18]。按照滕尼斯最初提出“Gemeinschaft”这一概念的含义,共同体是用来指代人类的结合方式,包括因血缘、地缘和精神等基本的形式。在早期人类社会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为了维持生存往往依靠打猎、采集等方式获取食物,以实现劳动力的生产和自身的繁衍,这一时期人的结合方式被称为“原始共同态或者部落共同态”,是自然的共同组织,该组织形态成为了人类社会结合方式的雏形,它并不是对于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利用的结果,而是作为前提出现[19]。也就是说个体在占有共同体的土地之前,需要通过特定的方式成为共同组织的一员,然后作为该组织的一员来占有土地,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从占有的土地中获取生活和生产资料。这种共同组织在现实的劳动过程中,对应于各个生产力的发展阶段而采取一定的形态,作为共同体来将自己再生产。
据此来看,民族社区不仅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而且有着特定民族文化(规则)的维系,属于典型的地域共同体。但是民族社区与一般意义上的地域共同体(社区)又存在很大的不同,即民族社区不仅是因为地域组织起来的人口,也是以特定民族文化组织并维系的共同体。因此,民族社区不仅是单纯意义的地域共同体,同时也是族群文化共同体。因此,共同体是推动社区变迁的核心主体,围绕“旅游发展后,民族社区共同体发生了怎样的改变”这一问题,文章以民族社区的共同体为研究对象,尝试通过整体和内部视角探讨民族社区变迁的内在机制。
3 案例地概况及研究方法从一般意义上讲,案例研究方法包括个案研究和多案例研究,个案研究的特点是聚焦于特定现象,进而深入而又细致地了解该现象[20]。作为以解决“旅游发展后,民族社区主体发生了怎样改变?”这一问题为目的的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需要对案例进行较为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案例进行分析。因此,从这一点来看,采取个案研究更符合本文研究目的。
3.1 案例地概况岜沙村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全村由宰戈新寨、大寨、大榕坡新寨等五个自然村寨组成(图 1),截止2017年7月全村共有513户,2458人,其中苗族人口占比98.7%,为典型的苗族村寨。岜沙村为多姓村,主要由滚、贾、王、吴等姓氏构成[21]。
与中国大多数汉族地区存在较大差别,岜沙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其居民特殊的发型、服饰、配饰等方面。从男女的性别差异来看,岜沙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对较低,而且承担着大量的劳动。而且岜沙的女性从五岁开始就要学习纺纱、织布、染布、缝制衣物,刺绣等工作,而且掌握这些技术的熟练程度和刺绣的精美程度也决定了她在同龄人中的地位,一般技术越高的女性在同伴中的地位越高,也越容易获得同龄男子的关注;同时,大多数成家的女子还要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如放牛、除草、种植和收割稻谷、田中的维护等;此外,由于缺水的现实情况和传统的生活习惯,普通的岜沙女子除了在节日之外,几乎没有像对外宣传的照片那样身着民族服饰和精美的首饰,除了整个苗寨的女性基本都保留同样的发式之外,现实的岜沙女子形象很难与其他苗寨的女性区分。而岜沙的男子则不同,他们的形象显著的多,苗族人有着注重发式的传统,岜沙的男子留着特有的“户棍”发饰,即将头四周的头发剃光,只留下头顶头发并挽在头顶,而头顶剃光头发的部分则用女性织的头帕包裹住,整个头帕长约110厘米,宽约25厘米,平时的时候则只用一条头帕包裹,节日的时候则用3条或者5条包裹,一定要是单数,头帕中还有女性织除的鸭子、马、人物等形象,头帕的两端留有流苏。岜沙男子的上衣和下衣都非常宽大,便于上山劳作和打猎时的肢体运动。五个自然村寨仍以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为主,农作物包括水稻、红薯、玉米、部分蔬菜等,另外建房的主要材料为杉木,主要种植在水源条件不好的山脊处;在生活方式上,全村大部分村民的生活方式仍然非常传统,如在服饰上,男装仍然沿袭着上衣下裳的样式,且无论男女服装,其面料均用岜沙女性自织自染的亮布制作而成[22, 23],其大部分其它生活用品也是出于自给自足的状态。
3.2 研究方法为了对旅游发展前后岜沙社区主体的变迁开展研究,共开展了包括预调研(2012年12月4—18日)、正式调研(2013年7月16日至8月10日)和补充调研(2017年5月14—20日)三个阶段,在各调研阶段都采取同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的方式开展,借鉴定性研究方法的访谈法、观察法等资料收集方法收集了大量一手研究资料,整个调研过程共计访谈92人次,其中5人为旅游行业经营者,32人为社区居民,12人为游客。
在正式调研阶段笔者针对几个重点的问题开展了结构式访谈和参与式观察,并对岜沙苗寨周边的村寨进行了实地调研,补充了研究所需要的资料。
4 旅游发展前以合作共生为准则的共同体生产滚家最初因为打猎而发现岜沙适合居住,定居于岜沙祖母石处,至今在祖母石四周的房屋仍然属于滚家。而王姓家族是除了人数最多的滚家之外的第二大家族,历史上王姓家族和贾姓家族本属于同一家族,后来由于历史原因现在的王姓家族由“贾”姓改成为“王”姓,两家本别集中居住在王家寨和宰庄寨。田野调查过程中围绕“各家族如何聚集到岜沙苗寨居住”这一问题,通过对寨老和多位鬼师的访谈以及相互间信息验证,在滚家定居于岜沙苗寨后,第二个来此定居的是贾家。而贾家能够活动在岜沙居住的权力,原因在于曾经岜沙的水源质量不好,滚家人经常因为喝了水而生病,贾家祖先是一名鬼师,通过药草把水源治理好,并治好了很多岜沙人的病,从而获得滚家祖先的许可,获得了定居岜沙的权力。从贾家定居于岜沙的过程来看,两个家庭之间是一种紧密团结的“共生”关系,符合共同体之间相互协作的关系特征,再后来,两个家庭之间通过多年的相互通婚,进而形成了更加紧密的血缘共同体,相互之间的联系更加稳固;岜沙苗寨的易姓家族属于岜沙社区特殊的群体,与其他大多数家族不同,易姓家庭是汉族,祖籍湖南,最初因为在岜沙做酒的生意,后来逐渐与岜沙主要的家族滚姓家族交好,并最终通过与滚姓家族结拜的形式,成为岜沙共同体的一部分[24]。与其他家族不同的在于,易姓家族因为与滚姓家族结拜,成为兄弟,因此易姓家族与滚家历来不通婚,也保留了一些汉族人的文化传统,在节庆、生丧嫁娶等习俗上也与岜沙的苗族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
岜沙男女青年结婚不需要媒人说合,是通过守垴、打秋千、平时交往结识,双方有意后,各自向父母说明,父母同意后就可以结婚。结婚时,男女双方都办喜酒,但十分简约。除了易家,刘家等几个汉族家庭与外界通婚之外,苗族家庭很少与外界通婚,“岜沙人以前在高吊、山岗那地方闹过几个姑娘,但是几个姑娘都不能生孩子,后来只有几个岜沙女子嫁到外面,没有人再到我们这里来了(Z01-C)”,后来的几个家族都是通过与岜沙人联姻来到岜沙定居。但是岜沙内部的通婚遵循着特定的规则,并不是所有家庭之间都通婚,例如滚家和易家、贾家和王家、贾家和吴家、王家和吴家之间都是相互不通婚。虽然岜沙内部一些家族之间禁止通婚,但是除了易家,滚家与其他家族都是通婚,而且一些家族似乎只与滚家通婚,因此虽然易家很少与岜沙人通婚,但是易家毕竟人数较少,岜沙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通婚使得岜沙内部的社会关系非常紧密,特殊文化传统维系下的岜沙苗寨成为一个紧密团结的共同体,从而使得其在进行空间生产过程中的思想和行为表现高度的一致性,
5 发展旅游后岜沙共同体的多元化1995年,最早一批日本团队游客进入岜沙苗寨旅游,当时该团队的游客通过付费,邀请村民表演一些本地的民俗活动,包括芦笙舞、牛腿琴和苗笛等民俗艺术活动,受到热烈的欢迎,并被该批游客带回大量照片回日本。由于岜沙人的装束和发式与日本武士极其相似,因此他们认为岜沙人可能与他们有着共同的祖先,后来岜沙人开始为游客、文化专家等各类外来群体表演[25]。1999年开始,从江县旅游局正式将岜沙苗寨作为景区进行开发,通过成立景区开发公司,派驻部分工作人员入驻景区。之后,外来经营户Z和X也通过不同的途径进驻岜沙苗寨,在岜沙苗寨中经营民宿和家庭旅馆。通过对比旅游发展前后,外来主体进入岜沙苗寨的目的和途径,不难发现两个时期在外部主体进驻上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在旅游发展前外部主体进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在岜沙苗寨进行农业生产的权力,而1999年之后,外部的进驻的主体,无论是政府还是经营户,其目的都是在于参与旅游发展;其次,从进驻的途径上来看,旅游发展之后,外部主体并没有遵从传统规则,首先需要与岜沙共同体建立特定“关系”的基础,而是通过直接征收或者租赁岜沙土地的方式,成为岜沙苗寨的生产主体,其与岜沙共同体的关系是断裂而非统一的,这是与历史上外部主体进入岜沙方式最大的区别。
此外,由于旅游发展前后,外部主体进驻岜沙的目的和路径的改变,使得旅游发展之后,岜沙苗寨内部的共同体开始由最初以血缘和族群维系的单一共同体转变为由岜沙共同体、政府部门、外来经营户等多元共同体组成的社区。
5.1 多元共同体并存下的岜沙共同体缓慢分化如果将1999年岜沙旅游发展进入参与阶段作为其正式发展旅游的开端,至2018年已经有19年的时间,在旅游发展了19年之后,其传统的共同体关系仅仅发生着缓慢的和局部的改变,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旅游发展推动了岜沙苗寨与外界的交流增加,其最重要的影响在于:随着越来越多的游客进入岜沙旅游,岜沙本村的很多年轻人开始走出岜沙苗寨,外出打工,虽然由于在语言、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原因,岜沙人外出打工很难获得较高收入,但还是有少部分年轻人不愿意回岜沙务农、或者经营旅游业。最突出的代表就是曾经主演过电影《滚拉拉的枪》的王吉甩,宁愿到上海打工,也不愿意回岜沙从事旅游业。另外,还有一些年轻人由于长时间外出打工,在外地恋爱并定居。由于作为共同体个体的岜沙人不断外出,而且随着现在年轻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岜沙人离开岜沙村,这样的情况使得原有的共同体逐步瓦解。因此,随着旅游的发展,岜沙原有的封闭空间对其发展的限制开始逐步降低,随着内外交流的不断增加,岜沙人与外界的社会联系不断增加,从而使得其获取很多外界的信息和帮助,在此背景下,岜沙的共同体自身开始缓慢改变。
其表现为:旅游发展不仅仅使得村委及村委工作人员获得在空间生产过程中的较大权力,而且一些参与旅游发展的“本地精英”也通过与外部建立社会关系获得较大权力。如GYL的案例,虽然GYL是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导建构岜沙空间形象的过程中被推举出的代表,但是其与旅游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不好,“现在旅游局就拿GYL没办法,因为他认识很多上面的领导,还有很多旅行社带团到岜沙都和他联系(而不和旅游局联系),他还认识很多记者(Z04- C)”,通过旅游发展过程中结识一些外部关系,使得GYL领导的表演队与旅游局之间发生冲突时,往往使得旅游局对其作出让步,而且GYL也通过参与旅游获得经济收入,并自建了一家家庭旅馆,命名为“枪手GYL的家”。
另一方面:一些旅游研究的成果已经发现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的权力较少、能力较低等结论。而通过岜沙的案例,可以发现社会关系相对稳定所形成的结构障碍往往也是限制其参与旅游发展的重要原因。基于血缘关系为主所形成的岜沙共同体,团结、群体活动是其主要特征之一,而当某个村民因为具备参与旅游发展的能力时,往往被所处的社会关系所限制。以岜沙的女性为例,在很多旅游研究中,女性往往更容易参与到旅游发展之中,但是在岜沙除了芦笙舞,有很多女孩参与其中之外,其它的环节没有任何女性参与,再比如旅游局希望有更多的本地人参与到旅游的就业当中时,村民认为如果那样做,会招来同村人的非议,“我们曾经想发展本村的一个小姑娘来做景区的讲解员,小姑娘形象、普通话都还可以,可是在找她谈的时候,她说如果她做了朋友以后就不和她在一起玩了,她认为那样太招摇,你让她和他们自己人一起迎客、跳舞她愿意,要想发展她反而不愿意(Z03-Z)”。这种不愿意脱离自身所处群体的想法,往往成为部分岜沙人参与旅游的障碍。
5.2 传统共同体规则约束下的岜沙社区日常生活岜沙社区自1999年正式发展旅游至今,经过了约19年的时间,但是岜沙社区传统共同体仍然相对稳固,旅游活动及其他外部影响因素并未对其社区传统文化的内核产生影响,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强力维系,保障其共同体的延续和对生产规则的坚守。
5.2.1 族群信仰“苗人崇信神巫,尤甚于古。婚丧建造,悉以巫言决之。甚至疾病损伤,不以药治,而卜之于巫,以决休咎[26]”。鬼师是苗歌、苗医、苗族巫傩文化的传承者[24]。鬼师在岜沙人的日常生活中地位极为重要,全寨大概有6位左右,而除了鬼师之外,还有鬼师的助手迷师,鬼师的数量是一定的,一般是代代相传,只传给本姓家族的男性后代,而迷师的数量并非固定,只要鬼师认为有天赋的人都可以经过“过烟”仪式正式成为迷师。鬼师和迷师一般要一起共事,“鬼师可以看到阴间的东西,但是他自己不能够过去,需要通过他引导迷师才能够完成,迷师在和鬼师一起做法事的时候,要用一块黑布蒙住脸,听从鬼师的指引,鬼师蒙住脸之后一切都是听鬼师的,鬼师让往哪里走他就往哪里走,之前我二叔家的女儿被外乡人拐到榕江那边去了,就是通过这样找回来的(Z01-C)。”鬼师不仅仅掌握着苗药的知识,能够治病,同时还掌握着大多数苗歌的内容;还掌握着占卜等,可以说是苗族社会的“知识分子”,所以在岜沙人的一生中和村寨的各项事宜上都有发言权,鬼师的决定几乎没有任何人会反对。岜沙的很多空间现象都与鬼师信仰有关,比如如果哪个岜沙人家中有处了较大的变故,那么鬼师如果说他的房屋不适合居住,那么他就会重新选址盖房,新盖的房子都需要鬼师到家中来驱鬼。
5.2.2 族群认同与汉族地区的村落不同,岜沙作为少数民族村寨,在寨子内部,除了血缘所维持的社会关系之外,岜沙人对于“苗”这一文化身份的认同也在维系其内部的社会关系,而且使得整个社区联系成为一个整体。族群认同体现在很多方面,最主要的表现是空间景观的一致性。岜沙苗寨无论是从整个村寨的建筑空间,还是居民的日常生活、信仰、节日等方面都保持着较高的一致性。另外,岜沙苗寨也并非全是苗族,也有在此定居约有5代左右的汉族(岜沙人称“客家人”),如“易”姓家族,“刘”姓家族。虽然部分汉族人已经被苗族文化所同化,但是有几户汉族家庭一直保留着汉族的生活方式,比如发式、服饰、农历新年、土葬等,只是由于人数过少,而且由于发展旅游,这些家庭很少被向外界提及,但是族群的文化边界在内部还是比较明显;另外一个表现就是社会交往过程中的排他性。由于苗族文化维系力的存在,不仅使得岜沙苗寨的空间景观表现出一致性,而且岜沙人的日常生活也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诸如几乎同样的穿着打扮、集体活动、作息时间等,其次还包括对于“自我”和“他者”的心理区分明显,比如旅游局希望有更多的本地人参与到旅游的就业当中时,还有进行旅游开发过程中,需要修建专用的道路涉及到土地转让时,很多村民就“非常排斥,认为是将土地卖给汉族人(Z02-C)”。岜沙人始终有着强烈的民族认同感,也成为其在旅游发展后,岜沙传统文化仍保留着十分牢固的另一重要原因。
6 结论与讨论民族社区发展旅游之后,其社区作为整体出现变迁,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有关旅游发展对民族社区变迁影响的研究已经成果累累,文章以空间与社会关系之间的辩证关系为依据,从共同体的理论视角出发,探讨民族社区在旅游发展后的空间生产主体变迁,研究发现:
6.1 共同体多元化是民族社区发展旅游后内在机制的主要改变岜沙社区正式发展旅游之前,是典型的地域共同体,包括农业生产为主、社区内部不同姓氏通婚、邻近村寨为不同民族等特征,决定了其共同体自身的生产、日常生产活动等所遵循的规则、知识都基本来自于内部的代际相传。共同体成员间团结互助,且在社区内开展生产活动的权力也遵循着先建立关系再获取土地的地域共同体规则。而在旅游发展之后,政府、外来经营户、本地参与旅游发展的村民、本地未参与旅游发展的村民等都形成了各自的共同体组织,各自秉承着不同的生产规则,但由于主体生产权力不同,这些共同体之间时而合作,时而互争,从而造成了岜沙社区内部原本紧密团结、血缘主导的单一共同体转变为多元化共同体并存的社区关系结构。也就造成了岜沙社区由原本以寨老、鬼师为权力中心的结构,转变为以获取土地能力为核心的权力中心结构。使得岜沙社区变迁的内在主体发生变化,自然造成了其社区变迁内在机制的改变。而在旅游发展之后出现的多元共同体(图 2),不同的共同体组织遵循着不同的生产规则,有着各不相同的群体文化,如以各级政府所组成的政府共同体,其生产规则遵循着“科层制”的权力主导;外来经营户遵循着“经济收益”的市场规则;而部分参与旅游发展的社区居民也在逐步接受这一市场规则;另外没有参与旅游发展的社区居民仍坚守传统社区规则的日常生活[27]。由此不难发现,旅游发展之后,原本具有民族文化特色,且各类文化表征都较统一的民族社区,转变成为多元共同体所主导的多样性群体文化共存,这也是旅游发展之后,社区内部的各类文化冲突和文化交融现象时有发生的原因所在。
民族社区的共同体是其传统文化的继承者,当世文化的生产者。根据文章研究,旅游活动对民族社区产生影响,原因之一在于对社区内部共同体所产生的影响。由于旅游发展而进入社区的外部主体,改变了外部主体进入社区的传统规则。这些新的主体所构成的多元共同体在岜沙的日常生产行为,多数是不遵守传统岜沙共同体规则,造成了很多冲突,主要表现在部分居民对于政府征地行为的抗拒、外来经营户与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等。除了由于对规则的认同不一致造成的矛盾冲突之外,外部共同体也通过一定的路径与传统社区共同体实现文化交融,多数是通过村委实现与岜沙共同体的融合。不仅仅外来经营户,其他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也需要通过村委的工作实现与村民缓解相应的矛盾。因此,村委作为岜沙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村委的工作人员往往有更多的机会与外界建立社会关系,从而通过这些关系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权力。总体来看,岜沙村委权力相对于周边没有发展旅游的村寨较高,主要因为由旅游带来的社会资本和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增加,尤其是在旅游发展之后,作为岜沙苗寨的代表,岜沙村委与外界的交往不断增加。
虽然在旅游发展后,共同体多元化是社区的重要变化,而从岜沙社区的案例来看,由于鬼师信仰、族群认同和生产规则等共同体规则的强力制约,从而保证了岜沙社区,在旅游发展的大背景下,仍保持相对稳固,其社区整体变迁在旅游影响下,仍保持相对缓慢。文章以探讨民族社区在旅游发展后空间生产主体的变迁为主要研究目的,与之前研究中关注社会关系以及空间想象不同,是从共同体这一社会学的概念出发,通过跨学科的研究视角,探讨民族旅游社区在发展旅游之后的主体变迁问题,也是从新的视角对旅游影响研究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梳理。诚然,虽然本文有了一定的研究发现,但在旅游影响与其它外界影响之间的区分上没有进行探讨。旅游作为导致民族社区变迁的外部原因之一,在逐渐加快其变迁路径的改变,对于在旅游发展的同时如何引导多元共同体规则的统一,从而保障其传统变迁路径的稳定,将是后续研究关注的重点。此外,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旅游型乡村的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方面都在发生深刻的变革,本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在逐渐发生改变[28],从共同体视角开展对乡村旅游地变迁的研究,后续仍值得进一步关注。
致谢: 感谢审稿专家对本文的完善提出诸多宝贵意见。[1] | Oakes, T. Tourism and Modernity in China[M]. London: Routledge, 1998: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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